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千问】哪些情形不属于股权激励或股份支付?
本系列由龙马汇智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供大家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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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系列
股权激励
期数
第61期
以下不以换取服务为目的的行为或情形,均不属于股权激励或股份支付的范畴:
(1)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落定的,或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的;
(2)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的;
(3)高级管理人员原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整改规范后变更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4)高级管理人员入股距今时间较长(如已间隔一年半以上的),且入股价格不低于入股时企业每股净资产的;
(5)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或向亲属发行股份的(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的);
(6)资产重组(如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等)或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
(7)基于股东身份取得股份,如向实际控制人增发股份,或者对全体股东的配股(尽管有时配售比例不一)等情形。
此外,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低价转让给高级管理人员为股份支付,但小股东转让给高管人员可以不确认为股份支付。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属于股份支付,应由拟IPO企业和会计师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专业判断。
IPO审核中,主板(包括中小板)和创业板对股份支付的审核要求有所不同,申报期内股份支付的审核重点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对于之前部分难以区分的双重身份可以不区分,执行较宽。
--------------【IPO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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