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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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试行)
为正确审理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统一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4)慎用自认原则。
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事由而终结,案外人未撤回起诉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7.针对案外人因借名买房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1)如果案外人基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等违法原因借名买房的,对其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应依法不予支持;
8.针对案外人因以房抵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其对房产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1)以房抵债行为客观存在,且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时原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并合法占有该房屋;
(3)用以抵债的房屋的价值与原债权数额一致,且经清算债务数额已经确定;
9.针对案外人因购买多套商品房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1)如果案外人购买多套商品房确实是为了获取其物权并自己使用,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断案外人对该多套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10.针对案外人因共有权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全体共有人就执行标的达成分割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案外人请求排除对其依据分割协议所享有的财产份额部分执行的,依法予以支持;
11.带租赁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带租赁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法主张权利。
不带租赁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不带租赁强制执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或者在抵押登记之前,案外人已基于租赁之目的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或者在抵押登记之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
15.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在查封、扣押前已经购买了该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对该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只有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对其请求才能予以支持: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船舶书面买卖合同;
(2)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之前已向被执行人支付了绝大部分价款;
(3)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之前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机动车或船舶;
16.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是否变更或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不服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
(2)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18.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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