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2017-12-04 国家林业局 法眼看天下


国家林业局令
第46号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张建龙
2017年11月1日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所称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产品。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  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

(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两栖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千分之一核算;爬行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十分之一核算;鸟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二分之一核算。


第五条  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但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标本和其他特殊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实际交易价格的,且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按照本方法评估的价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


第七条  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人工繁育的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执行。


第八条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已经国家林业局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核算。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未经国家林业局核准的,以及其他没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价值核算。


第九条  本方法施行后,新增加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尚未列入《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其基准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核算。


第十条  本方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近期推文(点击进入):


《人民法院报理论周刊合集》众筹


随之电子书目录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附解读)


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全国律协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下载地址


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关于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附解读)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附答记者问)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民法总则批注本第九版


民法总则解读①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批注本


八民会纪要批注本


更多精华内容请点击公众号下方菜单

在公众号界面回复“关键词”阅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