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千问】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哪些相关规定和要求?(62期)
本系列由龙马汇智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供大家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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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大概
股权激励
期数
第62期
关于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要求如下:
(1)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我国目前并无专门法律规定,仅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法》本条的规定,旨在明确用于激励的股权来源于公司回购的情况下的原则性规定。而市场常见的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用于激励的股权通常由公司股东转让给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平台),或者由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平台)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对于此两种情况,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股权转让的相关条款即可,并不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据此,中国证监会目前对拟上市公司的上市前股权激励的基本态度是:基于对公司股权稳定性的考虑(尤其是要求发行人应当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要求公司上市前确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必须执行完毕才能上市,或者终止该计划后再上市。
--------------【IPO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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