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问: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审判实践中对于专家辅助人发表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存有争议,主要观点有两种:一是认为属于当事人陈述,二是认为属于专家证人或准用鉴定意见规定。我们认为,专家辅助人意见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之为“专家”“诉讼辅助人”或“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专家辅助人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没有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申请。第二,专家辅助人不同于专家证人,其在诉讼中的功能是单一地协助当事人就有关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其出席法庭审理时不能视为证人陈述意见,发表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第三,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的活动限于专门性问题相关范围,专门性问题之外其他问题,专家辅助人不能参与。在法庭涉及专门性问题事实调查结束后,应当责令专家辅助人退出审判区。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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