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义追求中构想道德的政策 ——基于对制度正义的反思
作者简介
向玉琼,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
正义是公共政策所追求的首要价值。工业社会追求公平的正义,并通过制度来实现公平,这就把正义的实现寄希望于制度的路径。制度公平表现为程序上的标准化和权利上的平等界定,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但却偏离了实质上的正义。后工业化进程对狭隘的制度正义提出了批判,并推动正义的内涵从公平转向合作,合作正义是一种实质性的正义表现形式。合作正义要求公共政策将人的解放和共生共在作为其核心价值,这推动政策从规范工具转向道德载体。
工业社会将制度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工具,无论是社会秩序的获得还是人类价值的追求,都寄希望于制度的路径。人们认为,制度能够杜绝人的偏好和私利对公共问题的影响,因而能够实现公平,而公平是正义的核心,实现公平就是实现正义。因此,长期以来,正义的实现被等同于对正确的制度结构的寻求,这是一种通过制度的正义来实现社会正义的思路。公共政策是在制度框架内制定,政策过程也体现出并不断追求着制度的完善和公平,包括给予政策主体平等的参与机会和权利,政策过程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步骤来进行等等。
不过,尽管政策过程所遵循的程序越来越完善和细致,政策的选择与出台也显得越来越客观和理性,人的平等权利的实现有了越来越多的制度上的保障,但无论政策主体还是政策对象实际上都处于一种被奴役的状态,而这种奴役恰好是来自于制度和程序。如果人处于一种被压迫的状态,社会仍然通过单向度的管理和控制来实现社会秩序,那么社会的正义从何谈起?事实上,当工业社会在强调公平的正义时,也将正义的实现停留在了形式上,这是一种正义未能真正实现的状态。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提出了人的共生共在的主题,这超越了对公平平等的关注,直击人的解放这一实质问题,正义的内涵也由公平转向人的解放与合作。要追求合作的正义,政策应是人的自主行动的结果,而不是程序或者步骤运行中生产的产品。
01
通过制度正义来实现社会正义
工业社会是一个交换与竞争关系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这种社会关系建立在公平和平等的基础之上,公平成为了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为了实现公平,首要的就是要消除人的偏私, 因此,具有普适性和统一性的制度成为了人们用以实现社会价值与正义的主要路径。通过制度来实现社会正义是一种先验的制度主义路径, 罗尔斯、德沃金、诺奇克等都是采纳了这种路线,他们无一例外地寻找公正的社会规则和制度并以此来实现社会正义。但是,制度一旦成为社会的主要治理工具之后,就封锁了实现社会正义的其他路径,正义的制度成为了人们追求正义的落脚点。“描绘绝对公正的社会制度俨然已成为当代正义理论的核心内容。” 罗尔斯的观点非常明确,即认为正义首先意味着制度正义,在这一前提之下,罗尔斯庞大的理论体系都是在阐释何为制度正义以及如何实现制度正义。关于何为制度正义,罗尔斯基于其对工业社会中人们的行动与社会关系的考察,提出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使所有社会成员在政治、思想等方面都享有平等的自由,而且他们面临着平等的机会。罗尔斯认为,人们先天禀赋和后天际遇都不同,导致人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机会不平等,正义就是要解决这种不平等对政策结果的影响。换句话说,罗尔斯要解决的就是要处理人的自然不平等对正义实现的影响, 方法就是对社会制度的调节。
而制度是如何塑造出一种公平和平等的政策平台的呢?罗尔斯设计出了“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原初状态假定任何人都可以进入, 但是每个人都是处在无知之幕后,他们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外,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社会的特殊信息。罗尔斯希望通过这样一种制度背景的设定,让个人舍弃自己的情感、偏好和利益,而能客观公正地参与到政策活动中。由于所有人都处在无知的处境中,无人能够设计出有利于自己的特殊利益的方案,这就制造出了一个公平的原初状态,也就是实现公平的政策平台。这样一个平台对于所有人都是公平的,他们会在无知状态中做出选择,进行合作,进而达成共识。罗尔斯对“无知之幕” 的设计是对工业社会自我中心主义的一种矫正方案,以此保证政策过程中公平正义的实现。无论个体是否理性的逐利人,当被置于无知之幕后,个体的理性选择就必然朝向公平正义的方向了。
进一步,罗尔斯设定了政策过程中的两个原则 : 一是平等自由的原则,二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这两个正义原则处于一种“词典式序列”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坚持职位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如果出现不平等分配,那存在的唯一条件是这种分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具体应用到政策过程中,意味着政策过程给予个体以平等的参与机会,使得权利平等的个体能享有基本的参与自由 ;另一方面,如果政策过程中出现了参与的不平等,那只能是为了实现平等的目的,只能为了自由的原因才能牺牲自由。差别原则为公平和平等的实现提供了机会,社会应当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不利的处于不平等社会地位的人,补偿因偶然因素带来的社会地位的不平等。通过两个原则的使用,自然的偶然因素和社会的幸运等等这些影响被消除了, 人与人之间实现了机会的公平,并以此来体现正义追求。
罗尔斯的观点是对工业社会开展社会治理的一次哲学谋划,代表了工业社会中寻求正义的典型路径。罗尔斯将正义转化到制度正义这样一个更可操作的路径上,使得制度背景和规则成为实现政策正义的最为关键的因素。这就是制度正义的观点,通过政策过程的程序和规则的公平正义来为政策正义的实现提供保证。政策过程中依靠程序的公正与客观来实现平等, 另一方面,只要做到了程序上的平等与合理, 就认为可以实现政策正义。罗尔斯对程序正义的强调在他的学生莱昂斯这里也得到了证实, 莱昂斯认为,自己老师所欲寻求的就是一种程序公正 :“我们所要求的这类程序,既不是一种完善程序正义的情形,也不是一种不完善程序正义的情形,而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情形。我们并非从一种正确结果的固定观念开始,反而是像精心设计的彩票情形那样,程序的公平性就可使得结果公平。结果只要是从公平的程序中产生出来的,就是正义的。”[2] 这样,罗尔斯将社会正义落实到制度正义,又将制度正义落实到程序正义,最终,社会正义通过政策制定程序的完备性与客观性生产出来。这就出现了一个转化,正义本来是一个价值问题,而在这里被具体化为人为创制出来的程序和规则了, 这样,政策正义也成为了可以被创制出来的产品。
相对于农业社会而言,工业社会是一个充满不确定因素的社会,人们依靠制度来做出统一的规范,并从统一性中获得确定性。制度具有普适性和抽象性,能够将所有的不确定性因素都纳入自己的规范范围之内,因而将社会统治体系转变为一个无差异的管理系统。随着制度的完善,整个社会管理体系日益严密,也更加客观和公正。人们相信,政策过程的程序化与法治化就是在管理型治理思维中实现政策正义所作出的努力,只要使得程序和制度客观公正,建立起价值中立的保障平台和载体,就能实现政策正义。通过制度和程序的设置来实现正义,这是制度正义的核心内容。但是,单一强调制度这样一个实现正义的载体,却不可避免地使得正义的实现走向形式主义。即使政策是在严格的程序和步骤的规定下生产出来,政策过程中运用了大量的专业化的技术方法,政策过程从形式上看无懈可击,政策结果从其生成步骤来看也无可挑剔,但是,如果认为只要从程序上和技术上对政策做出了优化就能使得政策实现正义,这实际上曲解了正义的内涵。到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政策科学运动推动形式主义走向了极端,形式上的合理性被看作是实现政策正义的唯一道路,以至于任何政策问题出现时,人们都会从制度上寻找完善的路径, 从技术上寻找政策的解决之道,任何政策失灵都被视为是程序或者是技术的缺陷所导致,因而陷入了出现问题—制定政策—完善程序—导向更大问题的魔咒中。虽然形式与实质可以相互影响和转换,但是,当完全通过程序上的完善来推动价值这一实质上的结果时,可能是找错了实现正义的路径。
政策的形式正义追求使得正义旁落
02
应该承认,通过制度来实现正义的路径是有着合理性的,制度所具有的普遍性和统一性能够保证形式上的公平,因此能弥补功利主义的缺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功利主义主导着政策的设计与选择过程,并垄断着对人们正义观念的理解。但是,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正义实现的路径却是失败的。功利主义具有鲜明的结果主义的特征,而为了计算出结果,功利主义对人的一切方面都进行赋值,包括人的生命和价值 ;功利主义遵循成本—收益计算结果最大化的选择原则,却将少数人的利益作为必要的成本而轻易舍弃。“功利主义的算计之所以看起来如此代价巨大且浪费时间的一个原因在于, 它包含了一些算计,在这些算计中,他人的可能性行为非常不确定 ;它对个人自由的抹杀看起来尤为极端,其原因之一在于,我们一般认为,一个功利主义的行为者肩负着使世界上的利益最大化的责任,而在这个世界中,大多数人都非常自私地生活着。” 在纳斯鲍姆看来, 功利主义抹杀了个人自由,也草率对待了个体的平等权利。当功利主义强调成本收益的最大化,关注结果的实现时,不可避免地损害了社会正义。正是为了纠正功利主义的错误,罗尔斯将正义的核心重新导向公平和平等,并提出通过公平的制度来加以实现。
但是,罗尔斯对制度的强调,以及通过程序公正来推导出制度正义的做法本身是有问题的。罗尔斯关注的是抽象的“公正制度”,将社会正义的实现等同于寻找正确的制度结构,但却忽略了具体的“公正社会”是什么。尽管罗尔斯构想出了完美的实现制度公平的方案,但是,正如阿玛蒂亚·森所说,“这些宏伟的制度方案都未能实现其愿景,它们能否产生好的社会结果完全有赖于各种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状况。如何把公正原则的运作与人们的实际行为结合起来,正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实践理性思考的核心,而将制度本身视为公正的体现,只会使我们陷入某种形式的制度原教旨主义。” 罗尔斯运用社会契约的方法来实现公正的制度,这只会让人们更多地关注“公正制度” 而不是“公正社会”,这就犹如在对手段的强调下往往会忘记最初的目标是什么,甚至可能出现目标的完全错位。正如森所提出的质疑,按照罗尔斯的思路,“应从具体的制度安排——某些制度、规章、行为准则等来思考正义,是否存在这些安排意味着是否存在公正。这样一来, 就会有以下疑问 :是否一定要把对于正义的思考局限于追求完美的制度?难道我们不应当考虑一下现实的社会,包括在既定的制度和规则下,人们实际能过上什么样的生活吗?此外, 难道我们不应该考虑一下包括实际行为在内的会对人们生活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吗?”
通过制度来实现正义,这种路径将制度置于社会治理的重要位置上。制度承载着实现公正价值的希望,甚至制度本身就被视为是公正的体现。但是,制度本身不等于正义,事实上, 经验告诉我们,“法律可以为善,但也有作恶的巨大潜能。它可以解决本来会导致私人宿怨的争端、保障安全、增强自由,但它也可以成为压迫、保护欺诈、减少自由、强行奴隶制的工具。法律并不必然服务于共同善,也不总是被这样来设计。”[6] 制度本身并非正义的化身,或者说, 制度无法完整演绎正义的全部内涵。制度所能涵括的仅仅是人的行动中所能被统一规范的那一部分,而人的行动除了这一部分之外,还包含着更为丰富的内容。因此,将正义的实现仅仅诉诸于制度只是一种捷径,甚至是一种偏狭的途径。另一方面,将制度视为是正义实现的唯一途径, 实际上是将正义视为了制度供给的一种结果,这种观点认为正义是通过制度可以实现而且应该实现的一种具体的目标,这是对正义观念的一种静态的狭隘的观念。正义不能局限在制度这一载体中,正义作为人类的一个永恒的价值追求, 是应当被看作人类行为的“指向物”的,或者说, 正义不应当被看成一个完成形态,而更应当是看成社会发展的方向性指标。
从近代社会早期所生成的制度来看,其功能主要是对人的行为的控制。尽管霍布斯所向往的是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但是,现代社会的发展却是撇弃了法律的温情和道德,突出了法律的强制性的一面。借助于制度的强制性, 现代社会消除了直接的人压迫人的状态,但却建立起了普遍性的隐形的单向度监控。按照福柯的观点,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变革就是将监护的相互性转换成了监视的单向度,在这一监视体系中,制度被视为是高于人的存在,而且成为了压迫人的力量。人们普遍地感到,“他确信已感受到他人,感受到异己的暴力,它们就像邪恶的有时却也善意的魔怪,正从这座死牢的高墙外,从‘外部’把他们的强制,把他们的影响强加到他本己的自身,他纯粹的自我上, 就像他们在朝他投掷或轻或重的皮球,后者会在他的这个自我上多多少少留下一些深刻的印记。”对人的压迫力量来自政策与法律,无形但无处不在。在此结构之中,任何政策的出台都只是为现代社会中的监控体系添砖加瓦,任何程序的完善都只是使得这种监控看起来更加客观公正,但是这些形式上的优化并没有削弱控制的实质,只是使得控制更加隐形了。
近代社会以来,我们希望通过制度的完善来更好地实现自由、平等等问题,但是,正如张康之所说,“在启蒙思想家开拓出来的这一制度建构逻辑中,无论我们走得多远,都不可能在正义实现方面取得突破性成果,因为我们所理解的正义本身就存在着问题,更何况我们都面对着制度的共同压迫,即使我们实现了自由和平等,也必须共同地接受制度的压迫。”如果制度所实现的公平只是体现为公平地控制人的行为的话,那么制度是不可能产生出正义的结果的,这时制度的内容如何已经与正义完全无关了。当政策正义的实现全部寄托于程序的合理性与技术的进步时,实际上已经使得政策的正义追求走向了形式主义的一面,这是政策过程追求工具理性并试图以工具理性来代替对理性的全部解释的结果。而工具理性的发展是否可以达成实质理性的结果,这是一个问题。
罗尔斯希望通过原初状态来实现人的自由与平等,姑且不论这个原初状态在现实中能否实现,单是其通过制度与程序来实现这个目标, 就已经决定了这是不现实的。真正的自主和平等的观念应被构想为无支配,这与形式上的平等赋权完全不同。自由和平等只能发生在一个不存在支配关系的结构中,换句话说,只要存在支配与依附的结构,那么无论制定出何种程序和制度,无论其规定是多么平等和公正,都不会改变不平等的实质。政策所追求的正义, 仅仅通过程序的完善是无法得到实现的,相反, 如果过分关注程序的话,可能走向正义的反面。无论程序和形式多么合理多么严密,只要存在支配与控制,就不可能产生出正义的结果。只要政策是作为管理社会的工具去对人进行控制和管理,那么政策就是非正义的,而无论其制定与实施程序是多么的完善和科学。正义只能出现在支配被消解的前提下,只能产生于人的共生共在的观念中。
在将制度等同于正义实现的唯一路径时, 隐含着这样一种观念,即通过政策是能够促进人的道德行为的发生的,尤其是伦理法典和道德立法是能实现道德的社会的,一个道德的社会自然也就是一个通往正义的社会。但是,正如鲍曼所说,“道德现象在本质上是‘非理性的’,因为只有当它们优先于目的考虑和得失计算时, 它们才是道德的,所以它们不适合‘达到目的方法’之体系。它们也不必用效用、提供给或者要求提供给道德主题的服务来加以解释。它们不是有规则的、可重复的、单一的、可预测的, 不会被表述是由规则引导的。主要是因为这个原因,它们不能为任何‘伦理学法典’所穷尽。”无论道德的法典是多么得完善,只要存在政策对人的行为的压迫,那么就不可能生发出真正的道德。任何推动人的道德行为的法典都是根据法律模式来考虑的,也就是说,政策要为行为的正确和不正确作出规定,但是,对于政策制定者而言,所做的不是在他治的思维中完善政策,而是应该促发个体的道德,从他治转为自治,这样才能通过道德的治理催生出道德的行为。
在一系列公平客观的程序的保障下,罗尔斯希望在工业社会中实现一种合作体系。原初状态被看作一种典型设置,以矫正工业社会中原子化个体之间的对立,从而为对立分散的个体提供一个合作的平台,政策就是在这样一个合作系统中所达成的重叠共识。罗尔斯相信,正是因为政策是在平等权利的主体之间所达成的共识,那么政策就必然是民主的,也就是正义的。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的设计将社会契约论向前推了一步,使其从一种自然状态转变成一种人为设计和安排的结果。但即便如此,罗尔斯仍然没有走出社会契约的思路,罗尔斯所构想的公平的制度不会推动人们去开展真正的合作,最多也只是促成了工业社会中原子化个人出于理性的考虑而做出的暂时的协作而已。
工业社会中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实现公平与平等,这是工业社会中正义的核心,但其在路径上却是将正义的实现停留在形式上了,而没能触及正义的实质。即使我们制定出了完美的程序与步骤,并使用了无懈可击的方法和论证,但是如果政策仍然是在一个不平等的结构中产生,所出台的政策仍然是服务于政策制定者的需要,政策结果仍然是实现对政策对象的压迫和控制,那么如何能说政策实现了正义? 恰恰相反,如此出台的政策正是对正义的背叛。即使科学与程序的发展使得政策的控制性与压迫性变得更加隐蔽,甚至不露痕迹,而只要社会是一个单向度的控制体系,那么正义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03
政策在道德化中实现正义
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社会进入一个高速流动性的阶段,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成为社会的主要特征。现代社会中一切固定的、确定的东西都不见踪影了,社会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并变幻莫测,使得具有形式同一性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束手无策。人们延续工业社会中的治理思维,希望通过政策与法律来消除不确定性,但是这种尝试只是带来了更深的更为普遍的焦虑。社会无法被纳入到同一性的制度规范中,包括政策过程在内,通过统一的程序和步骤来塑造政策过程的思路无法奏效了, 社会中不再存在能发挥有效作用的统一规范, 任何形式主义的追求都只能为政策过程划出框架,政策过程更为僵化,因而偏离了真实存在的社会问题,与社会正义渐行渐远。
在这样一个多变且异质化的时代,唯有抱团取暖才能使得人类生存下去,共生共在的主题因而被提了出来。人只有通过共生共在才能获得生存,而只有在合作行动中才能实现人的共生共在。在竞争关系作为主要社会关系的工业社会中,公平和平等界定了正义的内涵,但是,当合作取代竞争成为了主要的人类关系时, 正义的内涵会发生变化。“不是社会因人的贡献而给予人什么样的回报以及多少回报,而是人的行为是否增益于人的共生共在。人的能力大小不同,但只要是有益于人的共生共在的,就是正义的行为。”竞争需要统一的规则来保证公平,这导出了通过制度来实现正义的路径, 只要存在一视同仁和公平的规则,就能推导出竞争结果的公正,正义因此体现在公平的规则和对行为的统一规范中。而在一个高度流动性与开放性的社会中,在需要开展合作行动时, 形式上的一视同仁却恰好成为了合作行动的障碍,或者说,当同一性抹杀了差异时,也消解了开展合作的必要性。停留在规则和程序上的公平和平等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此时需要关注的是人的行动,是人的差异与特征是否得到承认和尊重,是个体是否以一个完整的人出现, 以及个体之间如何合作从而共生共在。正义是通过合作行动体现出来,行动而不是制度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工业社会通过统一的规则来规范人的行为, 正义是在规则的层面上寻求解决路径,那么, 在合作社会中,需要将行动与政策之间的关系颠倒过来,正义应当是从合作行动中生发出来。正义的实现转向了行动层面,以及促发道德行动的政策与规范系统中。在合作行动中,正义是从人的行为中自发地生成。这里制度也会存在,但是制度不会对人的行为加以控制,而是作为行动的客观保障和支撑,指向共生共在的目的。人的行动中只要是有利于共生共在的, 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应该受到规范和调整的, 政策的作用就体现在对合作行动的保障和促进上。处于模糊地带的伦理法则被划归到同一性的形式化的范畴,具体的行动瓦解了包括伦理法则在内的所有同一性规则。“极牢固的(普遍的、不可动摇的)伦理学法典永远不会被找到, 又一次被烧焦了手指后,我们现在知道了在从事这次探险的旅程时我们不知道的东西 :一种非先天的、非矛盾的道德,一种普遍的、‘客观创建的’伦理学在实践上是不可能的 ;它在修辞上可能是一种矛盾修辞法,在术语上可能是一个矛盾概念。”事实上,在鲍曼看来,伦理法则永远无法实现真正的普遍性的道德,因为法则始终具有同一性追求,而同一性是无法生发出自主性的。因此,政策过程不再强调程序规范和行动标准,政策过程更加灵活多样, 事实上,当政策被定位为是对合作行动的支撑时,其统一规范和定型就已经被抛弃了。
政策不再是对人的行为的控制系统,也无法从其实现的程序和步骤中来获得存在的合理性,相反,只有当政策是服务于人的共生共在的行动时,促发人的道德行动时,才能获得存在的正当性。这完全突破了社会契约论的框架, 但恰好可以被视为是“人民主权”得以真正实现的路径。在社会契约的框架中,无论走多远, 都只能实现形式上的平等和公平,这却不足以证成正义。“如果我们关于正义的追求是为了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下去创造绝对平等和绝对自由的话,而不是谋求新的制度,其实是一种不可能的理论憧憬。”工业社会中的治理格局决定了人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制度的无形的压迫, 人无处逃遁,也因而处于一种压抑的状态,这样的社会是一个正义没有得到完全实现的状态。在后工业化的进程中,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这一压迫是否继续存在,如何将这一压迫力量转化为一种激励和促进的力量。
正义生成于人的合作行动中,而合作行动是由具有自主性与责任意识的人做出的。当工业社会通过制定政策来寻求正义平等时,政策被当作了实现正义的工具,只具有工具意义。虽然每个人都有能力进行道德选择,但是,在自我中心主义的思维中,大多数人都不会选择道德,因此就需要一种外部力量来强迫人们拯救自己。这种思维存在逻辑悖论。这种思维不相信个体能够做出善的选择,认为个体是不值得信任的,因此个体就应当将自由交给他人制定的标准,把决定善的权力转交给其他权威机构,听从它们的判决。在鲍曼看来,“这意味着用法律规范代替道德规范,在法律模式后再形成伦理学规范。” 通过外部的力量来保证人的道德行为,所形成的只能是一种他治的体系, 而任何他治都是无法生发出内在的道德行为的。德国社会学家鲍曼也看到了这一点,认为一个道德的市场只能依靠自主的个体,任何强制都与道德无缘。“我们完全可以预期有足够的规范兴趣者会为了贯彻法律而采取自助及自觉参与的方式。原则上完全可以想像一个分散的法律及强制秩序的存在。如果仍然选择集中的方式, 则绝不会是以逾越自我利益和全体福祉之间的鸿沟为出发点的。”
正义是通过普适性规范来实现,但是,当普适性规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统一规定来实现公平时,却造就出了消极的自我,也就是说, 工业社会中政策正义是由消极的非自主性的个体来实现的。遵守规范是个体的责任,但仅仅遵守规范无法造就出有责任的个体。很多时候 政策不仅不能造就出有责任的个体,反而会将个体拉入无责任的境地。规范将个体置于一个非自主、不自由的境遇,不管个体如何选择, 都无法成为一个完整的负责任的个体。消极的个体不会产生自主的负责任的行为,不会产生道德的行为,这恰好就是因为不道德的政策环境所造成的。
正义建立在人的自由和自主性的实现这一前提之下,而只有当人从一种共同的压迫力量中解脱出来,才能开展自主的行动,这也就是说,只有当人从政策的规范中解放出来,不再成为制度的控制对象时才能实现正义。当正义在实质上得到实现时,社会所关注的主题是人的解放而不是自由平等等正义话题。在合作行动中也需要政策,但是所需要的是道德的政策, 是伦理价值得以回归的政策,是为人的合作行动提供支持与保障的政策。政策成为了人的道德的外显,是打破了统一规范的,是灵活的, 也是内化于个体的内心的。只有当政策不是作为控制的工具,而是根源于共生共在的观念中, 成为服务于合作行动的行为规范时,才能推动社会成员开展自发和自主的合作行动,才能推动社会正义的真正的实现。
责任编辑:温雨欣
文章来源:《新视野》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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