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照南:检察监督权与控辩审关系调整(修订)【兰亭法共体评论第二十三】
感谢支持,以下列修订后版本为准:
需要我临场发言,有点突然,那我讲点刚才想到的一个关键问题。刚才董研究员提到,在法庭上,公检法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时,我想到了一个问题: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在现阶段的实践中,经常给我们带来一个困惑。
那就是 ,检察官在某些具体案件中,扮演的角色既是指控方又是监督方,从某种程度而言,类似于“法官的法官”。这会让人无所适从,不好理清。
他们有时一方面承担了控方责任,另一方面又肩负了监督者的任务,对全部法律活动进行监督,特别是对法官的活动,包括定罪量刑意见,进行监督。
比如,在刑事二审案件中,偶尔会遇见这样一种情况:被告人上诉了,检察院没有抗诉,但二审检察院提出了一审“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意见。
刚才董研究员说,检察院的监督权可以是一种建议权,可能对实践的影响,并不是很大。我对这个观点不是太认同。
就像我提出的这个例子,二审检察院在没有抗诉的情况下,提出不同意见的依据之一就是,检察院在二审期间有权对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行使监督权。
但这个时候,这种权力的行使,也导致了一个尴尬的问题。那就是,在二审期间,被告人和检察院的观点有可能是一致的,被告人和检察院都认为这个案件“证据不足”。那么,法院就无从居中裁判了。
刚才有几位老师提到,检察监督权,在实践中,好像是一个“落不了地”的权力。事实上,我倒觉得,也不是完全“落不了地”。只是,不规范的“落地”,反而会造成一些意想不到的局面。
所以,控辩审的关系到底怎么规范,其中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很多细节,还需要从根本的权力配置上,进行研究和规范。
作者:董照南。
录音整理:何佳桐,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以下目录,一触即阅:
【兰亭法共体评论】
七、张小桂:司改背景下的法律人职业道德建设与从业资格考核完善
十七、张烜墚:体制合力有利有弊、法共体均需努力——聂树斌无罪后有感
二十、周东旭:司法改革机制的开放度及法共体共识达成的制约因素——在“新开法共体论坛”上的演讲
二十一、汪庆华:法共体重建的困境及突围——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
【兰亭司法管理评论】
【兰亭司法评论】
一、王子涵:冤案是如何产生的?——评电影《即使这样我也不是咸猪手》
二、薛亚密:在“强奸之都”拿什么保护你?——评电影《印度的女儿》
【兰亭法政评论】
【法共体评论经典】
十四、马荣: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实践路径分析——以徐州地区为蓝本
三十四、夏锦文:法律职业化:一种怎样的法律职业样式——以司法现代化为视角的考察
四十三、蒋华林:“磕出”一个法治中国!——兼与王凤涛博士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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