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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四点意见

中国法学网 走近民法典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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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抢先机




编者按:人格权保护请求权,必须遵守民法上法律关系的逻辑,人格权保护既涉及宪法问题,也涉及行政法、刑法、民法问题,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编的设计,对宪法行政法刑法都应该有正常的尊重,民法重要,但是不能包打天下,而现在的人格权编一些条文确实对宪法行政法规范体系构成了侵扰。



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四点意见


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孙宪忠  (2020年1月)


民法典草案已经公开征求意见。其人格权编的这几个条文,还是要大家再想想。


1.第989条规定人格权的享有,由民法调整。这个规定不对。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法律人格,这是宪法赋予的,不是依据民事方式取得的

【第989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2.第995条关于人格权保护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的规定,是不符合法理的。任何权利保护的请求权,都要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立法上为强化特种权利保护时,可以将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延后(比如民法总则第191条,关于幼女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为18岁之日),而没有规定不受诉讼时效约束。关键在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设置。而且,本条表述的正在侵害而且侵害尚未终止的行为,其保护请求权,所针对的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的情形,这也不是不受诉讼时效约束的情形。

【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第1007、1008、1009条,规定人体细胞、基因、胚胎等,甚为不妥。因为,民法上的人格,是作为法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细胞基因胚胎,如何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些条文写入,违背了民法上的人,是具体人,现世人,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这些基本知识。我们学习民法的第一课时,老师就讲到,民法的特征之一,就是民事主体的明确肯定。而且,从民事活动的展开,到权利义务的建立,最后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都是建立在民事主体明确肯定的基础之上的。在公法上,可以有人种人类的法律规范,但是民法上人,必须是明确肯定的民事主体。这些基本原理基本概念不应该抛弃,否则制度成为笑柄。基因细胞被不当研究制作,并不是损害明确肯定的民法上的人,而是有可能成为民法人的因素。比如贺建奎改变基因造人,他的行为并不是对具体的小女孩的侵害,而是对人类社会遗传自然秩序的侵害。小女孩造出来后其人格权就享有了,这也是宪法权利,现在小女孩的人格权,在民法上没有问题。所以类似贺建奎的这些问题都不应该由民法解决,而且在我国也已经由其他法律法规解决了。把贺建奎问题,作为民法规范对象,实在是民法无法承担之重。而且,将这些写在人格权保护规则下,显得我们连什么是民事主体这个常识都不懂。故对这些逻辑不清的条文,我甚为心痛。

第1007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第1008条: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第1009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4.第1021、1022,写入肖像使用合同,更为不妥。这些商业合同问题,本质都是金钱债权债务,和人格权保护毫无关联。那些以肖像来牟利的人,许可他人使用肖像,完全不是人格权保护。以上只是四个显著法理问题,我等不可不察不可不知。涉及到条文,最好的做法是删除。

第1021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第1022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发展数千年,知识与规则体系已经相当完备。不论英美法,大陆法,外在体系有异,但是在人格权保护及其请求权基础问题方面,基本知识渐趋同一。人格权保护请求权,必须遵守民法上法律关系的逻辑,从主体的明确肯定,权利义务的明确肯定,这些基本概念逻辑不可违背。此外,人格权保护既涉及宪法问题,也涉及行政法问题,刑法问题,民法问题。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编的设计,对宪法行政法刑法都应该有正常的尊重。民法重要,但是不能包打天下。现在的人格权编一些条文确实对宪法行政法规范体系构成了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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