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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服务|当事人心理建设问题研究——“出事后”不能犯三种致命的低级错误

吕良彪 春秋吕释 2020-11-11

 【第九章 职业博弈论】

 

无论多么牛逼的当事人,一旦“犯事”内心都容易极为焦虑、恐惧容易HOLD不住自己;而无论侦查犯罪还是查处违纪、违法都需要某种“信息不对称”乃至强大的心理的震慑力。另一方面,当下办案过程中所特有的办案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甚至为破案、立功不惜冤枉他人的情况还一定程度地现实存在。笔者以自身近三十年法律职业生涯所亲历和处理事件的经验,深感律师最重要的不是法庭上的辩护而是帮助当事人事先做好“心理建设”,至少要避免犯下以下三种错误:

 

一是心里想的跟嘴里讲的完全不是一码事,而记在笔录中的又是另一码事。


一旦被组织调查,无论是刑事侦查还是纪委监察,当事人往往本能地急于表白和证明自己的“无辜”。这样的情况下极易辞不达意,有时甚至会被有意无意地刻意曲解。

笔者曾接待一位担心自己被组织追究贪污或私分的当事人,他所希望表达的真实意思其实是自己如何与公司一班人如何一起在执行上级公司销售政策过程中,创造性地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有效促销并享受公司奖励。但他在向律师陈述自己希望怎样跟组织“说清楚”时,表述出来的东西给人强烈的印象却是自己如何与下属商量通过稀缺商品的加价销售私自分利。这种情况下,就尤其需要律师帮助其理清思路和表述方式,避免因自身的辞不达意而无端招惹祸害。

至于被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强行要求必须承认某些可能并不存在的“事实”,这里面自保的方式和技巧也是很生动、复杂甚至特别凶险的。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某斌,就有过特别戏剧性地处理。——他曾生动完整甚至绘声绘色地“交待”自己所谓受贿的时间、地点乃至细节,但那个时候他其实正在国外不可能接受贿赂。

 

一是嘴里讲的跟人家掌握的完全不是一码事,甚至扯出其他更恶心的事情。


当事人犯事后,往往希望“避重就轻”。比如出事官员很多都喜欢主动交待甚至渲染自己的某些“桃色事件”,既显惊慌更显下作,往往也不会有什么效果;侦查、调查人员也会乐见其“精彩表演”直至其心理崩溃。——当然,对于惩治腐败、打击犯罪,这是完全必要的。

但当事人有的时候无谓地扯出自己其他的事情,也是一种无端招惹祸害。比如某私企高管人员为了证明自己“不需要”甚至“不屑于”因一起二十万的利益而违法犯罪,高调宣称自己年薪收入就高达数百万,还有其他收入一年超过千万。而另一位体制内官员,则是强调从事金融业务的妻子如何高收入、自己家族如何“不缺钱”怎么可能会去受贿呢?!——这些基本属于NO ZUO NO DIE式的“作死”节奏了!您这么牛逼,让往往清廉(至少自觉清廉)的人家“情何以堪”?!而律师的悲催往往还在于收取了貌似高昂的律师费,无端引发攻击甚至迫害,甚至累及当事人——李庄那一百五十万的律师费不就是明证么?类似事件笔者同样恶心地经历过数次,有的机关甚至不惜当委托人也作为犯罪嫌疑也抓进去逼着人家解除委托而换上自己“放心”的律师。(参见:吕良彪:敏感案件律师最好不要接受官方指定 ——点击可直接阅读 )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律师帮助客户一起理清事实、端正心态,既把问题如实地讲清楚,又尽可能避免引发其他矛盾。

 

一是没有必要地无端地牵扯出甚至连累到其他的人和事情。


惩治腐败与打击犯罪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办法也就是通过当事人检举、揭发、交待出其他的人和事,这也是非常必要的。无论是所谓的“加罪不加刑”还是检举立功减轻自身罪责——如在承诺不加重处罚的情况下令行贿者交待出更多受贿者,或令受贿者交待出更多行贿人,都是完全应该的。笔者在此完全没有否定或对抗此类措施之意,而是说如何避免出现前述两类“辞不达意”的错误,避免牵连无辜,浪费司法资源。

 

当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以审判为中心”。庭审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无论对于侦查、调查机关,还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但当下中国式审判绝非局限于庭审;而庭审的基础与前提,则是证据及其获取过程。这里是中国,辛普森、周立波之类因为警察调查取证的程序瑕疵而推翻案件的“神话”恐怕不可能出现。但程序正义,则是在侦查和调查过程中都应该受到足够重视与应当遵循的一项基础性的理念与原则。绝不能将希望仅仅寄托在法庭上“毕其功于一役”,庭审前必须“做足功课”——这个问题笔者在辩护律师仅仅精通刑事法律是不够的(点击可直接阅读)一文中有过详细说明。关于当事人要做好“心理建设”以做到“依法自保”,这既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任,也是为党和社会保护好人才。侦查、调查人员也同样要做好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的“心理建设”,“嫉恶如仇”的朴素正义感和权力的强大如果没有法治理念与程序正义的约束,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况且,今日“堂上客”焉知不会成为明日“阶下囚”呢?被刑讯、被冤枉的前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似乎也并不罕见。


【精气神——云居山暮鼓】


中国当代律师论纲(目录)


第一编 律师职业价值论

导语|律师这种东西......

第一章  职业属性论

职业属性|律师十大“职业原罪”!

职业属性|法律人的角色正义及其冲突——公检法与律师为何如此“恶语相向”?

职业属性|律师高尚,可能吗?!

第二章  职业价值论

职业价值|律师,不仅仅关乎正义

法律价值|律师为何专为坏人说好话

政治价值|律师的庙堂之高与江湖之远

文化价值|什么样的律师才算有文化?

商业价值|马云身后的律政佳人们


第二编 律师职业素养论

导语|律师的面子

第三章  职业精神论

职业精神|法律人当具贵族精神

职业胆识|律师死磕现象批判

职业精神|律师职业精神的基本要素

第四章  职业伦理论

职业伦理|律师要处理好六个基本关系

职业伦理|法律人公共表达中的职业伦理(上)——法官当如何怼律师

职业伦理|法律人公共表达中的职业伦理(下)——律师该怎样怼法官

职业伦理|莫要让我们的技能超越自己的良知

职业伦理|敏感案件律师最好不要接受指定

第五章  职业素养论

职业思维|如何像律师那样思考?

职业素养|律师法庭内外的表达

职业健康|活在当下与向死而生——法律人,英年莫早逝!

职业修养|律师,怎样成为一个好的情人?

职业博弈|律师如何有效运用庭审直播?

职业通透|律师的业务融会贯通与团队默契合作

职业敏锐|律师有效延长职业寿命的六个习惯

职业视野|辩护律师,仅仅精通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

职业风骨|从“屡战屡败”张思之到中国律师理想状态的于宁

第六章 职业心态论

职业心态|做好“法律骑士”的三大内功心法

职业心态|谨防十类“律师病”

心理调适|律师的面子、里子与乐子

职业修行|莫要把自己搞得一身“律师气”

职业心态|律师当远离中国式辩论与撕逼式营销


第三编 律师职业博弈论

导语|律师何以为人“辩冤白谤”?

第七章 职业营销论

职业营销|什么才是律师的“高端业务”——诉讼与非诉业务关系辨析

间接营销|大陆律师职业营销宝典——生存与尊严之间

直接营销|律师如何讲好受众“想听的话”与“该听的话”

第八章 职业能量论

职业资源|律师的本钱(上)——人力资源、人气资源与人脉资源

职业能量|律师的本钱(下)——职业博弈的社会资源基础

职业成长|五四之际与青年法律人的对话

第九章 职业博弈论

职业服务|当事人心理建设问题研究

职业博弈|律师的审慎博弈与理性平衡

职业服务|做好企业的“法律保姆"与"法律保镖"

职业博弈|中国式“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因与处理

职业博弈|具体法治:影响性诉讼如何集中民意与权力博弈

职业合作|律师当如何相互辉映——以张扣扣案为例(附:死刑印象)

职业复合|律师与仲裁:以投资争端解决为视角

职业复合|律师与公司治理:中国式独董的尴尬与救赎

职业同盟|律师,谁是我们的职业盟友


第四编  律师职业治理论

导语|律协该干些什么 ?

第十章  律师职业保障论

职业报酬|律师:站着挣钱,体面赚钱

职业风险|胆战心惊做律师——大陆律师执业风险大全

职业转换|法官下海——写给体制内拟辞职做律师人士的一封长信

职业转换|律师上岸——兼谈律师从政的障碍

第十一章  律师职业管理论

职场管理|律师事务所管理若干基本问题

职场竞争|律师的职场竞争与合作

资源整合|律师资源的国际化整合

职业管理|法学教授何苦要屈尊兼职做律师?

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破产问题研究

文化建设|读书,法律人的灵魂涵养

文化建设|远行,法律人的人格提升——我们一起,骑车去拉萨!

文化建设|律所党建问题研究——律师学习十九大有助于解决生存与尊严的三个基本问题

第十二章  律师职业创新论

职场创新|律师事务所创新发展的六种基本元素与理念变革

职业创新|5G时代对律师业态的影响


附:

书评|江   平:律师的境界与追求

书评|于   宁:中国律师业的瓶颈及其突破

书评|李永忠:迈向权利时代

书评|徐锦川:吕大律师良彪的“三个代表”

访谈|吕良彪:毕竟是在前行

讲演|吕良彪:中国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难点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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