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如何适应即将到来的民法典时代

孙 政 走近民法典 2022-03-23

关注本号

民法典时代抢先机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的施行开启了中国民法典登上历史舞台的序幕。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9年12月,民法典分则编草案与已通过的《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在2020年全国人代会上通过。
民法即生活本身,民法典即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编纂民法典是几代国人的夙愿,而今即将实现。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务、法学研究及法学教育工作者等法律人,还是身处社会生活之中的普通群众,能见证民法典的到来,是幸运的。民法典的出台意义重大,但民法典正式生效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及大量司法解释将不再有效,而1200多条的民法典较原有法律而言,既有大量变更之处,也有不少新增内容。囿于条文数量的“庞大”及原单行法多年使用产生的“定势”,高效学习民法典并非易事。


在民法典即将到来这样一个特殊的阶段,就法律从业者尤其民商事法律从业者而言,如何较好较快地适应民事审判工作,无疑具有很大的挑战性。笔者认为,既然选择了法律这一行业,应当学会适应法律的废、改、立,及时进行知识更迭、思维更新。毕竟,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需要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产力;毕竟,法治的征途并非平坦大道,欲求法治之幸福,需受法治之痛苦。经受民法典的洗礼,虽辛苦却有意义。在民法典即将来临之际,对从事民事法律工作的同仁而言,个人认为可从以下几点着手,提前适应。


一、认识上:明确民法典的重要价值


(一)便利法律适用、统一民事裁判


民法典号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以对人的保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因此 ,民法典被视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扛鼎之作,被誉为法治健全完善的标识。


我国已制定了六百多件行政法规,七千多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已达六百多件,此外还有大量的司法解释。如何在众多的法律规范中选择某一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不能不说是一大头疼之事。大量的单行规范之间难免出现矛盾之处,这更会让适用者头疼。另,由于各单行法及司法解释相对比较散乱、零碎,在保护人的权利方面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可能像民法典那样发挥出整体效应。而民法典的出台则可以在民事领域解决上述问题。相较于分散开来的单行法及大量的司法解释,其一致的价值、自洽的逻辑、完善的体系不仅有助于我们较好较快地适用法律,也可以更为明确的指引各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


(二)鼓励个人进取、激发社会活力


“有恒产者有恒心”,对民事主体的财产保护力度越大,越能激发民事主体的进取心,进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此外,民事主体开拓进取的前提条件不仅在于其财产权受到充分的保护,也需要其人身权受到充分的尊重。而民法典作为权利法,最本质的功能便是确认和保护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中国民法典自然也不例外。


同时,在激发社会活力方面,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的《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通过创设新的法人分类方式,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并将村委会、居委会作为特别法人的一种,赋予其法人资格,激发社会自治活力。此外,《民法总则》专设一章对非法人组织的成立、终止及权利义务等进行的明确规定,各分则编对合同、物权、债权等保护的进一步完善,均有利于进取心和活力度的提升。


二、心态上:不畏困难、及时学习


“书到用时方恨少,是非经过不知难”,法律工作既离不开经验的不断积累,同样也需要知识的不断更新。信息时代,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民商事领域更是如此。案情复杂度日益增加,这本就要求我们及时更新知识、不断学习,更何况身处民法典即将来临的时代。而本次编纂民法典与之前的小修小改又存在很大不同,并非进行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一种立法行为,是最高立法机关对现行同类法进行系统整合、修改、完善,把不一致的规定统一起来,将重复的规定进行合并,对空白的事项进行补充,对过时的不适应需要的规定进行修改。


如此,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众多民事单行法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基于各民事单行法而出现的大量司法解释无疑也将不再具有效力,或者需要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对寻找、确定并适用法律条文的我们而言,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秉持一个不畏困难、及时学习的心态,积极地去学习民法典的条文内容、立法宗旨及背后的立法精神。对从事民事法律工作时间较长的同仁而言,其对原有的民事条文记得更牢、思维定势更牢,更是如此。



三、实践中:区分类型,灵活把握


在这样一个新旧更替的时期,如果能在具体案件中准确适用、体现、展现民法典立法本意及其背后价值、精神,即可以称得上一名优秀的民事法律人。如何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准确而合理的处理具体案件,在明确民法典重要价值、及时学习的基础上,要区分不同类型进行灵活把握。在《民法总则》已实施但《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的情况下,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即将进入最后审议但各单行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依然有效的情况下,案件处理会遇到不少问题,下面结合不同情况分类阐述。


(一)《民法总则》对原有法律变更的内容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最新公布的《民法典》(草案)总则编几乎完全吸收《民法总则》的原有内容,未有实质性变动。因此,我们主要结合《民法总则》对原有法律的变动来论述。《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之间,非属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是属于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应适用《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相对于原有的民事规范变更的内容较多,典型如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由10周岁变更为8周岁,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变更为3年,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的“可变更或撤销”调整为“可撤销”等。案件涉及此类情形的,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而非原有的规定。但应注意,《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日及该日以后发生的民事事实和行为依照该法的规定,该日之前发生的民事事实和行为,仍适用原有的规定。


(二)《民法总则》对原有法律新增的内容


相较于原有的民事法律,《民法总则》除了变更之外,还有新增的内容,如第33条“意定监护”、第101条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第111条“个人信息权”等内容,即属于原有民事法律未规定的,这种情况较为简单,不会出现不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具体案件中适用《民法总则》即可。


(三)《民法典》(草案)分则编拟增加的亮点内容


由于《民法典》(草案)系对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社会发展的深刻总结与最新的调整适应。《民法典》(草案)分则编相较于原民事单行法及司法解释存在很多新增内容,虽然尚未通过施行,但草案中增加的亮点内容无疑表明了立法的价值取向,系对国家政策的全力贯彻与对社会价值的正确引导,最终被确定下来的概率较大。


如物权编增加的“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编增加的“优先承租权”“实名制客票挂失补办不得再收票款,继承编增加的“遗产管理人”和“打印遗嘱”,侵权责任编增加的“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等内容,鲜明地展现了民法典立法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新时代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需要”的精神。


对涉及到新增亮点内容的案件,虽然《民法典》尚未通过,但由于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与这些拟增加内容的调整范围或调整对象一致的规范存在,故在处理案件时可参考草案背后的立法精神及价值取向进行说理。但需明确的是,只是辅助说理,并非作为裁判的依据。


(四)《民法典》(草案)分则编拟变更的重要内容


《民法典》(草案)分则编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对原有规定的变更,如合同编关于保证合同的推定由“连带责任保证”变更为“一般保证”“委托合同中解除方赔偿相对方损失变更为区分有偿委托与无偿委托不同赔偿范围”,物权编中“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前的招领公告期限由六个月变更为一年”,婚姻家庭编中将“患病”从禁止结婚条件变更至“可撤销情形”…这些拟变更的内容,与拟增加的亮点内容一样,均属于结合我国现实的发展状况、契合社会价值拟进行的变更。但与新增加的亮点内容不同的,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存在与这些拟变更的内容调整范围或调整对象一致但调整规则不同的规定,从法律适用规则角度而言,是不能舍弃现有规定而参照尚未施行的内容进行适用的。


这就会出现困惑:依照原有规定适用,虽符合法律适用规则但可能与今后的立法价值走向相悖,尤其在民法典即将出台前夕,若相同案件在其施行前后较近的时间内出现不同结果,于当事人、于社会而言,都是难以接受的;而参照草案适用,虽符合立法价值取向但却违背了法律适用规则。如此时有案件如下:原告以被告婚前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被告则以婚前已告知进行抗辩。依照目前的婚姻法规定,应认定婚姻关系无效;但若以《民法典》(草案)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内容来看,患有疾病不再属婚姻无效的情形,则不应认定婚姻关系无效。


此类情况下的处理,笔者认为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一方面,若分则编拟变更的内容系对原有规定进一步细化但并不矛盾的,可以结合分则编对原有规定进行细化解释,如合同编“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即是对《合同法》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的细化,二者之间并非冲突对立。在这种情况下,即可结合分则编的立法目的对委托合同区分不同类型说理论证,区分有偿与无偿委托来确定可得利益是否支持,但适用依据仍然为《合同法》410条。


另一方面,对草案拟变更的内容与原有规定存在冲突(即不可能并存)的情况,在民法典尚未施行前,仍应按照原有规定进行适用。如前面提及的患病情形对婚姻效力影响的问题,仍应依照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判断。之所以如此,在于需要从宏观角度看待法律规范稳定性的意义。有效的法律需要得到充分的尊重,而法律规定被废止前必然是有效的。法律适用的规则若出现混乱,将会损害法律权威,影响社会秩序与国家稳定。


(五)《民法典》(草案)分则编争议较大的内容


《民法典》(草案)分则编中目前也存在争议较大的内容,例如,物权编中是否需要规定“居住权”?人格权编的内容是否需要单独成编?“开发新药或发展新的治疗方式,进行人体试验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的规定是否合适?…对此类内容而言,一方面,既然其争议较大,说明其内容本身彰显的的价值取向存在一定的中立性与不确定;另一方面,此类内容在后续的审议程序中,被进一步修改的可能性相较于其他内容而言也相对较大,不确定性也相对较强。因而,即使遇到与此涉及的案件,现行法有规定的依照现行法适用,现行法无规定的也不应参照草案进行说理论证,而应适用习惯或其他方法分析适用


可以说,对一名民事法律工作者而言,主要职责是适用具体法律解决案件,但这并不妨碍我们通过提出意见或发表看法的方式参与立法。身处民法典即将到来的时代,若包括民法法律从业者在内的众多法律人乃至社会公众能积极参与民法典立法,针对性地提出修改、完善意见,这不仅是我们法律人的幸运,同时也是这部法典的幸运。





更多精彩



民法总则条文解读:

第 1 条   第 2 条   第 3 条   第 4 条   第 5 条

第 6 条   第 7 条   第 8 条   第 9 条   第10条

第11条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第19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   第28条    第29条    第30条

第31条   第32条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第38条    第39条    第40条

第41条   第42条   第43条    第44条    第45条

第46条


民法分则最新草案:

物权编     人格权编     合同编     侵权责任编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人格权编三审

侵权责任编三审    婚姻家庭编三审


民法分则立法动向:

动向1     动向2     动向3     动向4     动向5

动向6


疑难问题删繁就简:

删简1     删简2     删简3     删简4     删简5  

删简6     删简7     删简8    删简9     删简10

最高法公报民事篇(2019年度):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案例5

案例6    案例7    案例8    案例9    案例10

案例11   案例12   案例13   案例14   案例15


最高法公报民事篇(2020年度):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案例5

------  识别二维码   走近民法典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