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江苏高院:执行依据判项已确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应当先执行主债务人财产,不足部分再执行承担补充责任的被执行人财产

本文由“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qzzxlaw)公众号整理发布。归纳裁判观点,辅助执行实务操作,与优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维高度。公众号转发请文首注明来源、作者。

您可以使用关键词精准搜索公众号高度相似的参考案例和法规,方法点击搜索


裁判要旨

执行依据判项已确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应当先执行主债务人财产,不足部分再执行承担补充责任的被执行人财产

实务要点

第一、执行管辖应予以重视,利用执行管辖的选择,“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管辖这一规定,有时合理规避地方保护是手段之一。执行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以及参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多个被执行人分别在不同区域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分别在不同区域,执行管辖地法院的选择尤为重要。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如何理解?实证案例显示,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复12号评价“根据目前的通行理解,部分财产所在地或者部分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可以取得执行案件全案管辖权。且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被执行人住所地作出限缩性解释,既未限制以保证人的住所地因素行使执行管辖权,也未将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限定为主要财产所在地,”换言之,只要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财产的所在地均可以执行管辖,并非仅指主要财产所在地。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执复49号“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忠保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管辖这一规定,被执行人向淮安中院指定账户汇入保证金,该保证金即为被执行财产,淮安中院依法取得执行管辖。江苏高院评价“淮安中院根据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8日向该院提交《关于提请财产保全的函》,冻结了环绿公司在该院账户上的资金3575270元,上述资金为环绿公司财产,所在地为淮安中院的所在地淮安市。进入执行程序后,上述财产转为被执行财产。”

第二、关于执行管辖异议问题。注意点:1、执行管辖异议按照执行异议立案;2、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案件,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可以复议救济。参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九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审查机构应当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三项,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第三、执行前财产保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我们注意到,栖霞法院作出(2018)苏0113执保345号保全裁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天津高院指导文件《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已经对被申请人财产实施保全的,应当解除保全。问题在于执行前财产保全是否考虑责任承担形式以及执行先后顺位,江苏高院评价“栖霞法院在未对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和陶志华遗产先行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径行对承担补充责任的李光波的财产进行保全,于法无据。”

第四、我们注意到,本案执行依据判项“李光波对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陶志华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给付责任。”即执行依据直接确定债权实现顺序及责任形式。执行程序中往往存在多个被执行人,各被执行人对债权人承担共同责任的形式多样。根据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民法典》将共同责任分为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执行中应根据不同被执行人承担的具体责任形式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在对承担补充责任的债务人进行执行时,应遵循以下裁判要旨:1.执行法院应当将承担补充责任的债务人列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2.执行法院应当先执行主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人的财产,不足部分再执行承担补充责任的被执行人财产;3.执行法院在对主债务人抵押财产没有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未查清的情况下,不应径行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江苏高院评价“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尚未拆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未届履行期,李光波最终是否需要承担履行义务及履行数额均不确定。但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现存的厂房与设备还在原址且存在一定价值,此外,被申请人陶志华虽已去世,但其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据此,栖霞法院在未对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和陶志华遗产先行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径行对承担补充责任的李光波的财产进行保全,于法无据。”

案情介绍

一、周伯金与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陶志华、李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中院作出(2014)宁商终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于取得拆迁补偿款后5日内偿还周伯金借款50万元及利息,陶志华对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李光波对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陶志华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周伯金申请执行,栖霞法院认为周伯金申请执行的条件尚不具备,驳回其执行申请。之后,周伯金又向栖霞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栖霞法院作出(2018)苏0113执保34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光波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晓山路106号开阳苑、六合区大厂中杨新村、六合区大厂健民路365号三处不动产。

二、李光波提出异议,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周伯金要求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陶志华、李光波支付50万元借款的条件未成就,法院不应受理周伯金的执行申请。应解除对李光波名下三套房产的查封。无失信行为,法院应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三、栖霞法院审查认为,因并没有正在执行实施的,由权利人周伯金依据(2014)宁商终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而申请执行的案件,故异议人李光波要求该院不应受理周伯金的执行申请和应将李光波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或者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该院作出的(2018)苏0113执保345号保全裁定与(2014)宁商终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顺序并不冲突。该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的三套不动产,其中两套有其他未确定权利比例的共有权人,有两套不动产设置了抵押他项权利,现不能判断异议人李光波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也不能判断该院所查封的不动产在可能的执行实施程序中得到有效处置,故异议人李光波认为该院明显超标的查封的理由不足。至于异议人认为该院作出的裁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问题,即使该院引用法律规定的条款存在瑕疵,也不影响该院作出裁定对财产进行保全的效力。裁定驳回异议人李光波的执行异议。

四、南京中院认为,首先,南京中院(2014)宁商终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数额为50万元及相应利息,且主债务人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并未拆迁,周伯金要求担保人李光波支付50万元借款的条件未成就,栖霞法院依申请人周伯金申请对担保人李光波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无不当。其次,虽然南京中院(2014)宁商终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李光波对主债务人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陶志华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给付责任,但主债务人偿还周伯金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0年2月8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该笔债务未履行时间较长,计算至今本息数额较大,且付款条件、付款方式亦不能确定。主债务人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尚未拆迁。栖霞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的三套不动产,其中有两套有其他未确定权利比例的共有权人,有两套不动产设定了抵押担保,故不能确定三套房产的查封系超标的查封,故对李光波主张栖霞法院超标的查封的复议,该院不予采纳。第三,栖霞法院并未立案执行南京中院(2014)宁商终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故李光波主张栖霞法院不应受理周伯金的执行申请和将李光波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的请求,无事实依据。裁定驳回李光波复议申请;维持栖霞法院(2018)苏0113执异84号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与理由

江苏高院认为,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中,根据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于取得拆迁补偿款后5日内偿还周伯金借款50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李光波仅对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陶志华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给付责任。截至目前,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尚未拆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未届履行期,李光波最终是否需要承担履行义务及履行数额均不确定。但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现存的厂房与设备还在原址且存在一定价值,此外,被申请人陶志华虽已去世,但其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据此,栖霞法院在未对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和陶志华遗产先行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径行对承担补充责任的李光波的财产进行保全,于法无据。

第二,本案中,周伯金于2016年6月申请强制执行,栖霞法院于2017年1月作出裁定,以其申请执行条件尚不具备为由驳回其执行申请。在此情形之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被保全人李光波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定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执复273号执行裁定;撤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执异84号执行裁定;撤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苏0113执保345号执行裁定,解除对申诉人李光波名下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晓山路106号、六合区大厂健民路365号天玑苑两处不动产的查封措施。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执行顺序丨补充责任丨执行依据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执监660号“周伯金与李光波、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审判长唐志容审判员李晶审判员赵建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0302)。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已经对被申请人财产实施保全的,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强制执行的,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确定】
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920.【执行管辖异议的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审查机构应当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联系我们:电话/微信  13306117567(鲜文律师)

1.微信官方修改规则,只有多点每篇文章右下角“赞”和“在看”,微信才会判定你喜欢这个号,才会给你第一时间推送。
2.本公众号文章对您有所裨益,请关注或微信群朋友圈分享转发。也请理解作者辛苦付出,若其他公众号转载原创请在首部位置注明作者及来源。

行专题

专题一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分类案例集

(1)执行管辖、执行内容、执行异议程序案例汇编

(2)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3)债权执行、执行顺序、优先权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4)不动产作为执行标的,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5)评估拍卖、优先购买、税款支付执行案例汇编

(6)参与分配、破产清算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7)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案例汇编

(8)动产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专题二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要点汇总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0个要点(2021年第1期·合第27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6个要点(2021年第2期·合第28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9个要点(2021年第3期·合第29期)

专题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详解完整版

专题四执行办案指引详解

执行办案指引八执行款的管理和发放(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九执行事项委托(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刑事处罚(一)(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刑事处罚(二)(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刑事处罚(三)(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刑事处罚(四)(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刑事处罚(五)(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刑事处罚(六)(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刑事处罚(七)(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一执行流程中的特殊事项(一)(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一执行流程中的特殊事项(二)(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一执行流程中的特殊事项(三)(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一执行流程中的特殊事项(四)(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二执行期限(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附法律条文)
专题强制执行法律法规纪要批复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新旧条文对比

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

山东高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专题》

最高法院:《关于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是否影响拍卖效力的答复(节录)》

执行查控时的财产权属判断规则——以不动产查控为例

北京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九次会议)纪要:关于执行查控时财产权属判断规则及案外人异议审查中权利(利益)冲突规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终极法智·执行智库(第3辑)丨执行机构查控财产之形式判断原则相关问题

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是否应判决撤销执行裁定?

执行审查部分问题解答(一)

执行审查部分问题解答(二)

山东高院:《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工作指引》

专题六更新案例

江苏高院:执行法院未制作分配方案或分配方案尚未发送任一当事人,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为执行案款发放的前一日

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形成增资瑕疵之前的,执行中以增资瑕疵的股东未足额出资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已判决夫妻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认为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受害人可另行诉讼配偶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最高法院:原有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入执行查扣冻措施的,查扣冻期限延续计算并非重新计算,查扣冻逾期的不产生效力

广东高院:划拨存款之日为被执行人实际还款之日,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并行计算同时起止,计算至该划拨之日

广东高院:网络拍卖悔拍的,重新拍卖成交价低于悔拍成交价,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价差的,原买受人不宜继续补价差

北京二中院:当事人主张应当强制执行悔拍人两次拍卖价差的损失,执行法院未作出任何执行行为的,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参与分配的申请在拍卖成交之后,执行法院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和拨付案款之前的,债权人请求参与分配应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对案件结案后的后续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应视为执行案件已结案,仍应将当事人的异议纳入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广东高院:刑事判决没收财产,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未通知当事人或家属,财产执行终结为由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程序不合法

江苏高院:不同法院对同一笔到期债权执行,应遵守执行顺位,轮候法院以未告知首查封为由继续执行到期债权适用法律错误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负债形成,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全部归配偶,损害债权人利益,配偶主张财产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未取得执行依据的第三人代偿被执行人的负债进而消灭抵押权的,第三人并不当然取得抵押权人地位优先参与分配

江苏高院:购买已设定抵押的办公用房并全额支付房款,出让人未清偿债权未消除抵押的,买受人主张排除房屋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查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分享利益,受害人可另行诉讼配偶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江苏高院:执行内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放弃和处分自身实体权利以达到具备执行条件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继续执行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的,执行机构径行作出执行裁定撤销民事行为或者认定无效,无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最高法院:生效文书确认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应当受理

北京高院:第三人针对查控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应作为利害关系人身份启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判断是否具备查扣冻执行条件

江苏高院:判决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未查明是否欠付以及欠付具体金额,属于执行内容不明,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法院:案外人提标的异议被驳回,另行提行为异议,目的在纠正违法执行行为且不为实体争议吸收,应审查执行行为异议

常州中院:执行行为异议裁定遗漏部分被执行人,直接影响当事人救济权利的行使,属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发回重新审查

江苏高院: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遗漏当事人以及未告知权利救济途径的,应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广东高院:执行中可以增列被执行人,执行时效中断审查,连带债务中的一人发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北京高院:股东会决议推迟出资的期限,影响资本充实的,推迟出资行为构成出资不实,执行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北京高院:执行中公司注销,曾经作为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公司财产的,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最高法院:案外人购买的度假豪华投资经营型住宅以及以物抵债房屋,不属于家庭日常基本居住需要,不适用消费者购房条款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代扣代缴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税金为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组成部分

西宁中院: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未向第三人发出履行期债务通知书,直接扣划第三人银行账户存款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抵押权人申请查封抵押财产的状态下,之后又继续申请查封抵押财产自查封之日起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执行机构以告知书等形式对履行或未履行义务范围确认的行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江苏高院:执行中,被执行人以违法送达导致执行依据未生效为由,对执行立案行为提出异议的,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后与申请人签订责任免除协议为由,对执行立案行为提异议,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

江苏高院:作为执行依据文意明确清晰,不应启动执行内容征询程序,以执行部门或执行裁判部门作出认定改变已确定的内容

江苏高院:对同一债权人数项金钱债务且清偿顺序无约定,被执行人依法定抵充规则于执行立案前清偿完毕,应驳回执行申请

江苏高院:执行依据判项已确定承担补充责任,应遵照执行依据的顺位执行,对于补充责任的被执行人可采取控制性财产措施

最高法院:已经立案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上一级复议机构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不应直接对执行异议审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