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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导师谈形势】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趋势及如何打造ESG报告

李启茂 吴翌婷 法嘉LAWPLUS 2022-04-10

作为“沪航”贸易高质量发展项目的一部分,我们将持续发挥“国际经贸人才实训平台”的优势与作用,邀请各个领域经验丰富的实务导师,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指导下,于“上海公平贸易“公众号和”法嘉LAWPLUS“公众号上开设“实务导师谈形势”专栏,结合国际最新动态及热点事件焦点通报,为企业提供第一手的法律合规指导。

欢迎大家关注、转发。


一、前言

ESG,即Environment、Social、Governance的简称,是指关注企业的环境、社会、治理三方面绩效,以此评估企业可持续性发展的投资理念。就今年引起热议的新疆棉事件、某车企维权事件等,其本质上与ESG表现和ESG信息披露紧密相关。近年来,各国家和地区的交易机构均开始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ESG报告,如何进行ESG信息披露逐渐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问题。


二、ESG理念的起源:投资者日渐关注企业的社会履责情况

ESG理念最早起源于欧美,可追溯至18世纪衍生的“社会责任投资”理念(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 “SRI”),当时部分投资者因受宗教教义的影响,拒绝投资对社会存在潜在危害的业务。随着国际机构对环保问题的日益关注,2006年,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PRI)成立,旨在推进投资者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要素融入投资战略决策。高盛同年发布研究报告,正式提出了完整的ESG理念。[1]

近年来,随着UNPRI的签约机构迅速增加,具备ESG理念的产品逐步成为资本市场青睐的投资方向。与此同时,各国际组织、评级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一系列ESG评价体系,如明晟(MSCI)ESG评级指数等,成为评价企业ESG因素的重要依据。但无论采用何种评价体系,其评价尚需以企业的ESG信息披露为前提条件。


三、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监管:鼓励披露为主,部分已要求强制披露

针对ESG信息披露,国际组织已发布成型的系列指引,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26000社会责任指引等。此外,目前已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交易机构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ESG信息,其中以鼓励披露为主,但亦有部分交易机构要求强制披露,例如印度、孟买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市值排名前100家的上市公司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强制披露ESG信息,巴西、马来西亚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未披露ESG信息的上市公司解释原因。[2]


(二)国内监管

1. 香港地区:不遵守就解释,且部分事项要求强制披露

在中国香港地区,针对ESG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制定了专门的指引,并经历了从“建议披露”到“不遵守就解释”再到部分“强制披露”的演变历程。2012年,联交所首次颁布《环境、社会和管制报告指引》,明确了港股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具体事项,但对全部事项均仅为“建议披露”;2015年,联交所第一次修订指引,将部分事项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层面;2019年,联交所第二次修订指引,除了将全部事项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层面外,还新增了要求“强制披露”的ESG事项。可见,香港联交所正愈渐强化港股上市公司的ESG报告披露义务。


2. 中国内地:鼓励主动披露,且作为上市公司社会履责考核加分项

与此相较,中国内地目前的ESG信息披露规则尚不成熟,主要体现如下:

第一,中国内地尚未正式出台专门针对ESG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但值得关注的是,在社会责任报告(CSR报告)以及环境保护等各单项披露规则中,相关ESG的信息披露要求已有雏形体现。深圳证券交易所曾于2006年及2010年先后颁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要求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含环境保护、社会关系事项的CSR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亦于2008年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鼓励上市公司披露年度CSR报告,披露其在促进社会、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虽然CSR报告包含了ESG事项内容,但对于CSR报告,内地证券交易机构主采“鼓励披露”态度,故多数上市公司尚未予以重视。需关注的是,对于特定类型上市公司,交易机构对其要求为“强制披露”,例如上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规定,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须强制披露CSR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9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确立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2020年9月,深交所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明确其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考核将重点关注“是否主动披露ESG履行情况,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同月,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亦明确将ESG履行情况纳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畴中。据悉,目前内地证券交易机构已制定ESG信披指引草案且进入征求意见阶段。[3]


(三)ESG表现将影响企业市值、投资者关系

鉴于目前投资者对企业ESG因素愈加重视,在未来,不披露ESG信息或ESG表现不佳的企业,将很难再进入知名投资机构的预投资企业名录。因此,ESG表现可能影响企业的市值、投资者关系,上市公司须重视并完善企业ESG体系,提高ESG表现并予以披露。

综上所述,无论是出于投资者对企业ESG表现的关注,还是基于证券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必将成为趋势。


四、ESG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环境、社会、公司治理

ESG信息披露的内容,包含三方面主要事项: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由于我国内地目前尚未正式颁布ESG信息披露细则,故梳理我国现行规定及征求意见稿中的ESG披露事项,总结如下:


(一)环境事项Environment

事项

具体内容

基本事项

生产经营过程中需遵守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环境保护相关的企业内部制度

环境风险的预防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环境行政许可

环境治理和保护的投入

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排污物的种类及相关排放数据、污染物的处理等

温室气体

温室气体的排放种类及排放数据、削减排放的措施及效果

资源使用

资源的消耗数据、节源的措施及效果、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受影响的情况,预防及修复的措施及效果

环境事故

环境事故发生的情况、影响、处理、行政处罚及整改


(二)社会事项Social

事项

具体内容

基本事项

需遵守的员工权益、产品安全等社会事项相关法律法规

员工权益、产品安全等社会事项相关的企业内部制度

员工权益

雇佣情况、劳动健康情况、职业培训情况等

利益相关者

权益

与供应商、客户、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冲突情况

产品责任

保障产品安全的措施及执行;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隐私与信息

安全

保护信息安全的制度及执行;相关涉诉处罚

反商业贿赂

防范商业贿赂的措施及实施效果;相关涉诉处罚

社会公益

在公益事业方面做出的投入和成果

每股社会贡

献值

在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税收、工资、借款利息、对外捐赠额等为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社会成本,计算形成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


在上述社会事项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每股社会贡献值”。上交所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中即提出鼓励上市公司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据悉,国内证券交易机构将会在ESG信息披露指引中进一步明确其具体计算公式,该事项披露或将成为国内ESG报告的亮点。


(三)公司治理Governance

事项

具体内容

基本事项

公司治理的基本状况,尤其关注合法合规性、与控股股东之间的独立性、同业竞争问题

公司治理相关的内部制度、措施及成效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决议,尤其关注中小投资者相关权益事项

董事会

董事会组成及运作

监事会

监事会组成及监督工作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履职

投资者关系

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况、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开展

党建

党建工作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缺陷;异常事项的处理

追责机制

内部违规追责制度的执行情况、措施、处理结果


五、如何应对ESG信息披露:构建ESG体系与打造ESG报告

(一)构建企业的ESG体系

1. 对比ESG规则要求,完善公司ESG战略和管理体系

打造出色的ESG报告,企业首先需制定、完善ESG方面的战略、内部管理体系及制度。企业可在原有制度架构的基础上,通过梳理、逐项对比ESG评价体系或ESG信息披露的要求,将ESG事项引入公司管理制度中。例如,逐项对比环境各子事项的要求,企业是否就“环境事故”风险制定了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等。必要时可考虑聘请专业的ESG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2. 根据公司行业、业务情况,强化ESG加分事项的管理

参考香港联交所的ESG信息披露规则,ESG披露事项可分为强制项和加分项。因此,企业不必生硬地执行各项事项指标,关键是在建立完善ESG合规义务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行业、业务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强化ESG加分事项的管理制度。

3. 注重ESG关键数据的收集、监测

鉴于排污物、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等ESG关键数据属于ESG信息披露的内容,因此企业可搭建相应的数据收集平台,以便科学梳理并监测ESG各方面的数据与指标运行情况。


(二)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打造ESG报告

除了构建企业ESG战略和管理体系,上市公司还需出具ESG报告,履行ESG信息披露义务。首先,ESG信息披露主要遵循四项原则,即影响显著性原则、量化原则、平衡性原则、一致性原则。[4]其次,就ESG报告的内容,需根据ESG信息披露规则的各项要求,结合企业的ESG管理体系、行业及业务特色予以披露。即使此前ESG某方面表现不够理想,但只要披露时该事项显示出改善趋势,也是很好的加分项。最后,为提升ESG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及可信度,公司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对其ESG信息核查鉴证并出具专业报告。


结语

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交易机构正愈渐强化上市公司的ESG披露义务,我国内地上市公司披露ESG报告乃至被要求强制披露将成为趋势。不披露ESG信息或ESG表现不佳的企业,将很难再进入知名投资机构的预投资企业名录,且影响企业市值、投资者关系。对此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应及早采取行动,根据公司行业、业务实况及特点,完善公司内部的ESG管理体系,聘请机构提前开展ESG合规审查及评估等,不仅有助于ESG报告的打造,而且将是企业提升可持续发展水平、展现社会贡献价值的良好契机。


注:吴翌婷为本文共同作者。


[注]

[1]《中国ESG发展白皮书2019》,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新浪财经,2019年11月28日发布。

[2]《2019中国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研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著,2019年11月18日发布。

[3]《上交所〈ESG指引〉将出台,强制披露环境等事项》,中国经营报,2019年6月9日发布。

[4] 同脚注3。

实务导师介绍

李启茂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启茂律师是中伦律师事务所规则委员会委员、中伦公益基金会理事。从业二十余年,主要业务领域为资本市场和房地产,为瑞松科技等多家上市公司、新福港地产集团等大型房地产企业、平安信托等投资机构以及众多产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法律服务,探索法律如何助力ESG投资和绿色可持续发展。

李启茂担任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章程委员会委员、珠江项目中心副主席兼秘书长,广东省珠水云山自然保护基金会理事长,对环境法和环保公益项目长期研究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李律师同时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南方中心师资库讲师和广东省股权交易中心项目审核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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