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实务导师谈形势】入世20周年:中国涉外经贸法治走向完善

法嘉LAWPLUS 2022-04-10

作为“沪航”贸易高质量发展项目的一部分,我们将持续发挥“国际经贸人才实训平台”的优势与作用,邀请各个领域经验丰富的实务导师,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指导下,于“上海公平贸易“公众号和”法嘉LAWPLUS“公众号上开设“实务导师谈形势”专栏,结合国际最新动态及热点事件焦点通报,为企业提供第一手的法律合规指导。

欢迎大家关注、转发。

2021年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周年的纪念日。入世20年来,中国与世界双向开放,合作共赢。中国产品和企业家实现了“走出去,走进去,走上去”的全球化运作。

入世以来,中国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大幅下调至7.5%以下,远低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接近发达国家、发达市场水平,早在2010年就履行完毕货物贸易关税减让承诺。在2005年,中国按议定书承诺,取消全部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共涉及汽车、机电产品等400多个税号的产品。在世界贸易组织分类的160个服务业分部门中,中国开放了120多个部门,超过发达国家平均承诺的108个部门水平,并于2007年就履行完毕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承诺。

入世除了给中国带来了市场双向开放的机遇外,更重要的是向世人宣示,中国将按世贸组织为代表的多边经贸体制规则对待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


一、中国入世承诺

中国入世20年来,当初的入世承诺是否得到完整兑现?这是世人及国人均十分关切的话题。要准确评估中国入世承诺的表现,就要弄清中国入世时承诺了什么。

WTO协议是国际条约,是中国庄重承诺的国际条约权利和义务,中国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简称法律文本》”);《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简称“《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简称“《报告书》”)。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WTO协议“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第16条第4款则具体要求:“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议定书》第2条A款第三项规定:“中国地方各级政府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当符合世贸组织协定和本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


二、国内法律与世贸组织规则合规

中国在中国法律与世贸组织规则合规方面做了什么工作呢?入世20年来,我们进行了全国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国务院近30个部门共清理各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的法律14件,通过人大、国务院各部门修订325件,废止830件,范围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等各个方面,国务院制定修改行政法规38件、废止12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及废止部门规章等1000多件。各地共清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并根据要求分别进行修改和废止处理。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改。入世后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就及时进行了修改。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只有公司才能从事进出口业务,且需要得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即外经贸部)许可。于是,外贸经营权成为入世谈判中的一个问题,而中国作出了放开经营权的承诺,即《议定书》第5条第1款:“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以及《报告书》第84段(a):“中国将在加入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中国将允许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中国承诺,3年内所有企业和个人都可以从事进出口业务。2004年受国务院委托,外经贸部部长向全国人大作出了修订说明,明确援引承诺内容,提出了修订草案,并在全国人大通过。2004年7月,中国结束了企业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正式改为备案登记制,使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享有与国有企业平等的进出口贸易权。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在酝酿进一步修改,以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

又如外资法的修改。2000年,全国人大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正案》(“外资三法”)。此后,中国并没有止步中国入世承诺的水平,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中国已开始逐步实施外商投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和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不断削减负面清单的限制领域和股权要求,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条目和优惠待遇,不断优化外商在华营商环境。

再如知识产权法律方面。中国入世后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中国与多国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制,按照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原则与要求,逐步建立起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国先后修订《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20年通过了修订后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并于2021年起实施。

此外,中国金融法规也根据入世承诺有序修改并扩大开放。中国政府始终重视WTO的合规工作,2013年商务部制定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贸易政策应当符合WTO规则。其中,“贸易政策”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三、争端解决与裁决执行

中国积极与WTO成员通过磋商或争端解决来促进履行国内修法义务。在WTO认定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WTO规则情况下,中国都认真执行了相关裁决。例如,在“汽车零部件案”(2008)、“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2009)、“原材料案”(2012)、“电子支付服务案”(2012)、“取向电工钢案”(2012)、“X射线设备案”(2013)、“白羽肉鸡案”(2013)和“稀土案”(2014)中,中国都修改或取消了涉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具体措施。为履行WTO的裁决,中国立法机关对《著作权法》第四条进行了修改。今后,中国还将根据自主开放的需要进一步修法,如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施行,在2003年、2015年经历了 两次修订,2020年,《商业银行法》进入大修程序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截止2021年11月底,中国已经在WTO经历了69起案件。中国作为起诉方的案件有22起;作为被诉方的案件是47起。由于有些案件是被几个国家共同起诉,因此单算是33起案件。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由起初的一味防御,转变为如今的攻防兼备,实现了由跟随、学习、认知到如今能较好地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重大转变。

总之,入世20来,中国在涉外经贸法制完善的课题上获得了巨大成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当前国际经贸体系正在进行艰难重构和革新,在这个进程中,我们需要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其中,与WTO共“赢”,同国际经贸规则共舞。

实务导师介绍

龚柏华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龚柏华,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自贸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国际法律研究所所长。兼职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导师。商务部推荐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指示名单上中国专家;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上海法学会国际法学会会长,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法律顾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海南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员;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研究领域: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自贸区法治、国际商事合同和法律谈判。


往期文章链接🔗:


近期热点活动

【招生简章】法嘉·卓越法务与合规精英班-2022年6月班招生简章

企业VIP法商内训定制服务

走跨界先锋之路,让别人内卷去吧!

资质认证|CISP-PIP注册个人信息保护专员认证培训

近期热点文章

大律嘉谈 | 疫情下的纷扰与安宁 ——读《心若菩提》的感想

震惊,法嘉小助手广发“英雄帖”为哪般!

不想被时代落下?唯有继续学习、成长、升维、突破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