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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精粹】臧宝清、汪泽、邓宏光:商标囤积的法律规制——中国知识产权实务讲坛第5讲(一)

     2018年11月22日晚,中国知识产权实务讲坛第5讲,于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致理楼三楼民商法学院会议室举办了题为“商标囤积的法律规制”的讲座。

     本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马海生主持,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臧宝清,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汪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邓宏光三位共同担任主讲人。

     本次讲座内容较多,我们拟分成三次推送,敬请关注!本次推送的是第一部分。





主讲人:臧宝清



PART   1

现状简述



      去年年底,关于商标注册数据的统计引发了广泛议论。根据2017年1-11月商标申请量排行图表可以看出,前20名中有5个自然人主体,占申请人数总量的四分之一。排名第一的侯丰羽注册5746件商标,一时成了风云人物。据今年8月份的微信公众号推送的关于商标申请注册的新闻,一家公司2天申请了1万件商标,这与侯丰羽一年申请5000余件的数字相比差异巨大,由此可见增长速度极其惊人。不久之后,又出现了申请7万件商标的情况,表面上,这7万件商标并非在同一主体名下,而是由15个申请主体共同申请的,但进一步深究可发现,这15个主体关系千丝万缕、错综复杂,从事实上可以认定这属于囤积商标的行为。

      这一系列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主管机关的压力也日益增大。不少人质疑如此明显的商标囤积的行为,主管机关竟然任由其发展,并十分关注相应机关的回应。商标局注意到了该情况,仅2018年10月即一次性驳回了非正常申请商标1.6万件。驳回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大规模批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的与商标法第4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这一立法宗旨相违背。驳回理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因为该商标注册申请有可能对别人在先权利造成损害,另一个部分则是该申请明显超出实际需求,具有商标囤积的意图,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从法律适用上看,列举了一系列的法条,包括《商标法》第4条,第7条第一款,第10条第一款第8项,第30条。






PART   2

囤积商标现象及成因



      商标囤积并不是近期出现的新问题,上个世纪80、9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商标抢注和倒卖的现象。随着经济发展,2001年商标法修改取消了对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限制,国内外的自然人具有平等的申请权,客观上助长了自然人商标囤积。早些年申请量的增长速度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但到了本世纪初情况就发生了改变,申请量急剧增加。一方面经济发展催生了合理增长量,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商标囤积现象广泛出现。商标申请量和审查能力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匹配,导致审查周期大幅度增长。对市场主体而言,商标注册不及时会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故不得不寻求其他的解决路径。有心人从中看到了“商机”,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商标,极大增加审查机关工作量,最终造成了恶性循环的局面。


      2000年左右出现了所谓的职业注标人,即利用商标注册周期比较长的现状,注册囤积商标、倒卖商标从中获取利益。关于职业注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有人认为他们擅长抓住商机,是一种精明的投资行为;还有人看到了该行为的不正当性,认为这是一种投机。总体而言,这个时期对职业注标人的身份评价处在灰色地带。到了2013年,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开始启动,商标注册的官费有了几次下调,幅度比例极大。到2017年4月1号,开始执行300元/件的标准。随着商标注册费用的降低,更多人把商标注册看成极好的投资机会,很多人甚至公开地宣扬商标投资利润丰厚,甚至还建立了商标投资俱乐部。很多人不是从便利商事主体的角度理解这一降价变化,而是将其作为价值洼地、投资发财的角度去看待。

      资本介入商标领域,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情况。前一段时间朋友圈广为流传“存银行不如投商标,年化收益12%-500%”。我简单估算一下,这种说法其实是可能的:官费是300元,现在驳回的比例是40%,也就是一半以上的商标能够注册;按照商标在市场上转让的价格,我听汪泽主任的助理说在一个群里看到商标转让是3999元起,这中间的收益率甚至超过500%。如果对专利做证券化或者金融投资都可以理解,但对商标也做投资行为,确实是细思极恐。因为交易对象只是一个符号,这种投资违背市场规律。

      对这个过程做一个梳理可以看出,商标囤积行为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制度方面,我们国家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天然的给囤积和倒卖商标提供了条件。另外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缺乏必要的生产经营方面的要求,导致很多不正常的注册申请进入。其二,实际操作方面,降低官费对囤积行为有刺激或者助长作用;各地实施商标战略,将商标注册数量作为考核指标,也对一些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产生了推动作用。其三,社会理念和文化方面,对商标功能理解错位:把商标简单地等同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等同于商标注册证,这样的理念导致倒卖商标注册证成为商标转让的主要形式。另外,社会对“商标投资”的评价模棱两可,鲜少有人留意其中不正当的部分,反而认为这种投资行为十分精明,加之资本因素在其中发挥作用。应该说商标囤积的行为发展到今天,是多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PART   3

商标囤积行为界定与归类



      关于商标囤积的界定,首先要区分与商标囤积相关的几个概念。非正常申请,是从专利领域延用过来的概念。从官方表述来看,是把非正常申请行为作为恶意注册商标、囤积商标的上位概念,其外延比较宽。恶意注册商标是前一段时间用的比较多的概念,2012年北京一中院《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成因、特点及司法对策》对恶意注册概念做的定义外延非常宽泛;而2013年北京高院两位法官陈锦川、钟鸣定义的恶意抢注的范围相对比较窄。


      

      恶意注册商标与囤积商标之间有一定的交叉和区分,一部分恶意注册是纯粹损害他人权利的注册,并不伴有囤积商标;但有的恶意注册在损害他人权利的同时,也构成囤积商标行为。从现在来看,商标囤积是指没有真实使用目的,基于不正当理由的大量注册商标。在此基础上对囤积商标界定,有几个必要条件:一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比较大。注册申请可能是由一个主体提出,也可能有数个主体,但是数个主体之间互相有关联关系。二是申请注册明显超出正常使用需求,但不包括防御性的注册。三是一般有转让、投诉、起诉等行为,因为囤积商标、大量注册商标最终目的是要将商标尽快变现。

      囤积商标大致有这样几种类型:一是刺激谋利型,无明确目的。早期有一个囤积商标的案例,即谓的商标史上最霸气的投资。九十年代,章鹏飞在45个类别上都注册了“现代”商标,后来韩国现代汽车进入中国市场时商标权受到了阻碍,只得在从他手中购买商标。最终章鹏飞获得了现代汽车在浙江省的总经销权,该总经销权估价大约4000万元。他注册现代商标无特别明确的目的,但因此获得了暴利。二是意图转让型,以转让获利为目的的申请注册,并在获得注册后寻求转让。一般来说,申请人不是故意挂靠别人的商标,也不故意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而是自己构想一些商标,然后大量注册,注册之后寻求合适的买家转让出去。三是敲诈勒索型,这类一般是抢注别人的未注册商标,或者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把比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注册之后,意图高价转让给特定目标,或转让失败后发起侵权诉讼、投诉。


  



未完待续

编辑 | 周霞   赵一普



中国知识产权实务讲坛

本讲坛由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民商事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和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联合承办,将不定期邀请具有丰富知识产权实务经验和实战经历的大咖,就知识产权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经验总结和智慧分享,以助推知识产权共同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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