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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六年!我国CCER重启,碳市场迎来重大利好!
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与此前公开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要求、减排量产生的时间要求、已备案项目的管理方式等方面有所调整,管理架构、项目及减排量申请流程等方面没有明显变化。
1.项目时间
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减排量项目需为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 项目减排量产生时间:项目减排量应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内。
项目不能属于禁止项目,禁止项目如下:
项目应当有利于减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3.项目开发
项目开发需遵循对应的方法学,分两种情况:
项目需具有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Tips
唯一性: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
额外性: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
1.原备案项目
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
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即可用于抵销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的清缴、碳中和等。
时隔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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