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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创业板 || 如何在创业板 「2.0时代」乘风破浪?

大辉哥 世辉律师事务所 2022-06-13







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随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发布了《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配套规则和问答。

为保证创业板2.0顺利推行,深交所在2020年6月12日同时发布了创业板受理申请的过渡期安排: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深交所开始接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2020年6月30日起,深交所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截至2020年7月1日,深交所创业板共受理七批企业,一共142家,目前均未发布问询反馈意见。

2020年6月30日,深交所公告了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委员和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名单。

至此,创业板2.0的大帆已扬起,接下来静待首轮反馈问询的出现,届时创业板2.0扬帆远航。






作者:世辉律师事务所 I 张芳雪 



Number1

资本市场注册制的生力军

所坚守的变与不变

创业板2.0如何落地?自2019年科创板注册制试点推行以来,就一直在业内广为讨论。讨论主要从两个维度出发:一是创业板作为既有板块,如何实现审核制到注册制的平稳过渡;二是创业板过往一直定位在“高成长性”和“高创新性”,与科创板的“科创属性”如何进行区分。上述问题在创业板2.0开板之初,就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配套文件和规则中得以妥善解决。为实现平稳过渡,中国证监会在2020年4月27日就开始在审项目向深交所移交的相关工作;在两个板块的定位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规则澄清了“科创属性”、科创板“行业领域”的白名单,深交所则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澄清了创新型企业的所属行业。A股IPO的注册制,从科创板这一新兴板块的试点推广到既有板块创业板,未来还将逐步扩展至中小板、主板。在注册制变革的浪潮里,创业板2.0担当着资本市场注册制的生力军,无论从审理理念、审理流程、上市标准和行业领域,相比创业板1.0,都有助于优秀的创新型企业实现A股创业板IPO。审理理念从“审核导向”转变为“信息披露导向”,恒定不变的仍然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信披三性”);审理流程虽然从繁到简,从长到短,但是并不意味着审核标准放松、流于形式,反而是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中国资本市场从核准制走向注册制,自2019年起市场一直在热烈讨论着所有的革新和变化,然而,潜藏在这些变化之下,一贯始终未被打破的关于信披三性的坚持将奠定未来注册制审核的基石,也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基石。

Number2

管窥其变

创业板2.0发生了什么变化?

01

审核理念


审核理念从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之后,最明显的改变率先体现在发行条件的变化上。虽然创业板1.0在发行条件部分也构建了主体资格、财务内控、独立经营和规范运营的核心框架,但显然创业板2.0的规则构建得更为完善,且更关注相关事项的 “重大性”,尤其是在独立经营和规范运营方面。


      创业板2.0的发行条件


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财务/内控•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独立经营•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规范运营•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创业板2.0发行上市的财务标准
一般企业•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注:该项标准自2020年6月12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暂不实施]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 •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 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 • 市值200亿元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存在表决权差异化安排的企业•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在发行上市的财务标准方面,创业板2.0破除了创业板1.0的盈利性要求(但该项指标目前阶段暂不实施)以及最后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同时财务指标形成了一套源自“以净利润为核心,营业收入、市值共同构建”的组合拳,指标相比创业板1.0更具有弹性和包容性。

在独立经营方面,创业板2.0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a)“五独立”不再仅为信息披露事项,仍然确定为发行上市实质条件,与A股IPO过往审核过程中对独立性的关注程度相符合。虽然“五独立”又回归发行上市实质条件,但以往构成审核红线的同业竞争事项,现在放宽为“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b)在股权事项上,强化控制权相关的权属清晰和稳定;

(c)强调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事项。

在规范运营方面,创业板2.0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a)强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规范运营,以列举式强调相关领域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b)  仍然持续关注董监高的违法违规和处罚情况。

《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于发行上市实质条件的有关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有助于进一步理解相关事项的“重大性”。


02

审核流程




Step 1 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


Step 2 审核时限大幅缩短

根据《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主要分为如下流程:


 


对标目前上交所科创板的审核流程和审核速度,预计注册制改革之后,创业板2.0的审核速度相比创业板1.0时动辄两三年的状况,会有显著改善。




03

板块包容性



创业板2.0自诞生伊始,不仅仅相较于创业板1.0有了巨大的变化,而且对标科创板也有专属于自己的特色和定位。创业板2.0的板块包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行业的包容性

创业板2.0划定了行业的负面清单,但是仍然保留“三创四新”的灵魂,如果能够与“三创四新”深度融合,即便是在负面清单所列行业的企业,也可以与深交所沟通并进行申报。



负面清单例外情形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a)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

  (b)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


与科创板相比,创业板2.0仍然坚持“三创四新”,行业的包容性更强,传统的加工制造、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能够打造属于自己的亮点,都可以寻求创业板上市的机会。

对红筹企业的包容性随着九号机器人科创板CDR项目顺利过会,红筹企业(包括VIE结构的红筹企业)回归境内上市或者发行CDR都将掀起一波浪潮。创业板2.0在相关规则中对红筹企业作出针对性的安排,包括:• 明确对赌协议中优先权利相关安排明确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优先股,若发行人和投资人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处理。• 调整股本总额计算口径。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股本总额”相关规定时,不按照总金额计算,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或者存托凭证总份数。• 明确“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判断标准。从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同行业比较等维度,明确发行上市相关条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具体判断标准,并规定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规定。大幅缩短• 设置证券特别标识。对于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企业,以适当方式对其股票或存托凭证作出“V”字特别标识。如红筹企业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安排,该特别标识将被取消。• 明确信息披露的适应性调整。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时,如可能导致不符合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或市场普遍认同标准的,可申请调整适用,同时应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 调整交易类强制退市相关指标。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明确在适用“面值退市”指标时,按照“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调整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市值均低于3亿元”等,明确不适用“股东人数”退市指标。• 强调保障投资者权益。对于红筹企业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注册地法律法规的,强调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对其他特殊类企业的包容性

对标科创板,目前已经有存在表决权差异化安排(“AB股”)的企业(优刻得、九号机器人)和亏损企业(百奥泰、泽璟制药、硅产业)等原来A股资本市场拒之门外的特殊类型企业实现了过会或注册。

创业板2.0在制度设计上,也为AB股企业和亏损企业未来实现创业板IPO预留了制度空间。AB股企业目前申报受理已无障碍,亏损企业因上市财务指标自创业板2.0开板之日起一年内暂不实施,还有待监管进一步确认落地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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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芳雪 合伙人

zhangfx@shihuilaw.com

张芳雪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境内证券发行与上市、重组、资产证券化、私募投资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能源、房地产、互联网、高科技、医药、航运、保险、消费品和传统制造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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