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实务问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鉴定由谁申请?

2017-10-22 法眼看天下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情形下,若一方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另一方对此数额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认定工程造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同对于工程价款约定了固定价格,则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即可;如果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价格,则可能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实践中会出现的情形:一方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另一方对此数额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工程价款?我们认为,如果是承包人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发包人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可按照承包人提出的数额确定工程造价;如果是发包人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承包人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可按照发包人认可的金额确定工程造价,要避免出现简单驳回承包人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形。如果双方都提出了不同的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又都不申请鉴定的,则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诉讼地位、诉讼请求等因素确定由哪一方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




近期推文(点击进入):


实务问答︱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实务问答︱委托合同当事人能否通过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


小白鼠们注意了!电子版预订


纸质版资料三种


随之电子书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3-38号)


业务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操作指引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重点提示版)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民法总则解读①                                                                     


新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上)  (下)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批注本


八民会纪要批注本


更多精华内容请点击公众号下方菜单

在公众号界面回复“关键词”阅读。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检索2017年1月5日之后的推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