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关于新型肺炎疫情的法律知识清单
第一部分 政府管理篇
Q1. 为防控疫情,政府可以采取那些措施?
A. 在疫情爆发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预防、控制的同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还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Q2. 当前部分城市宣布“封城”,法律依据是什么?
Q3. 疫情暴发后,医疗卫生防疫物资短缺,趁机高价售卖卫生防疫用品会有什么后果?
A. 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卫生防疫物资,属于哄抬物价,轻则面临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价格法》第十四条;《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Q4. 疫情爆发后,部分村镇自行设障封路,切断交通,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 正确的设置警示牌、警戒线,并自发有组织地进行体温监测、询问、隔离,可以防控疫情扩散,但以破坏道路或设置障碍物方式影响道路通行,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构成犯罪。不但可能阻碍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警车执行任务,如因挖坑、设障足以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Q5. 消费者发现个别经营主体哄抬物价,如何处理?
A. 应首先保留好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片、发票或购物小票等,并明确涉事主体,然后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
Q6. 未按照要求进行隔离或拒不配合隔离,会有什么后果?
A. 对于疑似病人,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于已经感染的病人,如拒不配合隔离,则可能违反《刑法》,面临刑事处罚,涉及罪名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第二部分 民商事篇
Q1. 受到疫情防控管制措施影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是否构成违约?
Q2. 因新型冠状病毒蔓延,担心被病毒传染,不想继续履行服务合同,是否可以拒绝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已付款项?
Q3. 未按照医疗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等的要求进行隔离治疗,导致他人受到传染,需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Q4. 泄露、转发、编造疫区人员或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患者、被隔离人员的个人信息、病情需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Q5.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可以获得哪些民事赔偿?
Q6. 购买了过期、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口罩可以怎样通过民事途径维权?
Q7. 涉及疫情防控急需的药品、防护服、口罩等各项物资生产和供应的相关上市(挂牌)公司在疫情期间有哪些法律义务及社会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三点;《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八十五条
第三部分 劳动人事篇
Q1. 2020 年 1 月 24 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工资如何发放?
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基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而延迟复工的7天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属于何种性质及职工工资如何支付的问题,广东省相关部门还未有意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第三条,同时参考上海市人社局意见“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建议按休息日的性质处理,特殊企业安排加班的可比照上述春节延长假期的标准按相应比例支付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
A. (1)被强制隔离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法律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条
A. 非特殊企业(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不得提前复工。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A. 暂无文件支持企业因疫情申领租金补贴。广州地区政策:特殊人群(如普通高校、职校、技工院校的在校生或毕业后5年内,归国留学生毕业后5年内,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企业可申领4000元/年的租金补贴,但该补贴并非因疫情所设。
法律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A. 本次假期的延长及复工的延迟,是特殊时期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根据上文分析可知,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可定性为休息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故不可与年休假冲抵。如预先安排休放年假导致期间重叠的,年休假应当顺延。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可否冲抵年假,由于该期间还未有定性,建议参考休息日认定,不予冲抵。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A. 由于该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属于特殊时期政府赋予劳动者的合法休息时间,并非企业单方安排的带薪休假。企业不得因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减少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外,增加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时不得超过法定时长。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A.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降低经营成本。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A. 如导致他人被传染的严重后果,则涉嫌犯罪,面临刑事处罚。涉及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
A. 属于违法行为,可能被处最高十日行政拘留,如散步的虚假信息属于恐怖信息,则可能涉嫌犯罪,面临刑事处罚,涉及罪名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A. 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可能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最高十日行政拘留处罚。如果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则属于犯罪,面临刑事处罚,涉及罪名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刑期为七年。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有该等行为,则涉嫌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最高刑期为七年。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A. 因被隔离或者处于治疗期间,或者因法院、仲裁等机构按照国家、地方政府要求延迟复工而不能起诉、申请仲裁,该等事由属于不可抗力,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如果该等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则诉讼时效在该等事由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届满。申请执行案件同样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另,目前国内多地法院已经实行网上立案,当事人亦可通过网上立案登记系统进行起诉和递交资料,解决诉讼时效问题。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二百三十九条
A. 开庭时间属于法院指定期间,发生新型肺炎疫情,当终事人无法按照法院指定期间参加审理,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申请,顺延时间的长短由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A. 上诉期间属于法定期间,一审判决上诉期为十五日。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因新肺炎疫情被隔离或者入院治疗,上诉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顺延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申请。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A. 当事人因被隔离或者入院治疗无法自己行使诉讼,可以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途径向律师咨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策略。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 END -
注释:
[1]李靖、张战华:《因非典取消婚庆新人获偿500元》,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9/id/82676.shtml。
作者简介
杨超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暨南大学/柏林自由大学法学博士。
何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暨南大学法律硕士。
何嘉欣,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硕士。
特别声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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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超男
何 浩
何嘉欣
审定:杨超男
排版:何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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