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千问】外商投资企业改制要符合什么特殊条件?
本系列由龙马汇智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供大家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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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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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期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第1号)、《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0号)、《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公司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不再受限制。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3)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4)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在原公司作为股东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被外资并购等方式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除上述情况之外)。
(6)报商务部门审批。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3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限额以上以及对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仍由国家商务部审批。
(7)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8)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同样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管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IPO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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