新三板转板上市办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前言
自2019年10月证监会启动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以来,改革措施一直在如火如荼的推进中。
2019年
12月
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等规定,引入公开发行上市制度,允许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正式在全国股转系统增设精选层。
2020年
1月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规定,明确精选层上市的要求、程序、保荐及承销制度、以及不得进入精选层的情形。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一)》,明确了进入精选层的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及流程。
2020年
2月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细则(试行)》等规定,细化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具体流程及精选层挂牌自律审查工作。
2020年
3月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公告》等业务操作指南。
在上述改革措施和法律法规的鼓励和规范下,新三板挂牌企业纷纷努力争取进入精选层,新三板形成了“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的三层市场结构。虽然新三板改革大力推行分层制度,但同时为精选层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筛选条件,包括在创新层挂牌满12个月,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公开发行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少于3000万,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占比不低于25%或10%,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以及公司本身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2020年6月,全国股转公司已受理49家拟入选精选层的企业,2020年7月,精选层正式开市交易,截至2020年11月,精选层已有36家公司挂牌,创新层有1152家公司挂牌,基础层有7055家公司挂牌,精选层挂牌公司只占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约0.4%。可见,新三板的分层制度已经起到了较大的筛选作用,从机制上保证了进入精选层的公司的质量,也为精选层转板科创板及创业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0年6月,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从立法角度落实了新三板转板机制,规定精选层挂牌满一年的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科创板或创业板。在此基础上,2020年11月,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细化了新三板转板至创业板和科创板的具体上市条件、审核内容、上市程序及上市安排等方面的内容,意味着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具体实施路径已经明确,标志着转板上市工作即将步入实际操作阶段。从时间上看,最快今年7月底就可以有精选层公司申请转板,目前已经有多家企业进入IPO辅导阶段。
一、 转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的条件及对比
由上表可知,《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和《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规定的转板上市条件基本相同,从挂牌年限、合规性、股本总额、股东人数、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及成交量的角度进行了具体规定。创业板和科创板转板上市条件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发行条件、市值/财务指标和板块地位三个方面,而具体差异规定在《创业板注册办法》和《科创板注册办法》中,而非《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和《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中。也就是说,无论是转板上市还是直接上市,都需要满足《创业板注册办法》和《科创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市值/财务指标和板块定位要求。
二、 转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的程序及对比
由上表可知,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的申请程序基本一致的,都是由提交申请、受理、审核、上会及备案这五个主要部分组成。值得注意的是,转板上市与直接上市相比,流程较为简便,且时间表更为紧凑。直接申请科创板上市,证监会在收到上交所的报送的审核意见及注册申请文件后,有权审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统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而在转板上市的程序中,上交所或深交所做出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后,只需要向证监会备案即可,程序上更为简便。同时,直接申请科创板上市的审核时限为3个月,而转板上市审核时限为2个月,压缩了审核时限。直接申请科创板上市取得同意注册决定后的有效期为1年,而转板上市取得同意转板上市决定后的有效期为6个月,加快了股票发行上市速度。
三、 转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的锁定期及对比
由上表可知,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的锁定期要求基本一致,主要是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上市前所持有的股份进行限售。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直接上市,转板上市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的锁定期更短。直接申请科创板上市,控股股东、实控人的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而转板科创板上市,控股股东、实控人的锁定期仅为十二个月。同时,转板上市时限售期尚未届满的,剩余限售期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连续计算直至限售期届满,也避免了重复计算拖长限售期的情况。
四、 转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的申请材料及对比
由上述对比表格可见,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的申请材料是基本一致的,且与直接上市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也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公司内部的决议及章程,以及外部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意见等材料。值得注意的是,《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和《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均强调了股东会决议必须通过的事项,以及转板上市保荐书中必须说明的事项。
结语
综上,《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及《科创板板转板上市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新三板转板至创业板和科创板的具体上市条件、审核内容、上市程序及上市安排等方面的内容。二者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创业板和科创板的差异性体现在这两个板块各自的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同时,转板上市与直接上市的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及锁定期也基本相同,但转板上市在程序上和审核时间上均有简化和压缩。《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及《科创板板转板上市办法》目前还在征求意见,我们将持续跟进立法进程,并分享我们的分析和观点,欢迎持续关注。
33. 不走寻常路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再受青睐34. SPACs Regain Populartiy on U.S. Market
作者介绍
合伙人
021-2613 6206
ye.yusheng@jingtian.com
叶玉盛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硕士学位;长江商学院EMBA。
叶律师具有10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在加入竞天公诚之前,叶律师于2006年加入中国及香港一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知名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起至今工作于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现为本所合伙人。叶律师曾获评《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2017年、2018年A-List法律精英100强,并入选2018-2020年度《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获推荐律师、2020年度《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获推荐律师以及2020年ALB China十五佳TMT律师。
叶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兼并与重组,私募股权融资,外商投资法,房地产。擅长于收购兼并、私募投资和海外上市,尤其对于红筹架构有独到的见解。叶律师曾参与小米集团、美图公司、心动网络、鲁大师、兑吧、A8音乐、百宏实业、合生元、启明医药、辰林教育、361度、安踏等公司的香港上市项目,以及如涵、四季教育等公司的美国上市项目;也曾代表兰馨亚洲、软银、普洛斯、钟鼎、StarVC等知名人民币/美元基金投资于一系列知名标的公司(包括丰巢、Wifi万能钥匙、返利网、G7、找油网、执御、宋小菜、福佑卡车、宜花等),也曾代表包括商汤科技、兑吧、中东头条、波司登等知名企业进行私募股权融资。
叶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叶玉盛律师历史文章
声明 DISCLAIMER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可视为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意见,请与本所联系。
This article is for your reference only and not to be deemed as formal legal advice given by Jingtian & Gongcheng or its lawyers. Please contact us directly for formal legal advice or further discussion about the relevant iss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