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摘录︱如何理解“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本文内容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9辑《指导性案例》栏目,本号推送该文是为了向同好传递最新的司法实务观点,内容有删减。如对原文有兴趣,可查看该书P171-174。
如何理解“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最人民法院民一庭
案情简介
王女士到法院申请宣告赵女士与李某某的婚姻无效,称其离婚后偶然得知前夫李某某在两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地与赵女士登记结婚。王女士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其与赵女士的婚姻应当无效。
主要观点及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重婚严重破坏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社会危害性大,从性质上来说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重婚与其他无效婚姻情形不同,当事人的重婚行为视情节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认为前一个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就不能被宣告为无效,否则不利于打击重婚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也有观点认为,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文意理解,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重婚的情形已经消失,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不予支持。该条并没有规定重婚情形除外,既然没有作出排除或例外性规定,就不能以维护一夫一妻制为由,简单粗暴地认为重婚属于绝对无效的情形。
我们认为,当事人申请宣告重婚无效是民事审判范围,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精神办理。不支持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并不意味着不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婚姻的无效是以婚姻的违法性为条件,如果违法性已经不复存在,即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消失,不应再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并没有将重婚作为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当事人以重婚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吴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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