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诉记 | 在私募基金份额回购案件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开放赎回日和基金份额净值应如何确定?
作者:喻劼 邹雅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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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Preface
植德诉记是植德争议解决部出品的系列专业文章。
通过借鉴英美法学专业中倡导的“IRAC”分析方法,对司法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内容简洁、结论明确、指导实践为要旨,同时结合我们在办理具体争议案件时对争议解决策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心得,讲求格物致知。
期待通过植德诉记与大家分享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生效裁判文书仅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开放基金、赎回特定份额的行为义务而未明确具体的开放日和基金份额净值,强制执行程序中,开放赎回日和基金份额净值应如何确定?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依据生效裁决,被执行人应当于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4月1日之间开放基金、赎回份额,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海金融法院确定自动履行期限内的最后一个证券市场交易日(2021年4月1日)为基金开放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7705元。同时,因基金现有货币资金无法满足赎回资金要求,在基金财产主要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下,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代被执行人变价基金内上市公司股票具有可行性。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1]之规定裁定以2021年4月1日为开放赎回日强制开放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0.7705元赎回申请执行人孔令敏持有的200万份基金份额。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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