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9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05)——后法可以约束前案吗?
典狱长疏普诉希尔
——何谓“业已确立的联邦法律”?
原案名:Time Shoop, Warden v. Danny Hill
判决日期:2019年1月7日
案号:No. 18–56
判决原文: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8pdf/18-56_3d9g.pdf
主笔:隐名(此类判决没有署名法官,代表整个法院的立场)
判决主旨:如果州法院拒绝给死刑犯颁布人身保护令,联邦法院在审查这一判决时,必须尊重州法院的权威和能力。只有当州法院违反了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即业已确立的联邦法律时,联邦法院才能推翻州法院的判决,颁布联邦人身保护令。
判决译述:
1. 何时授予联邦人身保护令?
在Sexton v. Beaudreaux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联邦法院是否颁布联邦人身保护令(habeas),取决于是否符合《美国联邦法典》第28编第2254(d)条所规定的情形,即州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或不恰当地适用了业已确立的联邦法律(clearly established Federal Law),或者州法院的判决是否是对事实的不当判定。本案涉及的主要是对情形一的解读。
2. 上诉不成转而要求人身保护
1985年9月,12岁的雷蒙德(Raymond Fife)骑着他的小自行车去朋友家玩,之后就失踪了。他的父母四处寻找,最终发现他被遗弃在一片小树林里,赤裸着并且遍体鳞伤,甚至还被烧伤。两天后,雷蒙德就不幸离世。
翌年,丹尼·希尔(Danny Hill)被指控折磨、强奸并谋杀雷蒙德,最终被判处死刑。俄亥俄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都维持了死刑判决,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了该案的复审请求。
由于希尔针对死刑判决的上诉都碰了壁,他开始向俄亥俄州初审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根据2002年的Atkins v. Virgina 案,希尔认为法院对其作出的死刑判决存在违法情形。Atkins案规定,若被告人存在“智力障碍”(mentally retarded),那么判处其死刑便违反第八修正案(禁止施予残酷且不寻常的惩罚)的规定。但是俄亥俄州初审法院于2006年驳回了他的诉求。2008年,俄亥俄州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2009年,俄亥俄州最高法院拒绝审理此案。
州人身保护令申请不成,希尔又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28编第2254节于2010年开始申请联邦人身保护令,希望可以在联邦法院再提一次他的“Atkins理论”。但是联邦地区法院也驳回了他的诉求。希尔没有放弃,继续上诉到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
3.后法可以约束前案吗?
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基于《美国联邦法典》第28编第2254(d)(1)条授予了希尔人身保护令。如开篇所述,该条规定,当联邦法院在考虑是否授予人身保护令时,需要考察州法院不授予人身保护令的判决是否违反或不恰当地适用了业已确立的联邦法律。
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俄亥俄州法院作出的判决违反了这一条,因为其判决有两处不符合联邦最高法院于2017年作出的Moore v. Texas案的判决。在Moore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判断一个人是否存在“智力障碍”时,一是不可以过于强调其较强的适应能力;二是法院在判断其适应能力时,不应当以其身处监狱这样一个受控制的环境中的表现为判断依据。
按照第六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俄亥俄州上诉法院的判决踩了这两个雷,因此该判决应当被撤销。
但问题是,州法院拒绝授予希尔人身保护令的判决是2008年作出的,而Moore案于2017年才作出,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却认为Moore案是上述第2254(d)(1)条所指的“业已确立的联邦法律”。2008年作出的判决怎么可能遵循一个2017年才作出的判例呢?
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当然意识到了这一点,但却认为,Moore案关于“适应能力”的解释就完全是对Atkins案规则之运用,因此Moore案可以视为希尔一案审理前“业已确立的联邦法律”。希尔也认为,2017年的Moore案只不过是对2002年Atkins案的详细说明。他们言下之意就是,这两个案例的逻辑近乎相同。
为了更清楚地解释这个问题,小编特地编制了下图:
若Atkins和Moore的逻辑相同,Atkins 推出本案,则Moore是否推出本案呢?也就是两条红色箭头逻辑指向是否具有等价性?
4. 定义“智力障碍”的数个案件
我们先来看看最高法院这些年作出了哪些与“智力障碍”相关的判例。
在2002年的Atkins案中,最高法院只是认为“智力障碍”是指一个人的智力水平低于平均水平,并且在适应能力方面有严重不足,但并未给出确切的定义。
在2014年的Hall v. Florida案中,最高法院重新考虑了Atkins案中提出的“IQ值低于70”的标准,并认为这一标准违反了第八修正案,因为单纯以智商作为“智力障碍”的判断标准,显然是不全面的。
在2017年的Moore案中,最高法院认为,适应能力强不能说明一切。监狱中的适应能力甚至不能作为判断标准,因为监狱是一个受控制的环境,不是正常的社会环境。在监狱中表现再好,仍然可能被判断为存在“智力障碍”。
根据上述判例,希尔的确有可能会被确定为“智力障碍”,从而获得人身保护令,但前提是,这些后法是2008年判案时“业已确立的联邦法律”,这可能吗?
5. 什么是“业已确立的联邦法律”?
如开篇所述,联邦法院要授予联邦人身保护令,须确定州法院的判决是“对业已确立的联邦法律的违反或不当适用”。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对“业已确立的联邦法律”文本的解释。
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几乎照搬了Moore案的主要判决,认为Moore案的说理本就是基于Atkins案,既然Atkins案作为本案“业已确立的联邦法律”是毋庸置疑的,那么Moore案也可以被视为“业已确立的联邦法律”。然而,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在这一点上的说理不够,并没有充分论证前述图中两条红线具有等价性,自然无法令最高法院信服。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所谓的“业已确立的联邦法律”,必须是州上诉法院于2008年维持初审法院判决时,已经明明白白确立的联邦判例。因此第六巡回上诉法院的做法实属不当。
最后,最高法院撤销了第六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发回下级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进行重审。
本篇译述作者:管洁泉
责任编辑:朱文
管洁泉,复旦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在读,专业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师从高凌云教授。对金融、投资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的法学知识兴趣浓厚。自从本科时在高老师的引导下学习了英美法,就一直对美国国内法抱有深深的好奇,也一直想一窥神秘的最高法院判决。研究生时如愿成为高老师的学生,便加入了老师组织的英美法判例研究小组。在译述最高法院判决的过程中,我收获了很多,不仅仅有相关的法学知识,还有译述的技巧。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高凌云
副主编: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崔伟 丁伯韬 朱文
撰稿人:赖雪金 蒋佳颖 蒋彧 管洁泉 商可航 倪国伟 董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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