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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学】刘元兴:数字科技:金融数字化升级的天然工具

刘元兴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 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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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科技:金融数字化升级的天然工具


文 / 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研究员 刘元兴


金融的数字化过程,实现了从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到数字金融的跨越。数字化的高级阶段是自动化,实现金融交易自动化的智能金融是数字金融的高级阶段。数字科技实现了金融数字化升级的前提——金融数据活化,对金融进行了“一体融合”的变革,真正实现了金融的“无界性”,革命性地推动了传统金融信用问题的解决,并为金融数字化升级提供了有效的治理手段,可谓是金融数字化升级的天然工具。



一、数字科技构筑了金融数字化升级的基础支撑


1.金融数字化升级的前提是金融数据活化

数字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数字化,金融数字化的前提和支撑是金融数据活化。金融数据的活化,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实现金融数据从静态沉淀到动态流动,最大化挖掘其对金融运行和业务开展的使用价值的过程和状态。在传统金融阶段,金融数据是几乎处于静止沉淀的状态,没有被活化起来,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技术”实现手段。而在互联网金融阶段,互联网技术将金融数据的存储和传输予以电子化和网络化,但也没有真正实现金融数据活化。只有在数字经济时代,出现了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数字科技,金融数据才得以真正活化,数字金融也才得以最终形成和兴起。


2.数字科技对金融数据活化的具体作用

在数字金融阶段,金融数据活化是指,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科技手段,通过收集、存储、分析、使用、处理、传输、共享、交易、备份、删除等一系列数据行为,将原本价值有限的单一碎片化和相对静止的金融数据材料变成集约化的大数据产品或数据资产的活化过程。在此过程中,物联网技术是金融数据搜集的抓手和触角;大数据技术发挥了对海量金融数据信息进行识别提取、归类整理、处理分析的机能机制;云计算平台技术是金融数据运算处理的中枢系统;“机器学习”、“神经网络”、“自然语言分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了金融数据运行的自我学习和反馈决策机制;区块链技术是实现金融数据高质量存储和可信处理的神经系统。如此,数字金融才在金融数据活化的基础上被真正支撑起来。



二、数字科技对金融数字化升级发挥的具体效应


1.数字科技对金融进行了“一体融合”的变革

互联网金融是将传统金融搬到线上,仅仅是利用互联网技术达成的一种新的线上商业模式,是互联网技术对金融的“工具辅助”阶段,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小贷、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理财、电子货币等。而数字金融,则是依托于数字科技对金融进行了线上线下的深度变革,是金融和技术的“一体融合”阶段。数字金融的特征表现为,以“数据材料”为驱动,以“数字科技”为手段;通过“数据材料”和“数字科技”的乘化效应,数字金融的业务形态表现为数字×金融的形式,主要包括数字化货币、数字化支付清算、数字化保险、数字化投顾、数字资产交易等。


2.数字科技真正实现了金融的无界性

数字金融脱胎于互联网金融,其起始是互联网的移动化,是互联网金融的进化和拓展,其依托数字科技打破了对屏幕的依赖限制,真正实现了金融的无界性。互联网金融只是在线上实现了金融无界性,而数字金融实现的是线上线下立体的无界性,即虚拟数字世界与实体物理世界联动融合的无界性,因为其依托的数字科技拓展了网络Bit的存储和运行环境,使其更加自由,实现了金融服务在虚拟数字世界与实体物理世界之间的无缝对接。



三、数字科技提供了金融数字化升级的信用钥匙


1.金融数字化升级之前的金融信用问题

从传统金融的非法集资,到互联网金融乱象,其原因就是没有解决金融信用问题,而金融信用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对反应风险信息的数据的掌握、分析和利用。互联网金融依赖于信息技术手段,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了信息搜寻方面的不对称,但其解决的主要是表层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深层次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存在,即风险信息实时发现和透明告知方面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还远没有很好地解决。此外,因为互联网金融缺乏传统金融人身性信用机制,在互联网本身的虚拟环境中如何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中介信用机制来解决陌生人之间的信用问题,也还没有很好地落实。近来P2P平台卷款跑路、ICO非法集资、众筹假标等现象频频出现,一再消耗着全社会的金融信用基础。


2.数字科技革命性地推动了金融信用难题的解决

数字金融依托数字科技实现的“无界性”,能够打破地域和时间藩篱,对用户进行画像分析和精准授信,真正有效解决了互联网金融难以解决的陌生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依托于数字科技的数字金融有其特有的架构组成——“数据”血液和“技术”器官。在“数据端”,对金融数据进行实时掌握和精准分析,能够达到实时、可信、精准地反应和控制金融风险信息,对解决传统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金融信用难题起到了革命性的推动作用。在“技术端”,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科技手段,提升了对金融大数据的处理和理解能力,根本上重构了金融领域的社会信用机制,例如建立在区块链系统上的数字金融交易构建了新型的分布式信用关系和交易信用机制。



四、数字科技是金融数字化升级的有效治理手段


1.数字科技解决自身的技术伦理问题

技术自身产生的安全、隐私、黑箱、歧视等法律和伦理性问题可以通过技术自身的提升来解决。例如,通过遵循“设计保护隐私(privacy by design)和默认保护隐私(privacy by default)”原则,甚至开发特定的算法模型建构代码规则,对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等一系列技术性法律和伦理问题进行事先控制和部分解决。但有一些代码规则之外的技术性法律和伦理问题,数字科技本身是不能解决的,如数字环境的匿名性可能导致的失控性问题,数字科技的专业性导致的壁垒性信息不对称问题,数字金融“虚控实”的运行环境导致的数据依赖性信任机制问题,金融与技术、社会伦理、消费者偏好等因素复杂交织的问题。这就需要技术自身之外更多的治理手段,如法律规范、道德伦理、心理调节等,来协同和补充。


2.数字科技变革了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

从监管的发展历史上看,传统的规范性监管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这是因为规范性监管通常只涉及事后处罚,缺乏事前预警机制,也即相应的技术辅助,规范规定的要求程度与实际实现的执行效果之间存在落差和折扣,这使得传统规范性监管容易出现时滞问题和迟延效果,难以适应金融数字化升级。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尤其引入注目的是,其提出强化监管科技(RegTech)的应用实践,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可见,监管科技是一种技术型监管方式,即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数字科技,变革传统金融监管方式,最终实现自动化和智能化监管。但值得一提的是,技术虽可以实现事前预警,使得监管从后端移向前端,实现实时监控,但技术缺乏制度的价值裁量性和灵活性,并不能解决一些社会伦理、行为心理、人文关怀等方面的问题。由此,规范性监管和技术型监管各有利弊,要想真正解决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现对金融数字化升级的有效监管和治理,应兼顾两者,将制度规范和数字科技进行合理融合。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本文仅作学习交流之用


Agostino Vero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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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钟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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