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新规落地
本文作者:王勇 金文斌 陈雏音
自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总体方案》”)以来,业界翘首以盼的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政策《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企税通知》”)和《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以下简称“《个税通知》”)终于在2020年6月23日出炉。
《企税通知》主要包含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实施低税率、免征特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税,以及当地企业新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特殊抵扣和折旧规则等优惠政策,《个税通知》则着眼于降低高端紧缺人才的个人税负,共同落实《总体方案》提出的“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指导方针。
一、降低鼓励类产业企业税率
《企税通知》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2、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贸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实质性运营”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根据《海南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1,鼓励类产业企业中涉及金融业的机构包含:大型境内外金融机构,本地中小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要素市场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以及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二、其他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览
在《企税通知》发布之前,海南各地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金融行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参考下方汇总),如三亚市政府对年纳税额达标的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给予财政奖励,海口市政府酌情减免符合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三、免征特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税
《企税通知》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四、特殊抵扣和折旧规则
《企税通知》还规定了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企业,其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五、降低高端紧缺人才个人税负
《个税通知》对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征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其中“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而享受上述个税优惠政策的所得是指来源于海南自贸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等。
随着《总体方案》的发布,海南各地区均迎来了百年一遇的发展机遇。作为业内知名的“红圈八所”之一,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已于近年在三亚设立了分所,为海南自贸港的腾飞助力。本所王勇先生曾受邀参加2020年6月14日由三亚·亚太金融小镇主办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金融学习报告会”并作专家发言,相关内容见文章《竞天公诚王勇先生受邀参加“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报告会”作专家发言》。
注:
1、海南省商务厅编制的《海南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于2014年8月28日公布执行。
2、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琼府[2017]92号),省与市县共享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含补缴的营业税,地方50%部分,不含中央财政通过调库分配我省的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地方40%部分,不含中央财政通过调库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等9项税收。省与市县分成比例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照30∶70分享。即三亚市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为50%*70%=35%,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为40%*70%=28%(下同)。
3、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琼府[2017]92号),省与市县共享税收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地方40%部分,不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9项税收,省与市县分成比例为:个人所得税按照30∶70分享。即三亚市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为40%*70%=28%(下同)。
1. 粤港澳大湾区QFLP再下一城——简评《广州QFLP指引》
6. 慈善组织之法律监管——新冠疫情法律漫思(二)
7. 《中国私募基金募集与运营法律实务指南(2020年2月版)》8. 中基协手把手教你申请管理人登记——《便利申请通知》详细解读9. 中基协手把手教你申请基金备案 ——《私募基金备案清单》解读10. 竞天公诚受邀撰写PLC全球PE/VC问答指引(中国篇)11. QDLP试点,在春暖花开的时节拥抱你12. 共度时艰,拨云见日 | 新冠疫情下私募基金领域的应对举措和机会13. “十大看点”——为您解读保险资管产品新规14. 外资比例完全放开,证券公司大时代来临15. 境外投资之QDII、RQDII制度简析16. 跟上进阶版的外资私募17. 证券基金投顾重磅改革,财富管理再突破
18. 上海QFLP试点机制新动向19. 重大变革后的QFII及RQFII资金管理政策概述20. 投资基金与资产管理业务视角下的陆家嘴论坛21. 跨境资产管理新路径——理财通正式诞生!
境外基金系列往期文章
14. 香港金融牌照波澜再起 – PE基金如何申请持牌15. 麦田里的守望者——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出台新规16. 开曼私募基金法正式出炉17. 迎接BVI私募基金监管新时代
18. 重磅丨《境外私募基金募集与运营法律实务指南(蓝宝书)》发布19. 图解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20. 美国PE行业近期动态
作者介绍
010-5809 1510
021-2613 6111
wang.yong@jingtian.com
竞天公诚王勇律师拥有在国内外多家顶级律所近20年的从业经验,为数百家基金客户和资管机构组建了一千多支境内外基金和资管产品,亦代表众多客户从事私募投融资和资本市场交易。
王律师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入库专家、上海市金融办QFLP/QDLP试点项目专家评委、厦门市政府产业基金专家评委、大中华地区美元基金GP路演专家评委、业内知名IR培训计划导师等职,亦经常受托为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就各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连续多年被Chambers、IFLR1000、Who’s Who Legal、Legal 500、Asialaw Leading Lawyers、Asialaw Profiles、《银行、金融、交易法律全球顶级律师指南》《亚洲律师》《商法》《中国法律与实务》、LEGALBAND等国际与国内知名律师评级机构和媒体评为中国“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第一级别律师。
王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士/文学士)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博士),亦曾在美国纽约大学攻读税法高等研究学位,并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特许另类资产分析师(CAIA)。
律师
021- 2613 6120
jin.wenbin@jingtian.com
金文斌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从上海外国语大学获得文学(德语辅修)学士学位。
金律师拥有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基金设立和私募股权投融资交易。
通过长期为境内外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基金设立专项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金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设立、管理和运营美元对冲基金、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和人民币基金等各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助理
010-5809 1239
chen.chuyin@jingtian.com
陈雏音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和管理学(会计)学士学位,并从北京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陈雏音的主要业务领域为基金设立、基金税务实务与私募股权投融资交易。陈雏音参与了诸多人民币私募基金设立项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协助起草交易文件等综合法律服务。
声明 DISCLAIMER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可视为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意见,请与本所联系。
This article is for your reference only and not to be deemed as formal legal advice given by Jingtian & Gongcheng or its lawyers. Please contact us directly for formal legal advice or further discussion about the relevant iss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