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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说互金 || 靴子落地,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新安排

大辉哥 世辉律师事务所 2022-06-13


一个月前惊动大辉哥朋友圈的热门话题“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大幅度降低”,今天终于从法规层面尘埃落定,本文将以问答形式,带您快速了解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前世今生”。



作者:世辉律师事务所 I 杨晓庆 I 秦骅 

一个月前,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要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消息刷爆大辉哥的朋友圈。当时的大辉哥明察暗访,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只是提及要“大幅降低上限”,但却未明确降低后的具体上限;大辉哥也同时注意到,今年6月,一份最高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简要说明)(“征求意见稿”)已经在网络上悄然传播。


时至今日,最高院于2020年8月20日正式颁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下称“《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以2015年9月最高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


靴子终于落地,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两线三区”成为历史,“LPR”正式登场。下面大辉哥将带您朋友圈一线“吃瓜”,聊聊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相关问题。


Q新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进行了哪些修订?

在本次修订之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线三区”,具体可见下图:



本次修订后,取消了先前“两线三区”的划分,未明确区分“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同时“司法保护区”的上限从24%调为“合同订立当月[i]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oan Prime Rate,又称“LPR”)的四倍”,调整后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如下图:



Q为何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四倍”LPR?

实际上,在24%/36%的“两线三区”实施之前,1991年8月最高院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即有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而《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固定利率24%”替代“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作为司法保护区上限时,其实也是最高院在重点研究1990年以来央行利率变化情况后,在较多出现的年利率5%至8%之间折中选择了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得出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ii]


可见,本次将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LPR的4倍,其实也是有迹可循,并非创新。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一方面是对2019年8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实施贷款基准利率、改为实施LPR”的呼应和衔接;另一方面,将固定上限调整为浮动上限更符合经济和市场的变化;此外,该次调整实质大幅降低司法保护上限,也符合从严管制民间借贷的整体思路。


Q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且借款人已自愿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如上图所示,《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1条将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部分划分为了“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其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未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新司法解释应如何修订前述第31条、如何处理利息中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部分,今年6月流传的征求意见稿中曾载明了当时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各国判例、立法和/或学说均支持自然债理论,因此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一年期LPR 4倍”的部分仍应作为自然债处理。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次修改的主旨意在减少民间借贷的空间,对利率的限定应更加严格;同时考虑套路贷等案件中,出借人通常利用优势地位制造借款人不利的证据,因此即使借款人已自愿支付利息,但只要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且借款人要求返还的,法院均应予以支持。
最终《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删除了《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没有对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中,提到本次修订是为了贯彻落实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同时结合从严管制民间借贷的整体思路,我们理解对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法院可能会按照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处理。


Q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息费是否适用该等司法保护上限?

关于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处理,《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延续了修订前司法解释的处理方式,即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司法保护上限。


对于其他费用的范围,2017年8月最高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2017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公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则规定,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2018年8月最高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可见,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居间费、手续费等综合资金成本,应在合计计算后适用司法保护上限。


Q

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该等司法保护上限?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并未修订原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即仍然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等司法解释。


但是我们注意到,2017年8月最高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约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该规定实际已将“金融机构贷款”包括在内


同时2018年3月8日最高院也在判决中说明[iii],较金融借贷的市场定位而言,民间借贷是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足的有益补充,而民间借贷的风险防控及承受能力相对于金融借贷较低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故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院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这也符合2017年8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司法指导意见精神。


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2017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公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已规定各类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在2017年12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也载明,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实际利率应符合最高院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如《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生效后继续沿用上述规则,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利率以及其他费用等均应参照适用新规中的司法保护上限。


以上是我们对《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修订的司法保护上限的介绍。《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民间借贷乃至金融机构贷款都将面临更严格的管控。但新的限制从来不是针对整个行业,而是为了针对行业中不合理的现象。“只有大潮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


如果各位对本文有不同见解,或者有进一步想要了解的内容,欢迎随时和我们联系。



[i] 考虑LPR是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公布,因此《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如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而非合同订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ii] 见当时最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8/id/1685717.shtml#6645367-tsina-1-10419-8146f288d6e862c69dbee60f4449c31d

[iii] 见最高院“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927号


版权与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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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庆 合伙人

yangxq@shihuilaw.com

杨晓庆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风险投资和私募融资、收购与兼并、跨境投资、境内外证券发行与上市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涉及的行业包括互联网、教育/培训、人工智能、医疗服务、金融服务、餐饮、清洁能源、矿产资源和基础设施等。杨律师在风险投资和私募融资领域有十分丰富的经验,已为数十家知名海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投资提供法律服务,成功完成了数以百计的企业的私募融资/返程投资、并购及上市项目。另外,杨晓庆律师还协助多家企业完成境内外的员工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的设立和实施。杨律师曾获得2019 ALB中国十五佳律师新星”。


秦骅 顾问

qinh@shihuilaw.com

秦骅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境内外风险融资、境外上市、并购、外商直接投资、跨境投融资、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涉及领域广泛。秦律师在投融资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曾主办过诸多有影响力的风险投资项目,已为数百家企业的风险投资和私募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同时,秦律师在境外上市、境内外并购、跨境投融资方面也有丰富经验,曾承办诸多具有影响力的项目,例如乐信集团搭建VIE重组、历轮融资及纳斯达克上市,团车网的纳斯达克上市及上市前融资,美菜网风险融资,途家风险融资,爱乐奇风险融资,华米科技(纳斯达克上市公司)风险融资等秦律师曾入选2019年度LEGALBAND中国律界俊杰榜30强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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