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导师谈形势】RCEP框架协议下的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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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RCEP项下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条款的概述
RCEP作为新一代的高标准区域自贸协定,较之现有的WTO/TBT规则,在透明度、合作交流、等效互认方面提出了更多制度创新,主要核心内容和创新点包括如下:
(一)更高的透明度要求
RCEP提高了透明度要求,即要求主动披露更多技术细节内容。如在标准方面,RCEP要求如一缔约国制定的国家标准与相关国际标准在内容和结构存在差异,则应披露其标准内容和结构方面的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在技术法规方面,RCEP强调如果一缔约国不能接受另一缔约国的技术法规作为其自己的等效法规,应当解释其做出决定的原因。在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如果一缔约国不接受另一方的合格评定结果,应当解释原因。对于出口企业而言,重要的是,RCEP提出在入境点扣留进口货物时,应其应当尽快将扣留的原因通报进口商或其代表。
(二)更灵活等效合格评定互认机制
RCEP在合格评定程序的等效互认方面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提出了更为灵活的互认形式,包括缔约国各机构签署合格评定互认协定;缔约国认可机构之间或有关缔约国合格评定机构之间开展的自愿性合作安排;对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指定另一缔约国的合格评定机构;单方承认另一国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制造商或供应商的自我合格声明。
(三)鼓励参与他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定
RCEP鼓励缔约国之间互相参与彼此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制定过程,如在标准方面,鼓励包括交换标准以及标准制定程序相关的信息。在技术法规方面,鼓励缔约国之间在制定相似的技术法规中开展信息交流。合格评定程序方面,RCEP鼓励缔约国之间的合格评定机构参与彼此的合格评定程序(RCEP与TBT协定的异同点参见下表)。
RCEP与TBT协定条款异同点一览表
比对内容 | 相似性 | 差异性 |
标准 | (1)关于国际标准的定义保持一致。 (2)标准的制定、采取和实施应遵守TBT协定附件3《良好行为规范》。 | RCEP新增了透明度与合作相关条款: (1)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结构和技术内容的差异性,需要指出这些差异性,并就这些差异性做出解释。 (2)鼓励缔约国之间的标准化机构合作:包括交换标准的信息;交换与标准制定程序相关的信息;以及在有共同利益的领域进行国际标准化活动。 |
技术法规 | (1)均强调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技术法规。 (2)均遵循TBT协定的关于技术法规的合法性目标和等效性原则。 (3)均强调应按照产品的性能而不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 | RCEP提出了需要做出解释的相关内容: (1)如一缔约国不是按照产品的性能而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应另一缔约国请求,该缔约国应当解释其原因。 (2)如一缔约国不能接受另一缔约国的技术法规作为其自己的等效法规,应另一缔约国请求,该缔约国应当解释其做出决定的原因。 (3)鼓励信息分享,缔约国之间制定相似的技术法规时,应当在可行的范围内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其在制定过程中所依据的研究或文件,机密信息除外。 |
合格评定程序 | (1)均强调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合格评定程序。 (2)明确了合格评定结果互认的前提条件,只要确信这些程序与其本国的程序相比同样可以保证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即可接受其他成员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 | RCEP提出了需要解释的内容,并明确了更多合格评定互认机制: (1)对合格评定程序结果互认给出了多种实现机制,包括缔约国各机构签署合格评定互认协定;对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指定另一缔约国的合格评定机构;制造商或供应商的自我合格声明等6种方式。 (2)鼓励缔约国之间的合格评定机构参与他国合格评定程序制定。 (3)每一缔约国应当按照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条件,允许另一缔约国的相关人员,参与该国为制定技术法规、国家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而向公众提供的磋商程序。 |
透明度及时间间隔 | (1)制定影响贸易利益的标准需要披露,且收费标准内外一致。 (2)强调设立咨询点/联络点,履行透明度义务。 (3)强调在技术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 | RCEP提出了更多符合成员国实际的内容: (1)RCEP明确提供英文全文或摘要;TBT协定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供特定通知所涵盖的文件。 (2)RCEP明确“合理时间间隔”通常应当被理解为不少于六个月的期限。 (3)RCEP强调货物遭遇扣留应通报。 |
二、用好RCEP协定红利增强企业海外市场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一)沉着应对货物扣留,运用规则合理磋商
根据RCEP规定,缔约国之间若扣留对方商品需要通报。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在与RCEP缔约国进行贸易时遭遇货物扣留应沉着冷静,通过与当地RCEP联络点沟通,了解遭遇扣留原因。如果是由于某一项技术法规或者准入制度造成的,分析这项制度所引用的标准,如果是因为这项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则可以要求对方指出技术内容的差异性和差异原因,同时,配合政府部门,运用RCEP规则,比如实施标准良好行为规范、等效性原则、基于性能制定标准等原则与对方磋商,力争延缓甚至修改/取消该措施。
(二)加强国内外标准比对分析研究,以标准降低贸易壁垒
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国外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了解,做到稔熟于心,并熟悉我国相关国家标准与对方国家标准的技术差异性。同时,抓住此类标准制修订的关键时机,联合国内外同行提出合理的评议意见,敦促对方考虑我方的合理诉求,以维护我国产业利益。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RCEP缔约国同行联合制定相关标准,通过增强标准制修订的话语权,降低贸易壁垒。
(三)鼓励检验检测头部机构出海,推动RCEP成员国之间合格评定结果互认
运动RCEP规则,推动行业组织、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与国外政府进行磋商,实现国外政府对我国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的跨国认可和结果互认。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鼓励我国民营检测机构开展海外并购,拓展服务区域和业务领域,朝着“一个结果,RCEP成员国之间互认”的目标努力,从而有效降低我国出口企业的送检成本,缩短清关周期,增强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
实务导师介绍
邵逸超
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行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邵逸超,现任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行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硕士。从事WTO/TBT研究17年,曾参与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标准化效益评价及案例》 《标准化实用教程》 等报告和专著的编制工作,参与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国标准走出去适用性技术研究(一期))、上海标准国际化政策研究等专项研究工作,并承担欧盟及美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研究、上海输美重点商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研究、欧盟三指令对上海出口影响分析等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研究项目,其参与的《行业质量提升关键技术及应用研究》获得上海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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