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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是企业运营中的常见现象,而“私车公用”的财税处理又是财务人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这一篇文章看完,“私车公用”再也难不到你了。
老板将车停在公司,说:“以后出门办公事,可以用我的车。”大家工作是方便了不少,却产生了很多新问题:公司没有公务用车,产生的费用怎么入账?油钱又怎么算?……
很多单位会遇到同样的问题,特别是很多国企用车改革后,基本只保留了几辆供接待客人用的车,其他的员工办事基本没有公车使用,私车公用的情况增多,这种问题就越发凸显。
今天,就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私车公用问题。
序号 | 处理方法 | 要求 | 优点 | 缺点 | ||
1 | 签订私车公用协议 | 据实报销与车辆日常消耗的费用 | 协议规定 | 租赁期间,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费用分摊方式 | 税务风险比较小,是目前多数税务局对私车公用的解答的解决办法 | 大企业涉及到私车公用人太多,每个人去签订个合同,开发票等,实操有困难 |
报销费用合理 | 符合公司规模的车辆正常行驶油耗费用 | |||||
2 | 建立企业私车公用报销制度 | 根据制度规定,据实报销 | 提出出车申请单 | 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出差事由等 | 可以兼顾公平,用车多就报销多,清晰明了 | 私车公用的费用很容易和个人消费混为一谈,业务真实性难以把控,税务风险较大 |
出差总结报告 | 实际出差天数、发生的实际费用、里程数等 | |||||
3 | 直接发放定额补贴 | 根据企业规定标准按月或不按月发放 | 方便便于计算 | 定额补贴不能兼顾公平 |
“私车公用”涉及的税种如下图:
1
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对于税前扣除问题,不止我们在纠结,各个省也纠结,有的省说“Yes”,有的省说“No”。
做法一:可以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6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 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陕西省国税2020-03-07对相关问题也有答复:
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做法二:不能在税前扣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 2号)规定,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一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只要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不能随便扣除,涉税风险较大。
如果企业和个人有针对车辆使用签订租赁协议,并且协议中明确规定:企业承担车辆产生的相关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就可以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如果这些费用都有正规的发票,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没有签订协议,那就不行了。
2
个税如何处理?
不同的私车公用处理方式,企业员工取得私车公用相关的租赁费、私车公用补贴及费用报销,个税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我们来看一张图。
关于私车公用补贴的扣除,部分省市出台了明确的标准,汇总一张表,大家来了解。
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3
增值税如何处理?
对于增值税,一是起征点,二是进项税是否能抵扣的问题。
对于起征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也就是说, 500元以下个人可不提供发票,500元以上需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缴纳3%的增值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课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此外,缴纳增值税的,还应同时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进项税能否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何筹划?一个案例给你讲清楚!
案例:梅松公司规定员工外出洽谈业务时可驾驶私人车辆,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公司承担,有三种费用的处理方式。
1
三种方案及纳税情况
方案三无需缴纳个税,成本费用可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无调增的风险,且取得发票符合条件的进项税允许抵扣,是最优选择。
2
私车公用的三个提醒
要签订协议
公司与私车员工签订用车书面协议,约定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费用分摊方式。当然,签订合同需要相应缴纳印花税。
要建立制度
公司必须建立公务用车制度,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分清个人消费和企业费用,员工应向公司提供汽车租赁发票。
要规范核算
对于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范围,企业应规范财务核算,相关费用不能相互混淆,不得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费用改由公司承担,并在税前扣除。
最近,我们在给企业做税务风险排查的过程中,发现私车公用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在税务的处理上不太规范,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什么是私车公用?
所谓的“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支付租金或者报销费用(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等)的一种经济行为。
我们接触的这些企业的私车公用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员工使用自己的私车为公司办事,公司按照里程数乘以每公里 1.5 元给予员工私车公用的里程补贴,但用车制度不够规范,《用车里程登记表》有些只有用车人签字,没有派车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另一种是公司租用股东车辆,按月向股东支付租金,股东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租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未签订租车协议,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私车公用发生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6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号 )规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据此,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这种“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笔者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只要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不能随意扣除,必须按照税法规定。
个人所得税方面
第一种情形,企业给予员工私车公用的里程补贴,有观点认为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 245号)第一条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这些费用都是员工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和任职没有关系,性质等同于差旅费,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来报销也不属于国税函[2006]245号文中规定的取得的补贴收入,这仅仅是个人因公出差实际发生费用的报销而已。因此,不要闻税色变。只要制度健全,费用合理(每公里补贴不超过市场价格的30%,总额不超过湘办发[2015]46号文中关于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规定),出差业务证据充分,不是变相发补贴,又不是违规乱报销,那这种方式就能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第二种情形,租赁股东车辆未签租赁合同,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向员工或股东支付的租赁费应该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该企业有被罚款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方面
第一种情形,这部分补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要建立规范的用车制度,否则在真实性、合理性方面存在瑕疵。
第二种情形,该企业租用股东车辆,由于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证明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所有费用只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该企业得知相关规定后作了纳税调整。
私车公用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一方面取决于当地政策规定;另一方面与企业准备相关资料备查,以证明费用发生的真实、合理息息相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律师建议
一、租用车辆要签协议。公司应与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书面协议,约定的条款必须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费用分摊方式,员工应向公司提供汽车租赁发票。
二、企业必须建立公务用车制度。主要规定报销流程和报销所需相关单据,并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同时,按照制度约定报销的费用。有制度,有报销规范,真实合理,扣除方面就没有任何问题,也经得起检查。
三、财务核算要规范。对于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范围,企业应规范财务核算,相关费用不能相互混淆,不得将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改由公司承担,并在税前扣除。一般来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包括与车辆使用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等;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包括与车辆本身相关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
来源:文章综合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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