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要求我们直面死亡,而不是杀害别人——荐书《洞穴奇案》
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确定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掷骰子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最初提出这一方案的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觉得应该再多等一周。其他四人仍执意掷骰子,轮到威特摩尔时,其中一人代替威特摩尔掷骰子,同时要求威特摩尔对是否认同掷骰子的公平性表态,威特摩尔没有表示异议。掷骰子的结果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他被其余四人杀害并吃掉了。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死刑,案件随后上诉到最高法院。
如果你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你会怎么判?有罪还是无罪?当然,是否有罪不是重点,而是为什么有罪或无罪的原因以及背后的理念侧重。
虚拟的洞穴奇案是以两个真实案例为基础的: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U.S.v.Holmes)和1884年女王诉杜德利和斯蒂芬案(Regina v.Dudley & Stephens)。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的假想公案,并虚构了书中前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另外九位大法官的判决意见则是法学家萨伯在1998年续写的。十四位大法官的判决书,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弃权相互交替,均有理有据且并不艰深晦涩,你刚刚沉浸在对前者深切认同,接着后者就又让你陷入深深怀疑。
同样是强调“坚守法律”,也会有非常大的差异,坚守法律的条文还是坚守立法的精神?第一位大法官特鲁派尼强调按照法律条文“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第二位大法官则强调坚守立法精神,从“处于法律管辖之外、法律条文会有错误、刑法阻止犯罪目的无法达成”几个方面给出无罪判决,“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可以延伸至关于“恶法非法”的争论。之后,更多的法律与道德、公平与正义、法律能动与谦抑、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法律的目的与作用等诸多方面的探究,一场法理哲学的盛宴就此展开。
“电车难题(Trolley Problem)”是伦理学领域最为知名的思想实验之一
第一次看的时候是连续看了两遍的,因为看得非常纠结。大约四五年前参加一个读书会就又读了一遍,因为陆续看了哈佛公开课桑德尔的《公正》,还有《你会杀死那个胖子么?》又延伸了很多类似电车难题的案例,觉得对书中十四位大法官的判决理解似乎深了一些。
正义要求我们面对死亡,而不是去杀害别人
至今,最打动我的还是特朗派特:“一个品德良好的人,应该是自愿等待死亡,而不是去杀人”,正义要求我们面对死亡,而不是去杀害别人。如果说探险者杀掉威特摩尔是为了让其他人活下去,那么这个假定活下去的这个前提本身就是错误的。每个人最终总是要面对死亡的,在法律面前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从生命的绝对价值出发,强调道德的绝对主义,可是支撑这个实际案例的判决似乎过于单薄了。如果一命换多命是指一个人对全人类,难道该让全人类灭亡去成全道德么?
法律毕竟还是要解决社会具体问题的,目前我更认可第九位大法官海伦的意见:不容侵犯的求生意愿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就是正当的做法。如果法律判他们有罪的话,并不能实现法律达成“预防犯罪、阻止犯罪、以及人类出于正义的报复”这三个目标。探险者们也可以不采用掷骰子这种更公平的办法,而是合伙伪造一起事故杀死一人,或等待身体最弱者先死,通过这种方法还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有罪的判决,是逼他们走上另一条更不道德、更不公平的道路。所以从目的性来讲,我觉得有罪判处是有问题的。
此外最大的争议在于威特莫尔有没有退出的权利。威特莫尔退出,实际增加了其他四人的中签几率;另外如果剩下四个人接着选出一人杀掉之后,其他人是无法坐视威特莫尔饿死的,他最后还是会生存下来。所以从这一点来讲,他并没有撤回这个合同的权利。
数字13还是字母B?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
有罪还是无罪,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见解和倾向,每个人的观点也都随时间和经历在变化。因为书中并没有答案,那些深邃的洞察是让我们自己去思考,让我们对复杂有更深的理解,看到不同的视角不同的理论,才能更易于包容多元的观点。对于我们这样从小在唯一的、统一的、绝对的“正确”知识中浸泡长大的人而言,尤其必要,特别是对于那些热爱思考的朋友而言。
如果只允许一种声音存在,那么唯一存在的那个声音基本上就是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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