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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刑事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犯罪前的合法财产不应当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公开听证实质审查

江苏律师鲜文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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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刑事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犯罪前的合法财产不应当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公开听证实质审查

实务要点

第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复议,是否应当公开听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最高法院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这一规定明显不同于普通民事执行案件,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一致,但根据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的法理,本案是对刑事案件执行中的财产提出案外人异议,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由于没有异议之诉救济渠道,同时鉴于案外人异议涉及较为复杂的事实,关系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为确保程序公正,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对于没有听证的案件,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应发回重新审查。”

第二、通常,民事执行异议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救济程序只有执行复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异议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问题,遵循何种审查原则,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目前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进行实质,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现民诉法第227条),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实证案例方面,广东高院(2018)粤执复408号案评价“由于财产刑执行程序中并无案外人异议之诉这一救济程序,为避免错误执行案外人合法财产,切实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时,不能仅形式性地审查执行标的物的权利外观,还应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即应当依据有关实体法律规定,进一步审查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真实合法的实体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刑事判决(执行依据)追缴违法所得,如何理解追缴违法所得。广东高院评价“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追缴违法所得应以违法犯罪所得为限,不能将被告人作案前的合法所得作为执行对象。……该房产的购房款最后一笔已于2005年12月全部付清,而齐某某的犯罪事实发生于2007年,本案刑事判决未认定原已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封的涉案901号房系齐某某用违法所得购置,执行程序中,广州中院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房产系齐某某的违法所得,故朱某要求广州中院解除对涉案901房产查封措施的复议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广州中院异议裁定认为因齐某某未履行上缴违法所得的法定义务故可执行齐某某名下等值财产的做法,于法无据,本院予以撤销。”


案例一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468号“林道巧朱慧珺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判长向国慧审判员刘慧卓审判员孙建国),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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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与理由

最高法院归纳焦点为: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复议,是否应当公开听证。

从程序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这一规定明显不同于普通民事执行案件,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一致,但根据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的法理,本案是对刑事案件执行中的财产提出案外人异议,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在民事执行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先由执行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债权人异议之诉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因此,异议之诉必须有申请执行人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由于大多数刑事涉财执行案件无申请执行人,如果进入异议之诉,也缺乏相应的诉讼当事人。而对该问题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一律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简便、统一。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异议,设计了不同于民事执行案件的处理程序,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对较为合理的选择。由于没有异议之诉救济渠道,同时鉴于案外人异议涉及较为复杂的事实,关系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为确保程序公正,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对于没有听证的案件,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应发回重新审查。同时,本案涉及林道巧是否可以依据委托协议主张排除执行问题,异议、复议案件仅仅根据公证文书及财产登记情况进行审查,没有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比如协议书、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裁定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执异154号执行裁定;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执复91号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案例二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执复59号“朱某齐某某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判长詹伟雄审判员李焱辉审判员张磊),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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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与理由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执行法院查封齐某某名下位于广州市某某街11号901房产并发布公告拟处置房产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据。

根据本案执行依据广州中院(2017)粤0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内容,齐某某因犯受贿罪处罚金50万元、追缴受贿违法所得604.7万元。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追缴违法所得应以违法犯罪所得为限,不能将被告人作案前的合法所得作为执行对象。目前诉争的广州中院已查封并拟处置的齐某某名下的广州市某某街11号901房产,该房产的购房款最后一笔已于2005年12月全部付清,而齐某某的犯罪事实发生于2007年,本案刑事判决未认定原已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封的涉案901号房系齐某某用违法所得购置,执行程序中,广州中院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房产系齐某某的违法所得,故朱某要求广州中院解除对涉案901房产查封措施的复议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广州中院异议裁定认为因齐某某未履行上缴违法所得的法定义务故可执行齐某某名下等值财产的做法,于法无据,本院予以撤销。

另,朱某在异议阶段仅对法院查封齐某某名下的涉案901房产提出异议,未对法院查封齐某某名下的某某8号之三1409房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故朱某在复议阶段所增加的解除对某某8号之三1409房查封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广州中院(2019)粤01执异91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撤销;朱某的复议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裁定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执异916号执行裁定。解除对齐某某名下位于广州市某某街11号901房产的查封措施。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执21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公告》中关于查封、拟处置齐某某名下位于广州市某某街11号901房产的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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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挂靠施工的承包人未参与施工,工程款不属于承包人责任财产范围,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具有特定性,可排除执行
安徽高院:实际施工人是被执行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承包人提执行异议主张享有工程款,应进行实体审查
江苏高院: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属于可供执行财产,违法建筑流拍可裁定以物抵偿债权人,抵债人不应当限定集体组织成员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财产整体处置的拍卖款分配,工人工资债权不优先抵押债权清偿,非抵押财产拍卖款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
江苏高院:定向询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询价对象及财产计价方法违反评估程序,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重新评估
常州中院: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执行提出执行异议,应当裁定中止债权执行,执行裁定错误告知救济途径的,应当执行监督撤销
江苏高院:执行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拍卖财产的土地性质与评估价格严重失实,竞买人提出执行异议,成交裁定应当撤销
北京高院:《变更追加规定》实施前,第三人以特定财产线索向执行法院承诺偿还债务,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第三人直接以利润向执行法院承诺履行生效文书债务,无担保暂缓执行法律效果,应当先行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北京高院:案外人为获取更大拆迁补偿利益,规避国家政策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案外人以真实权利人为由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生效判决作出前,第三人承诺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并非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追加被执行人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执行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异议立案且未告知救济途径,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撤销执行裁定
江苏高院:第三人对执行和解协议作部分承诺,系执行担保,以执行监督方式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提执行异议,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并非案外人异议裁定,案外人据此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江苏高院:执行裁定未告知救济途径,法律赋予救济权利不因遗漏告知而灭失,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撤销执行裁定
江苏高院:无偿受让抵押债权的第三人,以竞买人身份参与拍卖成交并抵销竞拍款,不属于执行回转中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财产
北京高院: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尚需协商房价为由,未在合理时间办理过户登记,应认定案外人自身原因,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另案生效裁判具有法律利害关系,债权人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江苏高院:抵押物未登记导致抵押权未设立的,抵押人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质是金钱债务并非承担抵押责任
广东高院: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债务,被执行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执行法院应将代扣代缴金额从申请执行标的额中扣除
最高法院:拍卖前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登记不同主体为分离状态,根据财产实际状态单独拍卖土地使用权予以支持
最高法院:签订以房抵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价远远低于市场价,视为没有支付商品房全部价款,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股权变价款享有应有份额
最高法院:基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作出的执行裁定,救济途径应当完整告知案外人当事人提执行异议之诉或提审判监督再审
最高法院:申请执行人提执行异议之诉前提是已经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追加当事人配偶,救济途径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法院: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转破申请,执行法院尚未作出移送破产决定的,以受理破产审查为由中止执行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仅限建筑物本身的折价拍卖款,基于房地一体处置原则,不享有建筑物占用的相应土地价款
最高法院:财产处置已取得拍卖款项尚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的,执行应停止给付,属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
江苏高院:执行法院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其他已知执行法院继续处置财产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以物抵债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江苏高院:承租人要求带租拍卖,本质是租赁期限内阻止执行标的向受让人移交占有不动产,应当按照执行标的异议予以审查
最高法院:受理执行异议之诉后,裁定被执行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执行异议之诉应中止审理,待管理人确定后诉讼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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