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协同治理视角下农村公共服务主体博弈与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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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的中国农村正处于内生性障碍的频发境况,而农村公共服务关乎农村社会的长 效性发展,因此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性是实现农村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载体。“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的协同供给主体格局下,农村公共服务的协同供给具有可行性。借助协同治理理论,重构农村公共服务的“协同”供给模式,这样既可以保障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有效性,又能实现减轻基层政府的供给财政负担,以期达成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的长效性发展。
01
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取得不可比拟的高度,全国GDP总量从1978年的3650 亿元到2017年的827122亿元;而从财政收入上看,2017年我国完成的财政收入高达 172567亿元,比上年增加13015亿元,增长7.4%。但须看到的是,面对着快速的经济发展,其背后隐藏的是诸多非均衡匹配问题:基层政府所供给的公共服务尚未能有效匹配场域内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需求,与此同时公共服务的供给有效性和供给缺位仍未改善。此外,公共服务供给的实践过程中在农村与城市区域的偏向性供给,进一步地拉大了城乡公共服务的差距,而与日俱增的农村公共服务需求与基层政府的非有效性供给之间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亦成为当下农村社会发展的内生性障碍。而如果无法有效化解这一对矛盾障碍,势必会进一步拉大城乡之间的二元差距,这将成为当前基层政府对乡村治理,尤其是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现实挑战。
农民主体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需求与实际供给的客观悖论存在,引致了基层政府供给农村公共服务事务的一元化格局的解构。基层政府势必需求做出相应的结构性改革,对农村事务治理模式进行再造 ,以便形成多元化供给主体的存在格局。而这需要基层政府做出相应的“让权”与“放权”,从而在农村场域中重构出“协同治理”的供给模式,有助于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发展,实践中亦验证了此模式的适用性。笔者在对江苏省张家港市的Y镇等地的调研观察过程中发现,农村村委的集体经济支出对象集中在村庄道路的修整;村庄内部文化馆、图书馆以及休闲娱乐设施的建设;村庄贫困家庭的补助以及60岁以上的老年养老年费等,而这几项年度开支占总开支的74.5%左右,其中有82%的是来自于Y镇的农村合作社组织所担负的。
足以可见,当下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经费不仅局限于基层政府(县乡两级政府)的直接拨款,同时还需要制度外的经费补偿,诸如农村组织、志愿组织以及私营企业等的协同承担。为此,笔者在本文厘清了“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的协同供给主体格局,以博弈论来诠释农村公共服务的协同供给的应然可行性,同时还理顺了农村公共服务协同供给系统的多方博弈机制。此外,借助于协同治理理论,笔者重构出农村公共服务的“协同”供给模式,这样既可以保障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有效性,又能实现减轻基层政府的供给财政负担。
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博弈主体选择
02
农村公共服务协同供给的何为?对于农村公共品的协同供给的文献研究,首先要厘清协同治理概念。协同治理是一种运用“整体政府”方法(如联合、协调、整合等方式促使公共服务主体协同工作),来为民众提供无缝隙公共服务的范式。此外,多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是协同治理的基本工具,其功能的相互整合则是整合性公共服务的本质所在,而其治理逻辑具体体现出“协调与整合”的工具理性和“以公民为中心回归”的价值理性。
农村公共品供给只凭借基层政府供给是无法理顺公共品的治理,也未必能实现跨部门间的公共品项目承接与转移等工作,由此可见协同供给有其存在的应然性。通过整合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主体,有效衔接农村公共品供给实现决策机制再整合,同时建立协同监督机制来协调县乡政府、村民以及第三方主体,形成城乡均等化格局。由于供给制度、供给资源与供需双方等因素都对协同供给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构建多层次互动协调系统。利用“整合”手段,实现农村公共品市场经济主体的转换和嵌套,同时,通过多主体联合提供无缝隙公共品的系统机制,实现“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公共品供给模式。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导向实现传统导向的转移,以公众服务的业务需求为中心环节,实现多部门的整合连接,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以期创造协同供给的有效合力。对此,有学者认为通过均衡政府、市场以及农村社会等供给力量,并实现多方供给力量的有效整合,有利于保证协同供给对农村公共品治理的有效平衡。而对于农村公共服务的协同供给而言,供给主体主要是由多方主体构成: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组织和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组织。如下图1:
但是在农村场域内公共服务的供给实践过程,各供给主体之间存在普遍的“供给低效”现象,主要缘起于:
一是供给主体施行协同供给的“推诱性”。供给主体在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所担负的应有责任与职责范围的难以界定,容易引发权责混乱现象。故在供给过程中偏向性选择符合主体利益的项目,最终造成农村公共资源的肆意浪费。正是基于职能范围的不明确,当主体之间面临诸多利益交叉时,必然会引发各主体之间的恶性争夺,其结果是引致了本该供给公共服务的“脱钩”。此外,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实践载体是以项目为依托的,而乡镇政府的悬浮型,使得项目资金直接从县级政府划拨于农村,乡镇政府尚未能获取到应有的项目经费。但是乡镇政府是与农村场域的偏离区位最近的政府层级,一旦农村公共服务供给需求得不到有效回应,乡镇政府要承担必要性的供给责任,自然增加了财政负担,其结果是无法保障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由此可见,各方供给主体之间尚未能形成一个明确而又有效的财政分担机制。
倘若场域内存在一项公共服务的供给,而供给主体是由私营企业和农村合作社组织,那么在供给过程中势必发生双方博弈的行为,甚至会产生搭便车的现象。此项目的完成不但需要两方主体的通力合作,a表示农户A和农户B不参与公共品供给时正常的收益,r是参与供给时的总收益,c是参与公共品供给的成本,双方都参与时,农户A和农户B平分产生的额外净收益,双方收益均为2 ,(c < r < 2c);如有一方参与,另一方不参与,则参与方承担全部成本,其收益为a + r - c,p表示不参与方要承受相应的社会惩罚(例如地方政府和周围人的舆论、压力等),故不参与方的收益为a + r - p ,得到两者的收益矩阵,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企业与农村合作社组织之间的互动博弈恰恰是典型的囚徒困境。最佳的策略选择是两者都共同努力,但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存在于二者都不努力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是归属于农村集体行动的范畴,一旦供给主体增加,势必会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之中,自然不可避免出现“搭便车”现象。长此以往,农村公共服务质量与水平自然无法满足于农村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是现行政府体制的主导性。政府体制的固有属性——垄断式的公共性,其结果是缺乏必要性竞争机制。在功绩晋升的驱使下,行政官员难免会产生对公共服务效益最大化的行动惰性。与此同时,城市发展的偏向性,使得处于边缘区位的农村无法获得本当属于其的公共资源与财政投入,城乡二元空间境况下的区域差异愈发明显。诚然,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实践本身兼具了风险性,即为高投入但低产出的局面。但是基层政府在面对农村公共服务的多方需求,势必需要承担起其应有的供给责任。基层政府的供给行动尚未能从个体单元中找寻到利益驱动,供给低效也就不可避免。
三是政府对私营企业的“保护性”。在市场化供给过程中,本该承担其应有的公共服务的企业囿于农村场域中政府管制与管护的缺位,引致了市场环境的进一步恶劣,同时亦忽视了农村市场的真实需求。基于其承担了供给公共服务的社会职责,故基层政府需建构出一套补偿机制以此来补贴企业的损耗。然基层政府的财政资金仍是比较紧缺的,尚无法补充企业因耗损所带来的恶效。因此,因一定成本耗损而造成企业低效而政府高负担的财政局面,使得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出现“乱而又低效”的现实处境。面对物质激励的不足,裹挟公共性的企业组织是无法得到有效经营,其绩效自然无法达到其应有水平,而这是由于政府官员的个体行为与激励尚未形成明显关系。这种境况下的结果是企业内部运营不通畅,内部工作人员的腐败现象频发。
四是社会化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基于社会化组织内嵌的志愿与合作等特征,应当将其纳入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域”范畴。社会化组织的运营主要依赖于外部市场的捐赠以及政府资金的对内支持,从而在农村场域内实现公共服务的再供给。但须看到的是,在中国农村场域内之中,农村社会化组织基本运营主要来自外部财力,足见其自身财政自主能力明显薄弱。更为严重的境况是一部分社会化组织依附于基层政府,倘若得不到政府的外部支持,那么其存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最终造成了这些社会化组织独立性和积极性的流失,演变成基层政府在农村场域内的“延伸机构”, 自然也就无法做到供给之实效。
03
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博弈机制
(一)多方主体参与供给行为的单向性博弈。
无论供给主体、模式以及博弈决策发生了何种转变,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过程的主导地位是无法替代的。但必须看到的是,志愿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在现行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发挥出了不可忽略的作用,这些组织所内生出的公益性色彩,只能将这部分主体纳入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补充性角色。为此,在对农村公共服务协同供给的博弈分析和利益选择过程中,就无需将这两者纳入博弈主体。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所要探讨的博弈主体主要是私营企业、农村合作社以及农民个体的三方博弈主体,对农村公共服务所进行的非协同供给。首先要提出应有的假设:
1. 在协同供给农村公共服务的博弈过程中参与方大体上分为农民个人、农村合作社组织和私营企业三方。2. 各方参与主体都有相应选择权来供给抑或是不供给农村公共服务(成本为 2 元),而选择供给的参与者过程则耗费成本为2.5元。3. 倘若参与主体选择供给,则其收益量是为供给总量剔除1元的单位成本;而选择不供给的话,其收益则是等于相应供给总量。
对此,最终多方参与主体的博弈矩阵如表2所示:
从表2的博弈矩阵来看,此博弈是存在占优性的博弈均衡战略,对于三方参与主体而言,当有两方主体选择供给境况下,那么第三方参与主体从“供给”状态转变到“非供给”状态的即可获益为0.5元,由此看出,其必然的理性选择即为“非供给”(0,0,0)状况是当下境况下能够保障唯一获益的占优性战略选择,亦是仅有存在的纳什均衡。但在这个过程必须要认清一点,此刻的纳什均衡解(Solu-tions of Nash Equilibrium)是存在无效性的。故一旦三方参与主体都选择供给公共服务,那么结果必然是每一方参与主体都能在协同供给都获得收益(0.5 元),而不是所谓的一开始的“0 元”。
基于上文的初始博弈,进而选择协同博弈来获取三方参与主体之间的供给关系。诚然,就协同供给而言,内在要求其供给主体之间要内生于整合,故协同博弈是集聚了整合性的集体理性,强调多元参与主体的均等性。因此,当多方参与主体能够达成协同联盟关系,经过三方参与主体的内部协调,所提出的战略选择,分别为:当选择策略是(供给,供给,供给),所能获得收益为3.5 + 3.5 + 3.5=10.5。若原先的策略选择是(非供给,供给,供给),则私营企业和农民个体各向农村合作社组织支出0.5 元的,从而使得策略选择转变为可让三方受益的策略选择,即为(供给,供给,供给)。由此看出,原先的策略选择(非供给,供给,供给)是无效益和无效率的选择,并且这项策略选择的所能达成的最终联盟结构收益的最大值仅仅为7元。以“旁支付”的手段,关键是使三方参与主体能都选择(供给,供给,供给)的策略选择,促成每一方均能从策略选择过程获其所益,为此多方参与主体在此博弈的解集是为(供给,供给,供给)。当农民个体和私营企业都选择供给某一农村公共服务之时,一旦农村合作社组织从协同供给过程中脱离而出,自身独立成个体联盟,那么其在供给过程中所能获益将增加到4元。但是农户个体和私营企业的选择(供给,供给)策略是对农村合作社组织的“非供给”策略的最好回应,农民个体和私营企业的最终受益的总和值是为3元。而不管农民个体和私营企业在供给过程中如何选择自身的策略,二者的最终收益是无法超过这个总和的临界值。而当农村合作社组织选择非供给时,与此同时农民个体和私营企业的联盟策略选择是(供给,供给),即可得到这两者“联盟”的纳什均衡,最终三者的收益结构是为(4.5,1.5,1.5),在这两者之间倘若有一方参与主体选择脱离这种联盟关系,其新纳什均衡就转变为(非供给,非供给,非供给)的新策略选择。为此就需要保障农民个体和私营企业之间的良性联盟,避免这种联盟关系被外部性所瓦解,与此同时还需要防止农村合作社组织的供给受益不能低于4元,以上述的联盟条件得以保障众多参与主体的协同供给联盟关系的稳定性。不过农民个体和私营企业是可以从上述大联盟关系中选择退出,其所获得的收益是在4元。综合上述的博弈利益分析,当三方参与主体之间的受益总和值达到12元之时,参与主体之间的联盟关系才能比较稳定,但是这时的实际收益却仅仅才10.5元。
因此,可以看出上述三方参与的联盟关系是非稳定的,换言之,此时的博弈是一种“空核式”的博弈。一旦发现所进行的协同供给的主体间整合与合作承诺尚未达成,农村场域内的公共服务供给势必在供给主体间的博弈环节中未必能得到比较良心而又满意之解;但当存在整合与合作博弈之时,博弈就丧失了有效性 ,亦不存在有博弈解的过程。诚然,在为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中势必需要设定应有的前提条件,即为参与主体中是不能存在单人的单向性博弈联盟。在此前提条件下,在农村场域下参与主体之间才会选择对公共服务的“供给”样态,从而保障了参与主体间各方关系的融洽与受益。但是,如何选择协同供给,在何种条件下才能达成协同供给,以及参与主体间的协同供给博弈环节又该如何博弈,下一节有所探讨。
(二)重复博弈与供给行为。
1. 基于无限重复博弈的合作。
通过上述的单向性博弈分析,私营企业即使当期内选择不供给的态势,而内生理性选择的另外两方亦不会选择供给公共服务,私营企业的最终后果必然是损失了本该获益达到3.5元的机会。厘清私营如此的博弈逻辑,这就为三方参与主体施行协同供给提供了应然性。如何促使三方能达成协同供给,假设有如下:
X1:参与主体中的任何一方在面临选择之时,首先在自利性的驱使下选择当然是供给态势,倘若在观察和察觉其他主体选择“非供给”的态势,其在下一阶段就必然选择非供给态势。但倘若尚未发现其他各方主体的选择是“非供给”,则其个体本身是会在第t(t为任意数 ) 个时期选择是否是会贴切对抗。
X2:在金融学的视角下,货币价值是存在时间成本的损耗,或者是存在“货币贴现”现象,设立δ为在此阶段中货币贴现因子(0<δ<1)。
倘若博弈过程中的任何参与主体在时期内所做出的策略选择能否达成协同供给抑或是非协同供给,其在时期内三方参与主体必然是处于协同供给的态势之中。
如果以私营企业来供给公共服务为例,现当前假设其余参与主体在第t个时期内仍旧选择同一协同供给,一旦私营企业选择“非供给”,其在当下的时期内将会获益达到4元。当从t + 1时期开始,另外几方参与主体就会选择“非供给”的对抗性态势,最终在这个t + 1时期内私营企业仅仅只能获益0元。 因此,以上述博弈分析,私营企业在第t + 1时期所选 择“非供给”抑或是非协同供给的总收益,即为:
与上述不同的是,现在假设原先条件转变为私营企业在第t时期所能意愿的进行协同供给,其在将来的一段时期内的协同供给所能带来的收益,即为:
通过上述分析,要使得上述多方参与主体能够达成协同供给的充分必要条件,即为:协同供给过程中的各方参与主体,在t时期内如若选择“非供给”态势所能得到的收益必然是要小于在t时期后仍旧推行协同供给所获得收益值R整体性供给≥R非整体性供给,则其结果必然是引导了多方参与主体继续维持协同供给中的整合维护状态。在此所求出的博弈解即为,只要这贴现因子δ在条件(δ∗>18),其协同供给即可达成。随着重复博弈的次数在无线循环,直到趋向于正无穷大时,博弈过程中的各方参与主体都会建立在理性选择基础上按照最优选择来对此博弈有所反应,最终达成行为决策。与此同时,应当看到的是倘若贴现因子能够足够大之时本质内生出博弈主体之间要施以协同供给的长效性利益,以便于稳固农村公共服务的协同供给,这亦表征出各方参与主体都应将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作为一项长效投资来合理地经营与看护。只有多方主体达成对农村公共服务的协同供给,才能有效促成农村场域内的私营农业企业与农村合作社组织在公共服务的产业化经营与供给层面上获利,最终促成各方主体的博弈均衡性利益的达成。
2. 基于政府政策立法的制约。
上述的博弈分析集中在农村场域,一旦介入政府决策以及政府政策立法的场域中,势必会受到诸多政策与法律的约束。倘若其案例前提仍然是以上文个案条件为为例,以其三方参与主体的博弈分析。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中央政府所承担仅仅只是财政经费的供给责任而已,将财政拨款于地方政府层面,与此同时还积极促进对农村场域内的公共服务供给的立法与责任制定,实现法律责任与制度安排的良性化衔接。一旦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之间在法规和制度责任的范围内行动,才能提升供给效率和供给合法性的发生可能性。而对于农村公共服务的协同供给,以地方政府(县域政府为主)的服务项目,一般采取将农村公共服务的项目分发于各职能部门,并且依据所属的职能部门范围来划定农村公共服务的项目实施细则,从而促成各方主体的责任明晰。与此同时还规定了职能部门中的“过失自负”原则:一旦主体双方在供给公共服务,只有存在一方的“非供给”态势,那么公共服务非供给的一方就需要自行担负其过失责任,并要受到行政处罚,收取必要性的罚金。为此,基于政策立法下的博弈矩阵就转变为如表3所示:
从表3中的博弈矩阵的分析结果来看,一旦农村合作社组织在必须选择供给的态势,其结果是私营企业和农村个体就不会在选择非供给的策略,来推卸本该供给的责任,最终在农村场域中由农民自身所内生性的解决路径必然不会再次发生。因此,在对农村公共服务协同供给过程中,通过主体角色的权责明晰以及产权界定与保护,是有助于抑制农村场域内的“搭便车(Free-Riding)”行为的发生。
基于协同治理理论的公共服务供给
04
(一)协同治理理论。
纵观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和供给系统,可以看出其内含耗散结构的特征。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系统主要囊括了供给主体系统(地方政府、私营企业以及众多农村合作社组织)以及受益主体系统(农民群体以及个体单元),而供给主体与受益主体之间是以公共服务为载体,实现系统内外部的能量流与物质流的转换,旨在进一步地推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系统的有序性结构的自我解构与重构,具体的耗散结构分析见图2。但实践过程的时间与空间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使得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场域范围内外溢出“不可抗力”,而对于供给主体而言,其所面临着权责界定的复杂性和混乱性,即为供给主体的熵的增加。
为此,要实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系统的有序性结构单元,必然是以农村发展的现实实践为依托点,充分考量农村公共服务项目的现实特点,以此来修正供给系统内部的主体权责关系,与此同时还需要强化供给主体的自身发展与培育,根据自身以及系统环境的变化对此进行 相应的革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才能长效性发挥作用。
基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系统内生的耗散结构,使得协同理论在诠释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系统内生于其应然性。协同理论认为在一个整体系统中存在诸多子系统,而这些子系统是相互独立的,并且个体是自发性的无规则式的运动;与此同时一个子系统与其他子系统之间是存在相互作用力的,也就是说各个子系统之间存在关联作用并得以形成相互协同的运动。在此必须参考一个变量,即为“序参量(Order Parameter)”,内嵌于系统之中,在系统发生突变过程并产生出质的飞跃之时,可见其代表了系统突变与转换过程的有序结构和外部类型,这 亦是子系统能够介入到协同参与运动的关键性着眼点。一旦形成序参量,这就表征出系统能够产生出新的系统结构,亦能反映出系统内部新结构的有序性程度。基于子系统之间的协同与整合是序参量的具体表现,同时它能有效支配和补充系统内部的短缺行为与盲区。
而对于农村公共服务的协同供给而言,需要的是供给主体的多向度整合。足见协同供给亦是一项跨部门式的整合流程,并且这种供给流程亦表现出诸多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因此协同供给中供给主体的协同参与是保障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有效性的重要推动力之一。一旦参与主体之间能够形成协同的整合力,势必会发挥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集聚效能。通过建立一种多元化主体的自组织系统,实现参与主体(政府、私营企业、农村合作社组织以及农民个体)的协同供给,得以保障了协同供给的内部效能整合,最终促成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整合力。
(二)农村公共服务的“协同”供给模式。
基于上述协同理论的应用理性 ,建构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整体”模式,发挥出各方参与主体的供给优势。地方政府在农村场域中扮演着核心主导角色,有利于团结场域内的各方主体,推动政府在政策制定流转以及供给方式选择上行为权威性魅力。农村合作社组织在基于集体利益抑或是志愿精神的引导下开展公共服务供给任务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的信任性任务机制的再次建构,强化了农村场域的社会关联度。而对于私营企业,以经济效率效能等3E的驱使下有效开展农村技术推广和技术性任务的完成,从而有效推动农村企业与农民个体共同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纵观西方发达国家以市场化的竞争手段等政府工具(行政合约、合同外包、绩效评估以及战略规划管理等)在众多公共服务领域(公共交通、社区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垃圾回收等),尽量选择弱化政府在对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直接干预强度,从而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效能。因此,按照农村公共服务项目的志愿性或是公益性程度,有效选择合理的供给方式以此来解决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混乱局面。为此,笔者在基于农村公共服务的现有供给实践需求,对各方供给主体按照不同的整合与合作方式,在协同理论视角下建构多元主体的协同供给新模式,如图3所示。
通过图3的明晰描述,农村公共服务的“整体”供给模式,供给主体中的主导型角色仍然是地方政府(县乡政府),通过强化经营性服务供给和公益性服务供给的具体模式,依托于私营企业、农村合作社组织、志愿组织以及农民个体(富庶户)等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并设立和重塑现行农村场域中的需求表达机制,提供必要性的资金和政策法规来保障“整体”供给模式的顺利实现。而推行农村公共服务的“整体”供给模式的具体实践路径,主要是由如下:
一是发挥出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的主导性。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中的纯公共性项目 是必然需要依托于政府来供给的,此阶段中的政府不再局限于地方政府(县乡政府),亦需要囊括中央政府,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手段来以期实现对农村场域的把控,这亦是国家力量延伸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此类公共服务项目的社会效应比较集聚,或是项目的正向溢出效应比较明显。此外,这类项目尚不能以投资回报形式获得资金回流,私营业主或投资人对此的兴趣必然弱化,可见市场的力量在此领域中是会存在失灵现象,难以促成投入资金的良性投入,最终结果必然是中央政府把持以及地方政府执行的服务领域。而对于必要性公共服务领域,诸如农村基础教育、农村医疗卫生、农村养老服务社会保障等等。尽管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是中央政府严格把持,具体供给机制仍然有赖于地方政府,并坚持分级管理,主体是以县级政府为主的供给管理模式。诚然,这种供给管理模式有其优势所在,然囿于县级财政的有限性,单纯依靠县级财政经费的供给是不可行,难以维持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长效性推进。为此,应将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主体回归于省级层面的政府,由“中央 财政拨款、省级政府具体经费划拨”的经费管理模式,以此来保障必要性公共服务的资金供给。
二是经营性服务供给方式。其一,政企整合的供给模式。基层政府无力直接参与供给的公共服务项目,诸如交通设施的修建,村庄道路修正,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农业技术推广等,政府通过合理而又合法性的政府工具手段(政府购买、合同外包、特许经营以及农业补贴等),实现公共服务的协同供给,以期吸纳外部市场主体从而丰富内部系统。江苏S县就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试点工程,从2013 年开始通过与民营资本相互合作兴修水利设施,新增水利基础设施的资产高达250万元。其二, 基层政府与农村合作社组织的整合供给模式。根据在苏北区域的调研资料显示,存在80%左右的农村文化图书馆建设、小型水利建设以及农资销售场所等建设项目是依托于政府与农村合作社组织的整合性供给。兼具“俱乐部”公共产品的性质。与此同时,其所内生的小规模化建设的可操控性,使得基层政府以对外拍卖租赁或市场承包等整合形式,以期获得外部市场的民间资本纳入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系统,实现民间资本的再融入。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在吸纳民间资本的同时,必然要考究农村合作社组织的意愿,最大限度地鼓励农村合作社组织积极投入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集体行动中,这亦是当前农村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形式,以便于农村合作社组织与农民个体能在协同供给过程中增强社会互动与社会关联度。而农村合作社组织的参与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负担,并且能够为受益主体提供合适的公共服务。诚然,推行农村公共服务的协同供给是有利于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但是否都以协同供给来完成,这亦需要考察实践地区的具体经济与社会发展境况,倘若实践区域是在公共服务需求较为细碎化地方,实践协同供给的难度系数大,仍然是以基层政府供给为主。
三是公益性辅助供给方式。强调基层政府与志愿组织抑或是农民个人之间的整合供给模式。 志愿组织甚至志愿主义在近几年公共服务供给过程大行其道,必有其内在的关联度,从众多服务领域中得以扩散,促成公益性的辅助供给。基层政府是以直接性抑或是直接性引入民间资本的同时,重塑现行规制性政策手段,以此来有效鼓励和引导志愿组织进入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领域中。倘若基层政府能以授权整合式的委托,实现公共服务项目例如农村社会福利、农村社会保障以及农村环境政治等,将其委托于志愿组织来服务项目的执行。基层政府在此过程中所扮演的是资金动员和调度的角色,而由志愿组织来具体执行农村公共服务,最终实现农村公共服务项目的协同供给,有效协调基层政府与志愿组织的角色补充性优势。而在农村场域中,农民个体既是公共服务项目供给的受益主体,又可担当某部分公共服务项目的供给主体,诸如在义务教育农村卫生工作以及公共文化和法律文化宣传等,农民群体可以以财政集资或是成本费用分摊的形式承当此类公共服务项目的供给。同时,农村能人和强人可以对此进行农村社会捐献。综合上述,有效调动志愿组织和农民个体的力量,有效整合并将其纳入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积极投身于农村公共服务的基层建设中。
四是供给系统的内生性监管。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系统的监管是依托于系统内生的监管机制,监管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农村场域中的基层政府,还扩散市场化供给组织以及社会化供给组织。其一,监管市场化供给组织。基层政府与农村私营企业的整合与合作供给大体是以服务合同形式,对此的监管必然是以服务合同为实践载体。因而在以合同为承载形式上,市场竞争在合同的初始谈判环节已然有所介入。而随之到合同订立过程中,必然需要将服务项目定价等形式纳入合同细则中,对其定价有所监管。与此同时要保证契约合同过程的流程式监管,保障公共服务质量与安全渗透于合同管理过程中。而地方政府作为对公共服务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人和监管方,项目合同的双方主体在信息不对称的境况下,有义务性地公开私营企 业的财务信息和合同明款。其二,社会化供给组织的监管。社会化供给组织主要囊括了农村合作社组织以及志愿组织,能有效独立于基层政府的社会组织。但农村公共服务项目供给行为的受益主体是农村场域内的大范围农民群体;与此同时基层政府作为农民的权力代理人,必然有其责任来实现农民群体公共利益。足见基层政府对这部分社会化供给组织施行监管的应然性。对社会化供给组织的监管环节,具体包括了:(1)资格审查,要明晰监管主体与客体,依托于合法性指标来考察组织;(2)监管组织的运行和服务项目操作流程,重点是考究组织活动的目的性、筹资后的资金分配与流向等。诚然,对社会化供给组织进行有效分类以及组织管理模式,有效增强了农村公共服务项目的社会投入,得以保障了农村社会发展的有序推进,农村社会质量亦能得以提升;但此管理模式带来了显著性短板,基层政府直接参与了农村公共服务项目的生产与制度安排,其结果或是效率低下的。因此,农村公共服务的协同供给是一个协同的供给过程,要求系统内部的供给主体在协同治理理论的引导下,有效寻求多元参与主体的整合与合作,触及多方主体之间的均衡融洽点,这就需打破基层政府的现行行政壁垒以及垄断局面,促成多元参与主体的“整体”供给模式,使其能够协同互补以及优势融合,以期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力图达成农村社会发展与农村社会质量的相互匹配。
05
结语
农村社会的发展日益趋于非常态性的发展,然而农村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并没有减弱,反而呈现出一种与日俱增的态势。为此,建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创新模式,选择适当的供给策略,从而提升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有效性,而这亦成为当下乡村振兴战略中亟待破解的现实命题。基于现行乡镇政府的悬浮性特征,单纯依靠县乡两级政府来供给农村公共服务尚未能化解碎片化的恶效。因此,借助于协同治理的理论,整合政府、市场以及 社会组织等主体,尝试诠释农村公共服务协同供给的应然性。运用多元主体的博弈分析了农村场域内部供给农村公共服务的行动者——农村合作社组织、农民个体以及私营企业,只有施以协同供给模式,才能实现多元主体的整合与共赢局面。同时,依据无限性重复博弈理论厘清了多元供给主体在达成协同供给前的充要条件。此外,利用协同理论,将其纳入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实践体系之中,对多元供给主体的协同供给模式进行剖析,应当发挥出多元主体的优势,实现主体间的整合与关联,从而建构出农村公共服务的“整体”供给模式,以期有效化解当下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低效困境,旨在进一步地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责任编辑:胡莹
文章来源:《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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