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转发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工商企〔2017〕21 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局:
现将《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登记、核准机关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管辖按照现行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执行。
二、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当通过浙江省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或到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经相应的名称预核准后,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申领筹设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并凭办学许可证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支持各地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通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等平台,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类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艺术特长类(如古筝、舞蹈、绘画等)、体育竞技类(如球类、棋类等)培训机构不纳入教育部门前置审批,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四、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类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民办学校执行,名称中所含行政区划与具体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层级相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原则上不审批民办中小学、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统一核定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可以使用类如“英语培训”“英语教育培训”等行业表述用语。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教育厅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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