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6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辨
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诉澳新证券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辨
原案名:California Public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 v. ANZ Securities, Inc., et al.
判决日期:2017年6月26日
案号:16-373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6-373_pm02.pdf
主笔:肯尼迪大法官(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及托马斯、阿利托、戈萨奇大法官附议;金斯伯格大法官另行撰写异议意见,布雷耶、索托马约尔和卡根大法官附议)
判决主旨:《1933年证券法》第13节中规定的三年时效限制是除斥期间,因此不适用衡平中止规则。
判决译述:
雷曼兄弟阴魂不散
2008年以前,雷曼兄弟是美国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它在2008年的崩盘直接触发了灾难性的金融危机。金融危机虽然过去了近十年,但是针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主角——雷曼兄弟的诉讼却还在继续。本案就是雷曼兄弟破产案的余波。
本案的起因是雷曼兄弟在2007和2008年为募集资金而公开发行的一系列证券。当雷曼兄弟在2008年9月申请破产时,该证券所有的买方都认为雷曼兄弟在2007和2008年的证券发行注册登记表中包含了虚假陈述或遗漏,遂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11节,在纽约南部联邦地区法院对包括澳新证券在内的多个雷曼兄弟所发行证券的承销商提起了集体诉讼,该集体诉讼后来与其他针对雷曼兄弟提起的证券诉讼合并为一个跨区诉讼。
本案的依据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节,即当某公司为公开发行证券而提交的注册登记生效后,如果注册登记表内有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买方有权追究该公司及其相关主要承销商、审计师及律师等的责任。
养老基金血本无归
加州公共雇员养老基金(以下简称“CalPERS”)作为美国最大的养老基金,因投资需要,购买了部分雷曼兄弟的证券。在雷曼兄弟宣布破产后,CalPERS也自动成为上述集体诉讼中原告中的一员,但却并非显名原告。为获得更多的赔付,CalPERS于2011年2月在加州北部地区法院针对上述被告又提起了单独的诉讼,此时离该证券的发行已经过去了三年多。该诉讼的诉请与此前集体诉讼的诉请完全一致,只是原告只有CalPERS。
不久,之前的集体诉讼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是CalPERS却选择从中退出,希望可以通过后边单独提起的诉讼获得更可观的赔偿。
被告随后要求驳回CalPERS的单独诉讼请求,认为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11节提起的诉讼受该法第13节的时效限制,即:证券买方“应在发现、或经合理努力应当发现该种谎报或漏报的一年内提起诉讼”,且无论如何,“在该证券向公众善意发行三年之后,不能再对其提起任何基于第11节相关责任的诉讼”。
被告认为CalPERS所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上述规定中的三年时限。
但是CalPERS坚称由于之前的集体诉讼悬而未决,三年时效应该相应中止,因此它所提起的单独诉讼并没有超过时效限制。为了支持其观点,CalPERS引用了AmericanPipe案中所确立的原则,即在之前的集体诉讼未决期间,诉讼时效应中止。
联邦地区法院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都不同意CalPERS的观点。它们认为第13节中的三年时效不能中止,且AmericanPipe案所确定的中止原则不适用于《1933年证券法》第13节中的三年诉讼时限。不但如此,上诉法院还否决了CalPERS的另外一个观点,即CalPERS的单独诉讼请求已经随同集体诉讼一并提交,因此集体诉讼时效的中止也意味着单独诉讼时效的中止。
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除斥期间v.诉讼时效
本案的焦点在于上述第13节中的三年诉讼时限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在美国法中,法定的时效限制分为两类:诉讼时效(statutes of limitation)和除斥期间(statutes of repose),两类各有其特殊的目的。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除斥期间的目的则是保证被告在一段特定时间过后不再承担责任。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原告的诉因发生时,而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是被告最后做出应受处罚的行为或发生纰漏的时间。诉讼时效可以使用中止规则(tolling rule),而除斥期间不适用终止规则。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从《1933年证券法》第13节的条文、结构和语言表达中,很明显可以看出其中的三年时效限制是除斥期间,“在该证券向公众善意发行三年之后,不能再对其提起任何基于第11节相关责任的诉讼”。该法条既明确了不承认例外,又为未来的责任承担明确了时间限制,其所确定的起算时间是原告的诉因发生之时(即被告发行证券之日)而非原告发现其受到欺骗之时。
大法官们认为,第13节的两句式结构也确认了以上观点。一般而言,有关时限的法条都会把较短的诉讼时效和较长的除斥期间放到一起,这样既能够保护原告在发现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通过司法手段获得救济,同时又能保证被告能从没完没了的责任风险中解脱出来。第13节中就包含了一年的诉讼时效与三年的除斥期间。
另外,从该法条的历史沿革来看,三年时效限制也确实是除斥期间。《1933年证券法》最初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和十年的除斥期间,但是一年后,国会就将其诉讼时效缩短至一年并将除斥期间缩短至三年。很明显,立法者的意图是通过缩短承担潜在责任的窗口期来保护被告的财产安全。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1933年证券法》第13节中的三年时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衡平中止规则。
除斥期间不能中止
最高法院大法官们还逐一驳回了CalPERS提出的其他理由。
首先,CalPERS提出它的案子和American Pipe案几乎一模一样。如果在本案中不能适用中止原则,那就没有正当理由在American Pipe案中延长时效限制。但大法官们认为两案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因为本案中的时效限制是除斥期间,而American Pipe案中的时效限制则是诉讼时效。
第二,CalPERS认为只要在法定的时间段内提起过集体诉讼,就可以使它的单独诉讼满足《1933年证券法》第13节的三年时效限制,因此可以使用AmericanPipe 案的中止原则。这一论据的成立是基于以下假设:向任何一个法院提起的实质性主张(substantive claim)就是起诉(action),而非在某特定法院进行特定起诉。但是诉讼(action)一词指的是司法程序(judicial proceeding)或者诉讼(suit),根据布莱克词典,action和suit基本上是同义词。所以action并非广义上的主张(claims)。如果按照CalPERS的逻辑,只要在三年期限内提起过集体诉讼,那不管多少年之后,单个原告都可以单独对该证券发行提起诉讼,这很明显不符合国会的立法意图,并且会加重被告的负担,使得除斥期间的目的无法实现。
第三,CalPERS主张如果以未及时起诉为由撤销其单独诉讼将会重创其从集体诉讼中退出(opt out)的能力,因为最高法院曾经在Wal-MartStores, Inc. v. Dukes一案中表示权利人的该退出能力不能被无视。然而CalPERS并没有引用任何退出的先例,表示其可以无视法定时效限制而提起诉讼。
第四,CalPERS表示若拒绝将American Pipe案的中止原则适用于除斥期间将会产生无效率性。但是大法官们认为他们没有权利重新对除斥期间进行立法或是忽视除斥期间本身的意义。所以最高法院认为CalPERS的担忧完全是在夸大其词。
退休保障大幅缩水
综上所述,《1933年证券法》第13节中的三年时效限制是除斥期间,不能适用中止规则。因为CalPERS的单独诉讼超出了除斥期间,法院因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加州公共雇员养老基金想通过单独诉讼获得更高赔付的愿望落了空,多少退休雇员的退休金都将大幅缩水!所以对退休基金的投资管理是重中之重啊!
本篇译述作者:蒋佳颖
蒋佳颖,本科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系,目前是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师从高凌云教授。一个在自我卓越的道路上实践的理想主义者和积极行动派。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蒋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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