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解读㊱︱新旧衔接
第二百零六条[章樑1] 【实施时间】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章樑1]总则通过后,通则不废止。“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
总则与现行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的关系,“在各分编编纂工作完成前,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7年3月12日)
这里有个问题是这些分则内容是不是应该存在“分则优先适用于总则”的问题?一般的适用总是分则没有规定才会上溯至总则寻找依据,现在照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说法,与总则不一致的等于全部作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杜万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1、原则上总则代替了通则,总则未规定,通则仍可适用;2、总则与分则单行法,参照前一规则;3、总则与商事特别法,特别法与通则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与通则一致的适用总则。(P6)
但该书又认为,总则与分则单行法,原则上参照总则第11条的规则处理,不宜按照人大法律委员会说明新法优于旧法规则处理。与前一观点自相矛盾。(P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可能会存在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定的原则,也有可能适用新法由于旧法的原则。具体涉及的冲突条文如何应用则需进一步积累经验、深入研究。(P178)
关于诉讼时效衔接的问题,10月1日施行后已过二年未满三年的是否诉讼时效已届满?有观点认为,只要未满三年皆未届满。个人认为,如果在10月1日实施之日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包括二年的普通时效和一年的特殊时效,既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又符合当事人对时效的利益期待。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享有时效抗辩权,对此抗辩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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