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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王源 温颖 网安寻路人 2022-03-20

编者按:

众所周知,无论是欧盟个人数据保护95指令还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EDPB及其前身——第29条工作组,所发布的指导意见最为权威。DPO社群翻译了EDPB发布的许多指导意见。


  1.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1.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欧盟第29条数据保护工作组于2014年4月10日通过的“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的中文翻译文本,译者为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的王源和温颖律师。


译者序言


数据匿名化(去标识化)是连接安全与发展、平衡个人权利与商业组织利益、实现降低风险和增强数据有用性的“中间件”。在政务大数据平台和企业数据中台建设中,需要在个人信息与匿名化数据之间找到黄金平衡点,降低合规风险,高效利用数据。


中国的“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指南”在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欧盟第29条数据保护工作组于2014年4月10日通过“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对匿名化的场景因素、判断标准、常用匿名化技术等,结合“95/46/EC号指令”和“电子隐私指令(2002)”做了详尽的介绍。虽然“95/46/EC号指令”被“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取代,“电子隐私指令(2002)”也已经更新,但“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对匿名化技术从技术之外的角度对价值、目的、效果的讨论仍然具有时效性和借鉴意义。


匿名化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是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组织与技术措施的一个部分和一个环节,组织、制度、合同、技术相辅相成才能实现即定的匿名化目标,匿名化依赖数据合规外部生态和内部环境。匿名化对外需要考虑上下游供应链对数据的利用,对内需要协同政策、法律、技术、采购、运营、业务部门进行。


匿名化不是孤立的。需要结合数据的实际使用场景与目的,放入个案中考量,有针对性地考虑具体产品和服务的功能特点与数据特性。同时,匿名化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不同主体对匿名化需求、不同技术对不同主体需要达到的匿名化程度均不一样,包括数据主体或者用户、数据(共同)控制者、数据接收方、委托处理方以及数据流转环节的共享或者转让方等。


匿名化不是仅涉及客观考量。匿名化并非目的,通过匿名化技术处理数据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根据经验设定标准并依据即定的标准进行合理的主客观判断,另一方面需要考虑被识别数据主体主观感受到的被侵犯程度。


匿名化不是静止的状态。是动态的对数据的处理过程,从最上游如何直接或者间接从个人收集信息的方式和种类,到如何通过转让、共享汇聚融合后加以利用,都是匿名化处理需要考量的因素。同时,收集、处理、数据流转利用过程中细节因素的变化也将引发匿名化的动态调整,需要事前调查、事中控制、事后审计。


匿名化并非数据合理利用的唯一起点,也非数据合理利用的终点。世界范围内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通用的“告知-同意”规则、以及即使未通过“告知-同意”以公共利益、统计和科研等目的收集和处理信息,均可以结合匿名化技术或者单独构成数据合理利用的基础。


如同我们可能必须接受大数据使得隐私成为一个相对的期待,我们可能也要接受匿名化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个人信息和匿名化之间没有非此即彼的界限。世界范围内对匿名化的判别标准比较一致,均为“无法被识别或者关联,且处理后的信息不能被复原的过程”。对数据进行适当的匿名化处理是数据利用与合规的核心,是数据泄露导致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的屏障,也是实现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认可路径。


个人信息与匿名化数据的有用性及风险如下图所示: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近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4.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7.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10.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11.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13.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4.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5.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6.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7.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8.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2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2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3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3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38.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9.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40.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线下沙龙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7.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8.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9.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

  1.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2.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3.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4.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1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14.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15.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18.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20.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2.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23.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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