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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草除根”:株连说的社会心理
通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发现,主张前科株连的人具有一定的比例,而且他们有一套自己的理论。他们理论的核心就是安全感可以压倒他人的权利,说白了就是要“斩草除根”。他们明知前科子女是无辜的,即使部分受惠于犯罪所得也未必能够证明他们有危害社会的可能,也就是说没有几个子女要为了父母的有罪而报复社会,更不要说大部分子女自己其实没有从父母犯罪中获得任何利益,只有连带的耻辱和灾难,但是他们仍然认为为了社会的安全可以将这些子女们的利益牺牲掉。为了确保绝对的安全不要让他们从事体制内的工作,尤其是重要岗位和行业,甚至不让他们接受更好的教育,即使他们品学兼优。即使所有的邻居和同学都可以证明,他是一个非常好的学生和青年,他的品德高尚,甚至见义勇为,他聪敏勤奋可以成为国家栋梁。但是有一部分人认为为了社会的安全,也还是要把他们排斥在外。不能考察一下这些子女本人的情况么,他们是他们,他们的父母是他们的父母,不应该完全划等号。株连说的主张者会板起面孔说,那绝对不行,这些岗位和受教育机会这么稀缺而重要,我们不能冒任何风险。既然他的父母犯了罪,谁敢担保他的子女不会犯罪呢。虽然现在品学兼优,装出来的也有可能,怎么能保障他们翅膀硬了不会原形毕露,绝对不行,绝对不行。他们是妖怪么,还原形毕露,好像有一个特定的基因,会让他们长出青面獠牙。他们是人。人的成长,由内因和外因的作用,但主要是看内因。父母有问题,并不必然导致子女有问题,正确看待父母的问题反而可以获得成长。舜的故事就能说明一些问题。舜从小受父亲瞽叟、后母和后母所生之子象的迫害,屡经磨难,仍和善相对,孝敬父母,爱护异母弟弟象,故深得百姓赞誉。最终尧把帝位禅让给舜。舜的父亲想害死他,连续多次实施了杀人未遂的行为,这明显是犯罪。但是舜并没有像他的父亲一样,变得有其父亲必有其子,反而成长为伟大的人格。大禹的例子也是一样。他的父亲没有搞好治水工作,类似于犯了渎职类的犯罪被处死了。但是他被株连了么?并没有。他反而被安排同样的岗位,也就是还是在体制之内,反而最终搞好了父亲未竟的事业。这说明什么问题?父亲搞不好,并不等于儿子也搞不好。父亲的教训可能是儿子想要搞好的心理动机,也就是要争一口气。那些前科子女都有一种争一口气的心理,这个动机可以成为一种巨大的成长动力。因为如果这个前科子女已经有一个无形的劣势,根本不需要株连,他在社会上立足先天的就已经矮人一头了。别人你问你爹是干嘛呢?你回答我爹进去了,这是什么样的心境,别人又是什么样的眼神。即使不明确排斥,找工作就会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因为毕竟没有不透风的墙,总会有人潜移默化的打听到别人的隐私而当作八卦到处传播。找对象的时候容易么,这事根本是瞒不住的,而且从道义上也不应该瞒。即使姑娘同意,家里人会不会愿意。人家会说,前科影响三代呢。也确实,有些前科株连的影响就写到直系血亲犯罪,而没有限定为父母,但从实际执行上来说就是三代。刚才说的还是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再来个正式的影响。他们这确实是在别人伤口上撒盐。而且也确实没有从给别人一个展示和证明自己的机会,甚至考察的机会都没有。不管什么工作,最终你还是看本人吧,你看他爹怎么样,这是一个主要的问题么?他爹很能干,很优秀,就能证明自己儿子优秀么?相反他爹犯了错误,就能证明他儿子一定犯错误么?即使有一定的可能,那我们能不能通过一些更为详细的审查、考察,让我们来观察子女本人看看他们到底怎么样,而不是一棒子打死。前科株连最大的问题,就是不管子女本人怎么样而一棒子打死。这样就完全抹杀了奋斗的价值。株连说支持者尽量对株连实际效果轻描淡写,他们说你不就是不找体制内什么工作么,那么多工作干什么不行。服刑时受到影响,你避开这个时间段就行了吧,但高考能避开么?这要是缓刑好几年,往哪里避开。事实上,现在前科株连制度有一定扩大化的趋势,也就是他并不仅仅限于直系血亲,有些时候连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都不行。前些年,有报道称有人公务员考试第一名,但因为其舅舅犯法,也没有被录取,最后提出行政诉讼,也没有告赢。这个范围就更大,有可能涉及到我们每一个人。这就是“斩草除根”极端的效应会让寸草不生。“斩草除根”的目的是获得一个绝对的安全。但其实不是这样的。那些真正犯罪的人,很有可能他们的父母根本就没犯过罪。有极端思想的人,他的父母只是普普通通的人。这个你光看父母是看不出来的。所以你看起来,这前科子女排斥掉就以为安全了,其实并不是。你要确保安全,你要重点审查他的本人。你可以审查他的父母情况,但那只是参考,而不应是一票否决。父母没问题,但本人有问题,就不应该要。相反父母有问题,但本人没问题,你凭什么不要呢?“斩草除根”初衷有一定道理,但是方式和逻辑却有着极大的问题,根本没有找到问题的点上。“斩草除根”更大的问题是违背了法治的精神。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刑法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宪法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强调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刑法只要求成年人犯罪才履行前科报告义务。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要求子女对非本人的前科履行报告义务。事实上,刑法经过修改甚至都免除了未成年犯的前科报告义务,这里的未成年犯是指未成年时犯下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即使后来成年了也无需进行报告。既然未成年人本人犯罪都无需报告。那么凭什么让未成年人报告非本人的罪行,也就是其亲属的罪行?虽然其已经成年了,但这可能就是其未成年时父母犯下的罪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不是更加不应该么?不管怎么说,一个人都没有义务报告任何非本人的罪行,这不关他的事。这不是法定义务,任何强迫别人报告非本人罪行的规定都是未经法律授权的行为,其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规定,以及有可能侵犯了公民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的宪法权利。因为这有可能通过暴露父母前科的方式使其本人受教育权和劳动权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所以“斩草除根”支持者从本质上是反法治的。他们为了自身的安全,不惜剥夺别人法定权利的做法是践踏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如果认为“斩草除根”十分合理、十分必要,那也应该按照法治原则和法律程序,通过法律渠道进行。也就是维护社会安全也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也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因为这种权利和安全之间的重大利益平衡应该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而不是由个别单位和行业自行其是,已经进行且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应该及时自行废止。依法治国,当然要依据法律和法定程序进行,而不是将宪法和法律放在一边,然后自己另搞一套。也就是要想限定前科子女权利的,也要通过设定法律的方式进行限定,同时还要设置必要的限制程序和救济程序。而不是自己觉得有道理就给限定了。但是我不认为任何这样的法律草案有可能被通过。我也不认为任何所谓“斩草除根”支持者有胆量提出这样的立法建议案。他们都只是一些在暗处说狠话的人,根本不敢走到有阳光的地方。推荐阅读我们为什么不自信为什么我们习惯于一个弱势的检察机关?司法职业还值不值得干?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说话?为什么我们不敢取保?司法内卷化公诉人应回归出庭主业员额制循环问题【重磅】拒绝司法平庸主义公诉人的牙齿在哪里?公诉的案子永远办不完,批捕的案子永远走不开员额制的通路是不是缓刑也没戏了?为什么有人会杀妻?司法工作与情绪焦虑侦查机关为什么在意批捕?捕后不诉是问题么?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职业?(体制内外)你为什么不敢担当?应不应该下去入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