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5期要目
《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5期
2023年8月(司法实务版)正式出版!
《中国检察官》
2023年8月(司法实务版)目录
聚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检察实践
徐向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定不移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闵 钐:把握“枫桥经验”历史逻辑以高质效法律监督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余钊飞:“枫桥式检察室”与基层预防式法律监督之构建
张 芸: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层检察实践
检察长视界
乔长松:流域综合治理下的检察协作研究
周晓东:基层检察文化品牌建设与完善——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合规‘企’航”文化品牌建设实践为例
刑事检察
陈玉伟 张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现代化探索——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社区矫正官”机制为例
王林等:涉案互联网企业合规有效性监管标准构建探索
民事检察
孙祎霖 张晨辉:能动履职视角下民事检察和解制度司法实务研究
张艺馨: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理论问题探析
行政检察
阙福亮 洪婧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监管缺失及治理方案
果晓峰等: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难点及对策
公益诉讼检察
钟瑞友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究
宋君华 胡勇:黄河流域公益诉讼检察协作的困境与破局
未成年人检察
杨正青 姜良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和检察应对
陈立礼 夏 菁: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困惑与完善思考
综合检察业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指导性案例的应然效力与实现路径
王延卫: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运行状况考察
聚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检察实践
编者按: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和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历经新时代伟大实践的丰富发展,“枫桥经验”早已超越了经验层面的简单提炼,逐渐形成一套逻辑自洽、科学严谨的理论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4月18日,最高检召开党组会研究部署检察信访工作, 应勇检察长强调“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高质效办好信访案件,既解‘法结’又化‘心结’”。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献礼“枫桥经验”60周年,本刊聚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检察实践”,从历史的、理论的、实务的角度,多方位展现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工作举措,以飨读者。
检察长视界
题目:
流域综合治理下的检察协作研究
作者:
乔长松,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摘 要:流域综合治理作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基础,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流域综合治理下的检察协作,必须着力应对和解决实践中面临的协作主体不全、协作制度宽泛、协作缺乏监督、协作反馈不够等问题,以健全协作主体,完善协作制度、强化协作监督,注重协作反馈等举措,推动和保障流域综合治理下检察协作工作持续向纵深迈进。
关键词:流域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 检察协作
刑事检察
题目: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现代化探索
——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 社区矫正官”机制为例
作者:
陈玉伟,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张宇,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
摘 要: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社区矫正检察仍面临监督理念落后、监督内容表面、监督方式缺乏实效等问题。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探索实施“检察官+社区矫正官”机制,通过开展主动监督、同步监督、个性化监督、实质监督等方式,把检察监督职责嵌入社区矫正全过程,有利于推进监督理念、监督方式、监督能力、监督机制现代化发展。
关键词:检察工作现代化 社区矫正 检察官+社区矫正官 法律监督
民事检察
题目:
能动履职视角下民事检察和解制度司法实务研究
作者:
孙祎霖,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张晨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摘 要:最高检提出的做强民事检察、不断强化精准监督的理念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是要更多地承担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职能。民事检察和解,正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柔性手段努力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生动体现。现阶段,民事检察和解制度面临法律规则不完善、效力与救济不足等困境。在明确民事检察和解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及具体程序的基础上,持续优化这一制度,确保民事检察和解效果,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司法获得感。
关键词:能动履职 民事检察和解 枫桥经验 制度构建
行政检察
题目: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监管缺失及治理方案
作者:
阙福亮,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
洪婧媛,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
摘 要: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案件应当由执行机关管理,还是由申请执行人管理,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由此导致案件监管缺失问题突出,对司法公信力和行政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并致使国有财产出现隐性流失。在地方治理层面,检察机关宜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统一管理,建立健全闭环监督制度机制。在国家治理层面,检察机关应完善行政非诉执行法律制度及司法解释制度。
关键词:行政检察监督 行政非诉执行 执行案件监管 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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