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业务的藩篱继续加固
【正文】
一、近期同业风险事件
金融供给侧改革的本质在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化机制,应该说目前对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的处置过程仍在进行中,而一系列同业风险事件的爆发也使得同业信用收缩比较明显,并将需要央行在货币政策层面给予更大程度的支持,否则同业信用收缩势必会传导至实体经济。
(一)银行维度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主要有5月24日的包商银行被接管重组、8月8日的中央汇金和山东省政府战略入股恒丰银行、7月28日的AIC和AMC注资锦州银行,以及江苏射阳农商行、河南伊川农商行、辽宁营口沿海银行等相继发生挤兑事件,此外还有被安邦系折磨的成都农商行(目前股权转让最新情况仍未公布且其原董事长正接受调查)以及明天系折磨的哈尔滨银行(11月15日原6家股东合计持有的28.49%转让给黑龙江省两家地方国资)等等。
今年9月11日,银保监会召开媒体通气会时指出,监管部门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将实施名单制管理,要求地方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对每家机构制定详细的分步化解方案。事实2017年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便明确指出,要“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推动问题金融机构有序退出”。而央行行长易纲在2019年1季度也曾表示,正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平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二)券商维度
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主要有华信证券,2019年11月14日证监会官网宣布撤销华信证券的全部业务许可,对上海华信证券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进行行政清理,并委托国泰君安证券对华信证券进行业务托管。截止目前,华信证券成为2005年以来第1家被托管(非破产)的券商,相信华信证券应该不是券商领域唯一的1家。
这不得不让要回想起2004年的那一波券商托管浪潮,当时因德隆系事件所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主要针对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使60余家券商被纳入“高危券商黑名单”中,诸如南方证券、云南证券、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汉唐证券、闽发证券、辽宁证券、北方证券、民安证券、五洲证券等先后被托管,鞍山证券、大连证券、大鹏证券等相后破产。
(三)信托维度
信托公司在经历六次大整顿后,由曾经的1000余家缩减至目前的68家,数量上基本保持稳定,但是近年来在风险事件不断暴露的情况下,一些信托公司的风险也在逐步浮出水面,今年以来信托行业的不良率明显攀升便是例证。因此我们认为,在这一轮金融供给侧改革中,信托行业应该也无法幸免。
(四)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方式
2019年11月的银保监会通气会上,银保监会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副主任刘荣的表述能够给我们一些启示,即在高风险机构的处置方式上,主要有以下五种:
1、银行出现风险时首先要自我消化,即通过补充资本,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2、通过重组消化风险,比如几家银行合并成一家大银行。
3、收购兼并,即大型银行收购一些高风险的小银行,这是监管比较鼓励的方式。
4、借助外部力量接管,如包商银行的处置。
5、破产。
二、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约束文件汇总
目前受监管约束最大最多的业务类别应属同业业务,且这一趋势仍在持续。
(一)2014年127号文和140号文开始明确规范
2014年4月24日,当时的一行三会一局联合发布127号文(即《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及2014年5月8日银监会发布的140号文(即《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明确提出以下三个要求:
1、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2、单家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3、单家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负债总额不得超过1/3,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4、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总部专营部门制,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
5、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二)2017年8月的三大重磅,即同业存单纳入MPA考核、禁发1年以上同业存单以及限制货基投资同业存单
1、2017年8月11日,央行在《2017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表示,拟于2018年一季度评估时起,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MPA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
2、2017年8月31日,央行发布公告称,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
3、2017年8月31日,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明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基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三)2017年的302号文限制同业杠杆比例
2017年12月29日,央行发布302号文,即《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尝试解决债券交易不规范和加杠杆两个问题,其对债券回购资金的比例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表所示:
(四)2018的5月的流动性新规和大额风险暴露办法进一步约束
1、2018年5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明确,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2、2018年5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在赋予较低的同业负债折算系数和较高的同业资产折算系数外,还进一步明确了两个同业负债指标,即
(1)同业融入比例=(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总负债×100%。
(2)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来自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的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总负债×100%。
(五)2019年8月以来明确从规模和比例上全面压缩同业业务
在今年二季度同业风险事件不断爆发后,同业业务的严监管趋势缓和一个季度左右。目前同业业务的监管环境再次趋严:
1、2019年8月,银保监下发重磅监管文件,对不同评级的银行给予不同的程度的同业业务约束:
(1)第一档(评级在2级及以上的银行):同业资产/一级资本净额、同业负债/一级资本净额分别不得高于500%和400%。
(2)第二档(评级为3A与3B的银行):同业资产/一级资本净额、同业负债/一级资本净额分别不得高于400%和300%。
(3)第三档(评级为3C及以下的银行):同业资产/一级资本净额、同业负债/一级资本净额分别不得高于300%和200%。
2、2019年11月,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55号),对同业业务进一步约束,355号文虽然没有提出具体的指标约束,但导向性同样比较明显,和之前的127号文、140号文相比,355号文明确以下几个要求:
(1)非标投资参照自营贷款管理,进行风险分类,足额计提拨备和资本。
(2)对于无法穿透至最终债务人的同业投资产品或项目,到期后不得叙做。
(3)逐步并加大力度压缩同业投资中的非标资产规模。
(4)逐步并加大力度压缩信托公司通道业务规模。
(5)同业投资的基础资产为非标的,不得通过签署差额补足承诺、违约资产回购承诺、流动性支持承诺、当期买入和远期卖出协议等方式,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不得进行多层嵌套;不得通过同业投资承接不良贷款、风险理财和债券项目等方式,隐匿表内外风险资产。
(6)新增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违规投向房地产、“两高一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控领域。
(7)不得将从事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可能主要针对私募基金),不得与未纳入准入名单的机构开展同业业务。
我们认为北京银保监局开了头,其它地方的银保监局也会紧紧跟上。
三、政策导向:限非标、去通道、归本源
(一)严格约束同业投非标
自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8号文(即《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非标”这一概念以来,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整个市场对标与非标一直存在极大争议,期间银监会管辖的银登中心于2016年甚至还提出了“非非标”的概念。2019年10月12日,一行两会一局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在106号文的基础上对标准与非标债权进行了界定,基本上终结了关于标与非标的争论。
特别是对于存在一些争议或侥幸心理的资产,目前多已被列入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且口径上更为严格,如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债权融资计划(北金所)、收益凭证(中证报价系统)、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上海保交所)以及其他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等等均被列入非标。
可以看出,这些备受金融机构偏爱的非标从本质上均是信贷资产,实践中多是以同业投资的名义代替直接授信,同时可以避免计提较少的资本和拨备,以规避各类监管指标的约束,偏离了同业业务的本质。
(二)强行压缩通道业务
同业投资主要体现在通道业务的存在,往往只有借助于非银金融机构的通道,同业投资的价值才得以体现,因此约束同业投资相当于从资金端切断、压缩通道业务则相当于从流通中切断。虽然去通道已经持续3年,但目前的通道规模依然有差不多30万亿元,预计30万亿的通道规模到2020年底至少还有10万亿元存量左右。
1、对于信托,其通道主要集中于事务管理类信托或单一资金信托(多为一对一且收取通道费等),2017年底单一资金信托和事务管理类信托余额分别为12万亿元和15.65万亿元,目前已经分别降至9.50万亿元12.50万亿元,也即信托通道规模约10万亿元左右,将近三年的时间仅压降了2万亿元,压降比例也只有15%。
2、对于券商与基金通道而言,主要集中于定向资管计划和基金子公司一对一产品中。2016-2017年这两类通道的最高值分别为16.06万亿元和8.50万亿元,目前已经分别压降至10万亿元和4万亿元,分别压降了6万亿元和4.5万亿元,压降比例分别为37.50%和53%,显然券商与基金通道的压降幅度远大于信托,目前合计存量也达到14万亿元左右。
3、私募基金在2017年之后开始充当短暂的通道功能,2017年全年其它类私募(私募主要分为证券类、股权类、创投类和其它类)规模从0.50万亿元迅速增至2.10万亿元,这其中的增量部分主要通道为主,规模约1.50万亿元,目前存量还有约1.70万亿元,压降了0.40万亿元,压降比例为19%。
可见目前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以及私募基金的通道规模分别为10万亿元、10万亿元、4万亿元和1.70万亿元,合计达到25.70万亿元,压降比例分别为15%、37.50%、53%和19%。当然以上超过25万亿元的通道规模并没有考虑保险资管通道(毕竟是长期资金、所以政策是鼓励的且基本上不会压制)以及各种名股实债(如产业基金)等。如果所有的通道加在一起,预计达到30万亿元并不是问题,这是一个漫长的路程。
(三)推动同业业务回归本源
同业业务的本质是流动性管理。当然这并不是新鲜的表述,早在2014年的127号文和140号文中便有阐述,特别是此次355号文明确的对手名单制管理以及同业专营等也早有涉及。一行三会和外管局发布的127号文对同业业务的具体内涵进行了明确:
1、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具体包括同业拆借(银行间市场开展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存款(即会计科目上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即办理跨境贸易结算)、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2、这里面监管部门比较关注且也是目前规范比较严格的当属同业投资,所谓同业投资即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购买(即委托)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主要指各类资管产品)的投资行为。正是由于同业投资业务的存在以及2012年泛资管领域的风风火火,商业银行可以借助券商资管、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等通道向客户进行间接授信,从而可以规避信贷规模约束以及达到节省资本的目的。
四、政策目的:强行引导资金直接进入实体
虽然政策目的不一定实现,或者说政策的方向上也不一定对,但我们认为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促使监管层面在近期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管:
(一)5月24日的包商银行事件引起同业信用收缩明显,但随后锦州银行以及恒丰银行事件并未引起太大轰动,意味着同业信用收缩已经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新一轮的同业严监管预计不会使现状更趋恶化。
(二)现阶段同业业务比例仍然处于相对高位,由于实体经济的风险仍在持续暴露,使得商业银行信贷投放动力不强,同时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不足,导致商业银行仍然寄希望于同业业务能够弥补业绩指标的不足。
(三)目前市场利率水平仍然处于低位,通常情况下较低的市场利率往往会使得同业业务有死灰复燃之势,利用资金成本较低的同业资金去匹配资产端,能够带来可观的收益。
(四)在一系列监管约束与政策引导下,传统同业业务多已实现线上运行,当前主要的盲区仍然集中于同业投资领域,且同业投资涉及领域较广,尽管去通道过程已经持续两年,但规模依然有30万亿元左右,风险隐患较大。
(五)同业投资的收益相对可观,具有典型的期限错配和加杠杆特征,是影子银行业务的一种,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让商业银行容易产生惜贷的心理,并造成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居高不下。而在目前实体经济压力较大、经济增速触及“6”边缘的背景下,同业业务严监管可以释放比较具有倾向性的政策信号,即以资本补充支撑信贷投放、以信贷资金回接同业投资,并以LPR新报价机制引导信贷投放利率下行,在向实体经济输血的同时,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五、我们需要关注什么?
(一)谁来承接压缩的同业投资?
2017年对同业业务、表外业务的严监管,导致社融指标出现坍塌式下滑。那么此次30万亿元左右的通道业务如果被严格约束势必会再次冲击实体经济,毕竟同业投资本身是实体经济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融资,因此需要考虑到这几十万亿的同业投资有谁来承接的问题,否则实体经济会重新陷入雪上加霜的困境,同业信用收缩和实体经济信用收缩将会并存。
当然,30万亿元左右的同业投资业务不会同时到期,预计两年之内将会陆续到期20万亿元左右,届时在同业投资相继到期时,需要商业银行以信贷资金进行回接,这就需要有大量的资本给予支撑。我们认为,今年以来央行、银保监会在资本补充层面给予的政策放开应该是一个尝试,特别是近期的台州银行、徽商银行以及泸州银行永续债发行相继获批,预计合计将有近万亿元的永续债得以成功发行,而按照10%左右的资本比例来计算,将可以支撑10万亿元左右的信贷投放。因此,可以预见的是,后续在资本补充方面,政策仍然会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
(二)谨防中小金融机构面临流动性冲击
几乎,每一轮同业严监管均会引发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危机(比如2011年、2013年以及2017年),这一次同样需要给予关注。央行在今年的二季度和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相继提出“建立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四道防线”和“促进金融市场的信用分层”,可能便是一个警示,即为进一步打破同业刚兑释放信号。
这里的所谓“四道防线”,即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存款准备金和流动性再贷款四类,而其中所指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系统性流动性风险,而非具体层面。此外金融市场的信用分层实际上借鉴了美联储的做法,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本身已经存在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其它银行、非银金融机构等三个层级的信用分层,因此流动性问题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特别是对同业业务依赖较大的中小金融机构。
可以预见的是,在经济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监管政策的发布频率也会比较频繁,这可能也是对中小金融机构最大的扰动。能够给予安慰的可能也只有,货币政策方面应该会给予明显支撑。
(三)同业业务规模有多大?
我们可以基于两个口径来估算:
1、如果以央行公布的其他存款性公司为计算基准,则会发现截至今年10月,其他存款性公司的同业资产业务规模达到53万亿元,同业负债业务规模则达到30万亿元,分别占总资产的18.67%和11%左右。事实上由于国有大行的权重较高(5家大行的总资产规模合计便超过122万亿元、占比达到45%),且同业业务比例相对较低,因此股份行、城商行、农商行的同业业务比例应明显高于上述数值。
2、如果以今年上半年A股上市银行公布的2019年半年报为计算基准,则会发现传统同业资产和传统同业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仅分别为4.85%和12.86%,已经处于相对低位,但若分别加上投资类资产以及债券发行两个科目,则上述比例分别提升至40%和25%左右。虽然投资类资产和债券发行并不完全纳入同业投资或同业业务,但即便我们打个7折,上市银行广义同业资产和广义同业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也分别有30%和18%左右,特别是城商行的投资类资产,比例处于非常高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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