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遗珠或迷路的孤儿——《香港问责法》问谁的责
最早一个有关香港的小文,大概是在2014年时在和讯财经专栏写过一两个文,积攒了2019年12月初微文,有那么二三十篇。之后,就没有再划拉了。我最近、也是最后一次到香港,也是2019年末。因为去了,所以回来后就不想再划拉了。
这一晃又半年过去了。以前去深圳时,有空就会过海关去坐坐,因为在深圳这样一个除了有钱似乎什么都看不到的地方,相对逼仄的香港,倒能寻出几处清净。这半年多时间,形势如两年前预想的严峻,如何一厢情愿的期望,都抵不过更强有力的一厢情愿。
6月25日,美国参议院全票通过《香港问责法》,成为中美关系渐行渐远的一个里程碑:在中美有关华为等等纠葛里,香港问题算是一个含混不清的存在,前者科技或经济;后者归属或去处。
《香港问责法》(Hong KongAccountability Act,又名:香港自治法)肇始于2019年11月19日美国国会两院通过的《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由美国民主党参议员克里斯·范·霍伦(Chris Van Hollen)、帕特·图密(Pat Toomey)所提出,《法案》和《问责法》获全票通过之毫无悬念,等于成为具体操作性“指南”。之后的香港,将会如何而牵动的已经不仅仅是香港了。
香港在中美以及国际关系地位特殊,虽然鲜有多少相对比较深刻地诠释这一特殊性,如同一个窄窄的独木桥,无论好坏都可以一步跨越,一旦抽离,再想跨越就不那么容易了:中国与世界的距离,因为有这一存在而若即若离;现在则泾渭分明。
《香港问责法》涉及9个具体制裁措施:
1.禁止被制裁公司或个人买卖或持有美国物业(包括行使权益);
2.拒绝个人签证,拒绝被制裁的个人、金融机构公司代表或控股股东入境美国;
3.禁美国财经机构提供贷款及信贷;
4.禁止被制裁公司成为美国国债主要交易商;
5.禁止成为美国政府或政府基金的存款机构;
6.禁止处理任何美国管辖范围的外汇交易;
7.禁止美国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信贷或支付交易;
8.限制或禁止向被制裁外国金融机构出口或转移商品、软件或技术;
9.禁止任何美国人向被制裁金融机构投资或购买大额股权、债务。
其中,关键词除了截止就是拒绝或是限制。一旦成法,就是谁当美国总统都难以改变的现实,特别是明确了美国政府应在该法案通过的90天内,应向国会提交具体报告,包括列明具体的制裁个人和实体的名单;而后,再在60天之内,针对上述制裁个人和实体涉及的金融机构,递交金融的制裁报告。
本来可以逐条做一较深些的解释,譬如包括国际金融结算体系等等等等,想到本文是一个有关香港小文的小结,肩负着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当成引子“使命”,方便找到索引目录,还是就此作罢。
“被动又天真的日子,已彻底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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