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前的今天丨北京西单商场爆炸案始末
作者简介
于桑,1917年6月生,四川渠县人。1935年参加长征。1936年8月在西北保卫局、延安市公安局工作。1938年冬在延安中央党校、马列学院学习。1940年在陕甘宁边区保安处工作。1950年任西南军政委员会公安部处长、公安局副局长,重庆市公安局局长。1955年任中共中央办公厅警卫局副局长,公安部3局局长。1964年任公安部副部长。“文革”中受迫害,下放黑龙江“57”干校劳动。1970年任公安部革委会副主任、党的核心小组副组长。1973年10月在李震事件中被关押审查。1976年10月参加"王、张、江、姚"专案组工作。1977年8月任公安部副部长。2008年9月3日病逝北京医院,享年92岁。
原题
西单商场爆炸案侦破纪实
作者:于桑
(时任公安部副部长)
原载《百年潮》 2012 年第七期
转载自国家公安部官网
“文革”期间,北京西单商场发生了一次爆炸案,死伤上百人,京城反响强烈。此案已过去30多年了,作为当时负责侦破此案的指挥员,我将此案的侦破工作过程简述如下,并谈一些个人的感想,以供后人借鉴。
(一)
1968年4月3日晚7时许,公安部总值班室接到北京市公安局军管会报告:西单商场门口发生爆炸,死伤上百人。接到报告后,公安部长谢富治和我立即带人赶赴现场。
西单商场门口一片凌乱,有人哭,有人叫,还有许多人在围观。公安人员已将现场围了起来。先期到达的市公安局领导正在组织人员抢救伤员,疏散人群,侦察、技术人员正在勘察现场。爆炸案发生在下午6时45分,爆炸地点位于西单商场门口过道里,现场水泥地面被炸了一个2尺见方的深洞,天花板也炸飞了,地上到处堆着散落物,爆炸引起的冲击波将周围建筑的大部分玻璃都震碎了。现场有5人死亡,其中一个人的尸体被炸成了好几块。伤了有上百人,大多数都是被飞溅的碎玻璃所划伤。
安置了伤员,清理完现场,已接近午夜了。谢富治在发案现场召开了有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西单百货商场及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侦破工作会议。谢富治说:毛主席亲自发动和领导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正在深入发展,国内外阶级敌人也加紧了对我国的破坏活动。这个案子很可能是国外特务机关派来的特务干的,大家要提高警惕,下定决心,坚决破案。
听了谢富治这么一说,见他已将案子性质定了,大家也不好再说什么了。我当时心想,对此案不能过早定性,特别是不能说只有一种可能。但我这个想法,当时不好说出来。谢富治讲完话后,大家又初步分析了案情。会议决定成立侦破西单商场反革命爆炸案专案组,公安部、市公安局及有关部门派人参加,谢富治宣布由我负责指挥破案。
爆炸发生后的西单商场
(二)
侦破工作会议结束后,我立即组织专案组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勘察。首先对5具尸体进行检查。5具尸体中,一具被炸的很历害,被炸成了好几块,碎肉飞溅在房顶和围墙上,上半身左边还与头部相连,脸部没有被炸坏,经过整理还可看清脸型。其他4具尸体还比较完整。技术人员对5具尸体进行了拍照。
在现场搜集到了如下物品:一个黑色塑料手提包,包中装有两根一尺多长的导火索,两只雷管,两张辽宁省粮票,还有被炸烂了的死者穿的棉衣、棉裤、鞋等物。
勘察完现场后,我组织专案组人员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确定了如下侦破工作程序:
1、清查死者身份。将5具死者的脸型照片迅速发到各地公安机关,要求各地马上组织当地群众进行辩认,尽快查明死者的身份、家庭住址、职业。初步判断炸药是由那个炸的最历害的人手提着,离地面约40公分悬空爆炸的。因此,对此人要重点查。鉴于现场遗物中有一些物品与辽宁有关,我们特别通知辽宁省公安厅军管会深入工作。
2、查清炸药种类。请有关部门分析炸药种类、成份、爆炸能量等。
3、分析死者衣物。对死者身穿的衣物、携带的物品请有关部门专家认真鉴定,查明生产地及销售范围。
爆炸发生后的西单商场
(三)
专案工作全面展开,北京市公安局各派出所立即组织属地群众辨认死者照片,向发案时在现场的群众了解情况,从中寻找线索。很快,经过群众辨认,尸体完整的那4个人被辨认了出来,均是北京人,身份已查明,都是到西单商场购物时,在过道中被炸死的。
经过对硝铵、塑性、黑索金和梯恩梯等几种炸药的试验,初步判断可能是硝铵炸药,其主要成份是80%的硝胺,10~15%的梯恩梯,5%的木粉。懂得一般爆破常识的人都可以制造。根据专家们计算出的比例数据,专案组人员配制成硝铵混合炸药,置于与现场水泥地面相同的试验地上,用导火索和雷管引爆,其效果与现场爆炸状况相同,地上被炸出一个2尺见方的深洞,洞内遗留的雷管碎渣,与现场遗留的几乎一样。
有关部门对现场的导火索、雷管、帽子、鞋的鉴定结果表明,这些物品都出自于沈阳等地。棉花研究所的专家检测了棉衣中棉花的棉绒,查明这种长棉绒产于辽宁省朝阳地区。
5月11日,辽宁省公安厅军管会报来在本省的检查结果:4月2日晨5时,辽宁省朝阳地区喀喇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南营子公社东村大队农民董世候,男,20多岁,提着两个黑色塑料手提包从锦州车站乘火车去了北京,至今未归。董世候的像貌与辨认照片相似。
针对辽宁反映的情况,专案组经过综合分析后认为非常重要,立即让辽宁省公安厅继续核查。
经查,董世候,男,29岁,蒙古族人,富农出身,学生成份。家中现有3人,父董汉珍,富农分子。弟董世亭,是个盗窃劳改释放犯。还有一个哥哥在内蒙工作,一个妹妹已出嫁。他在离开村子前,把家里的东西都处理了。走的头一天晚上,还找了一些人一块喝酒,告大家他要出门,但没有说到那里去。第二天早上5点走时,他和住邻居的叔叔打过招呼,说他要到北京去,自此一去至今无下落。
辽宁省公安厅派人去找董世候的妹妹,当把死者的照片给她看时,她一眼就认出是她哥哥。他妹夫还说,前一段时间她曾给她哥哥作了一件黑棉衣,棉花是她从本地市场上买的。
于是,我们立即通知辽宁省公安厅速将董世候的妹妹和东村大队治保主任送到北京。经辨认尸体,证明死者确是董世候;经辨认遗留物品,也是董世候之物。
经过调查,认定董世候是制造西单商场爆炸案的凶手。其根据:
1、董有铤而走险的反动思想基础。因他自己是地富子弟,觉得没有前途,对现实极端不满。由于成份问题一直娶不上媳妇,又受村干部的歧视,因而对社会产生不满,铤而走险,报复社会。他曾流露出“活着没意思”。并说:“我要干,就不干一个字的(指‘偷’字,因他弟弟偷盗被劳改过),要干就到大城市,抓住高压线去死。”扬言要制造一个国际事件,让他们(指政府)照照。
2、董有使用接触炸药、雷管、导火索的条件。董曾参加过村里兴修水平、使用炸药开采石头的劳动。当地对炸药管理很松,丢失很多,不少群众家里都有炸药,有的拿去炸鱼,有的当肥粉使用。他们使用的炸药是硝铵炸药,内含11%的梯恩梯,4%的锯沫,85%的硝酸铵。这种炸药,与爆炸现场的硝胺炸药相似。现场发现的导火索,与他们使用的一样。
3、离家的时间与爆炸案发生的时间相吻合。董于4月2日晨离家外出,按路程时间计算,3日上午即可到北京,在当日下午作案是有条件的。据本村群众反映,董这次外出时很慌张,手提黑色旅行包,在他叔叔家吃早饭时,也未将包拿进屋里。现场收集的手提包残片和一段拉链与董所提的旅行包相似。
董世候的犯罪行为是很严重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他决不是海外派来的特务。他的作案,经过多方调查,确系只是他的个人行为,没有发现同伙,也没有发现有人背后指使,连他的妹妹事先也不知道他要到北京来。因此,对董世候的处理只能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处理。但他在爆炸中已丧生,也就在法律上没有再给刑事处分。至此,西单商场爆炸案告破。
5月22日,专案组向中央送上了“关于破获西单商场反革命爆炸案的报告”,周总理圈阅。
当年的西单商场
(四)
西单商场爆炸案在一个多月内就破获,证明侦破工作的思维是正确的,工作方法是对头的,主要经验如下:
1、现场勘察仔细。任何一个犯罪分子作案,都要在现场留下痕迹。因此,一定要仔细勘察现场,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物体。我们对现场勘察用了整整一天,连米粒般大小的雷管残渣都找到了。从而发现许多与作案分子有关的遗物、证据,如导火索、雷管、雷管残渣、棉衣的棉花、帽子、鞋、粮票、塑料提包等物,虽然犯罪分子被炸得粉身碎骨,但凭借这些物证,为我们提供了破案方向和线索:第一,查明现场遗留物的出处,就可以缩小破案范围;第二,经过技术鉴定,就可以发现犯罪分子的踪迹;第三,有了这些遗留物,在案件的侦破指导上就能正确把握方向;第四,有了决心、方向,就可以集中力量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跟踪追击。
2、精心研究分析。调查、研究、分析,是破案工作的基础。任何事物不经过调查研究,是不能搞清它的实质的。对案件更是如此。此案侦破中,我们着重抓了对辽宁的调查,没有平均使用力量,而是集中精力专攻辽宁。在北京只是发动群众辨认死者是谁和调查死者作案前在北京什么地方呆过,这样做,查清了其中4名死者的身份,另外一个无结果。因此,在北京我们就终止了调查。我们对全国印发了死者的尸体照片,通报了案情,目的是要查清死者是谁。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可疑情况一定要跟踪追击,一查到底;查证某一个线索或问题是肯定还是否定时,在没有弄清这个线索、问题之前,切不可半途而废,否则就会难以理顺头绪;在调查中已经否定了的线索,如果发现新的情况,则要再行调查,以求水落石出。
3、科学技术鉴定。这是破获此案最重要的手段。科学技术手段,既可以提供破案线索、方向,又可以提供有力的犯罪证据。这个案子的科学技术试验鉴定,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破案线索;第一、经过爆炸试验,确定了炸药成份和数量;第二、通过用各个工厂生产的雷管去进行试验,查明了现场雷管的产地;第三、经过技术鉴定,查明了死者棉衣棉花的产地,从而划定了调查范围。
4、指导思想客观。侦破工作中的指导思想,起着关键的作用。指挥得好,可以促使案件早日侦破;指挥失当,不仅会延误战机而且还可能导致侦破工作流产。这件案子的指导思想,总的来说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在指导上没有走多少弯路。但也有教训:在案子没有侦破前,谢富治召开第一次侦破工作会议时,就主观臆断地说,此案很可能是外国特务机关派来的特务干的,而且还将此案与阶级斗争形势联系起来。这就把案件的性质扩大到不适当的程度了。而且谢富治只说了一种可能,这实在太武断了。这是谢富治在“文革”中“极左”思想的表现。在他看来,任何问题都要与阶级斗争联系起来,否则就是不革命的,就是右倾。诚然在一个案子发生后,特别像爆炸这种影响很大的案子,开始分析、估计案情时,应该对案子的性质有个预测。但任何事物在没有弄清问题实质前,都存在两种可能性,只承认一种而否定另一种,是违反辩证法思想的,是主观唯心主义者。因此,在案子没有破获前,对案情的分析不能一点论,必须两点论。既然你还不了解事物本质,就肯定一切或否定一切,这只能是凭自己的主观想象得出来的认识,这就违背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违背了“实事求是”的精神。
在侦破这个案子中,我和专案组的同志们在指导思想上对案件的性质是坚持了两点论的:一种是用谢富治的话来说是“特务破坏”;另一种是犯罪分子个人破坏或团伙作案,没有国外背景。事实证明,我们的思维方式是正确的,如果按照谢富治的一点论,案件会搞的非常复杂的。
但是,此案在侦破中也有一些不足:如协查通报和照片一下子就发到了全国各地,在全国范围内查找作案人,摊子铺得太大。如当时根据死者穿的棉衣、棉裤分析,就可以发现死者是北方人,因四月上旬南方已是春暖花开之际,南方人是不会穿戴那么多衣服的,只有从比北京冷的地方来的人才这样穿戴。所以一开始就把重点放在黄河以北,无需通知南方地区,不是更好一些吗?即节省了人力和财力,还可能早一点破案。但我们则采用的是“大海捞针”的方法,既浪费了时间又耗费了金钱。通过侦破此案,使我对事物的认识和分析能力又得到了提高。
21世纪的西单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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