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诉记 | 上市公司以隐藏承诺对抗股东限售股解禁的要求是否有效?
作者:喻劼 童皓明 何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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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Preface
植德诉记是植德争议解决部出品的系列专业文章。
通过借鉴英美法学专业中倡导的“IRAC”分析方法,对司法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内容简洁、结论明确、指导实践为要旨,同时结合我们在办理具体争议案件时对争议解决策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心得,讲求格物致知。
期待通过植德诉记与大家分享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修订)》第4.5.1条:“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应当及时将其对证券监管机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并报送本所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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