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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55)——匹诺曹狡辩中的神反转

赵予慈 法与译 2019-03-23


肖诉美国政府


原案名:Lawrence Eugene Shaw v. United States

判决日期:2016年12月12日

案号:15-5991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5991_8m59.pdf

 

主笔:布雷耶大法官(本判决全体大法官一致通过)

 

判决主旨: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关系更类似于受托人与寄托人之间的关系。银行作为受托人,对银行储户的存款享有财产权;因此,对银行储户的欺诈就是对银行的欺诈。

 

 

判决译述:

 

1. 暗渡陈仓

 

本案被告肖盗取受害人许在美洲银行的账号,默默地把许名下的资金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东窗事发后,法院判定其行为违反下述法律构成犯罪:

《美国法典》第18卷第1344节

故意实施下列行为者构成犯罪:

(1)对金融机构实施欺诈行为;或者

(2)通过虚假或欺诈的借口、陈述或承诺,来获取金融机构监管或控制的金钱、资金、授信、资产、证券或其他财产。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肖不服气,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只有欺骗了金融机构才构成犯罪,而自己的行为只是欺骗了储户许,因此不符合入罪条件,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 恶人理壮

 

肖振振有词地提出了六大理由要求撤销原判。联邦最高法院经仔细分析法条和案情后,不同意被告的主张,六大理由逐一驳斥:

 

第一,肖认为《美国法典》第18卷第1344节规定了只有当银行是受害者的情况下他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但他窃取的是银行客户许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关系更类似于受托人与寄托人之间的关系。银行作为受托人,针对存款资金,有权对除寄托人以外的所有的人主张财产权利。因此,对银行储户的欺诈就是对银行的欺诈。

 

第二,肖觉得自己既没有企图损害银行的利益,也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但是最高法院的观点是,没有先例要求将银行遭受损失或行为人是否具备使银行遭受损失的意图作为上述犯罪的必要条件。对于欺诈行为,即使受欺骗者在被骗取财物时获得了等价补偿物,但他/她依然失去了按照客观事实作出选择的可能性,这种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第三,肖争辩道,他并不知道银行对许的账户享有财产权益,因此他根本没有意图欺骗银行获取银行的财产。最高法院认为,肖的行为表明,他知道银行掌握了许的账户,也知道他所实施的行为会导致银行错误地把原本属于许的钱转移给肖。这些事实足以认定即使肖不知道有关银行财产权益的法律规定,也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欺骗银行。此外,最高法院也从来没有“不知者无罪”的先例,法庭只审查被告人骗到的财产是否属于受害人,至于被告人是否懂法在所不问。

 

第四,肖还主张,政府在指控他时应当证明他有损害银行利益的意图,但其实他自己只是想拿走许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为此,肖还列举了AllisonEngine Co. v. United States ex rel. Sanders,Tanner v. United States,UnitedStates v. Cohn和Bridgesv. United States等4个判例。最高法院认为,前两个案例并非针对欺骗政府的行为,而是关于欺骗第三方的行为是否入罪,与本案情况不同;第三个案例涉及的法律规定有明确要求“有欺骗美国政府的意图”;第四个案例涉及的规则是明确针对“欺骗美国政府的行为”。肖引用的案例都不适用于本案。

 

第五,肖试图通过对《美国法典》第18卷第1344节的规定进行语义分析为自己开脱。肖认为,应该分别理解该节第(1)款和第(2)款的内容,他只是触犯了第(2)款中以欺诈的方法获取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但却不属于第(1)款中的对金融机构实施欺诈行为。最高法院不认同这种解读方式。大法官们认为这两款规定的内容有重合,但并不完全重合,这种情况常见于刑事法律的规定。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可以把该节条文解读为第(2)款内容将第(1)款的内容完全排除在外。

 

第六,肖要求法院适用“法律规定不明时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最高法院却认为本案中并不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如前所述,本案中的存款账户属于银行财产,政府在控告肖时不需要证明肖是否有侵害银行利益的意图,这些都非常明确清楚,不需要对法条做目的解释。

 

3. 天使在想象中,魔鬼在细节里

 

肖不依不饶,祭出终极“杀手锏”:地区法院在指导陪审团理解法律时有误——法官在向陪审团解释法律规定时,把“实施欺诈行为”解释为任何企图欺诈、欺骗或剥夺金融机构有价值财产的行为。此处法官用“或”作为连接词,会使得陪审团误认为仅是欺骗银行,而没有剥夺金融机构财产的行为也应当入罪。

 

最高法院认为这的确可能是个问题,为此撤销原判,发回第九巡回法院,要求其在遵循本判决中对《美国法典》第18卷第1344节规定的理解的前提下,审查地区法院是否对陪审团作出了误导性提示。


本篇译述作者: 赵予慈



赵予慈,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现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复旦大学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在读。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蒋彧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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