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要义》朗读 |卷三/51 第十一章 以信称义的定义(3.11.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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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经院神学家的教导:善行使人称义,13–20):17-20
17.保罗对信心之义和律法之义的教导
b我现在要提醒读者,我以上所教导关于信心和福音彼此的关系。信心之所以使人称义是因为信心接受福音所提供人的义。此外,既然圣经教导福音提供我们义,那这义就完全不在乎人的行为。保罗在多处经文有这教导,但其中两处经文最清楚的教导这点。在罗马书中保罗将律法和福音相比,他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十5)。惟有出于信心的义才能使人得救,只要人「口里认耶稣稣为主,心里信神叫祂从死里复活」(罗十9 p.)。他在这经文中如此分辨律法和福音:前者将义归于人的行为,后者则教导神白白的义,完全不在乎人的行为。这是关键的经文,而且只要我们明白福音所带给我们的义完全不在乎行律法,这就能解决我们许多不同的难题。这就是为何保罗经常将神的应许和律法作对比:「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加三18);以及其它在同一章经文中的经节。
的确,律法本身也包含神的应许。因此,福音的应许必定与律法的应许在某些方面截然不同,否则保罗所作的对比就毫无意义。但这差别难道不就是福音的应许是白白、完全依靠神的怜悯,而律法的应许乃是依靠遵行律法的要求吗?而且,人都不要在此反对说:神所弃绝的义是人靠自己的力量和自由意志所行的[1]──因为保罗无可辩驳的教导:律法所吩咐人的对人毫无帮助(罗八3)。因为不管是凡夫俗子,或行为最正直的人,都无人能遵守律法。的确,爱是律法最主要的吩咐。那么,当圣灵将这爱运行在我们里面时,这爱为何不能使我们称义,难道不就是因为连圣徒的爱也是不完全的,并因此不值得神的奖赏?
18.称义不是回报人的善行而是神白白的恩赐*
b保罗的第二处经文是:「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哈二4;加三11–12,Comm.,cf. Vg.)。除非他的意思是信心与行为截然不同,否则他的辩论必定落空。保罗说律法与信心不同。为什么呢?因为律法的义要求人行善。由此我们推断信心的义完全不在于人的善行。可见,以信称义之人的义完全不在乎行律法的功劳。因为信心接受福音所提供人的义。福音与律法的差别是福音的义与行为无关,反而完全在乎神的怜悯。保罗在罗马书中的教导也与此相似:即亚伯拉罕毫无自夸的根据,因他信神就算为他的义(罗四2–3);他也接着说,在人无法行善的光景下,人仍能以信称义就证明这点。「做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罗四4–5 p.)。这处经文的意思是信心的义出于恩典。稍后他接着说:「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cf. 罗四16)。由此可见,人得为后嗣既因出于信心,就是神白白的赏赐。难道不就是因为信心在善行之外完全倚靠神的怜悯吗?他也在另一处经文中以同样的意义教导:「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罗三21 p.)。他之所以将律法排除在外,就证明行律法不能帮助我们或使我们称义,反而我们是空手接受神的义。
19.惟独借着信心
b当诡辩家反对我们说人惟独藉信心称义(罗三28)[1]时,读者们就可以知道他们的反对是否是对的。他们不敢否认人以信称义,因这是圣经多处的教导。然而,因为圣经没有加上「惟独」这一词,所以他们拒绝接受人用惟独藉信心称义这说法。他们这样是对的吗?他们要如何解释保罗的这话,即除非信心是神白白的赏赐,否则就不是信心(罗四2 ff.)?白白的恩赐与行为如何共存呢?他们要用什么诡计逃避保罗在另一处经文中所说,即神的义在福音上显明(罗一17)呢?若福音向我们启示义,这义必定不是残缺的,而是完整、完全的义。因此,这义与律法的义无关。但他们拒绝用「惟独」这形容词,不但是错误的,也是极为荒谬的反对。那完全弃绝行为的人,难道不是同时表明一切都是出于信心吗?请问,以下这些经文是什么含意呢:「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罗三21 p.);「人就白白的称义」(罗三24 p.);「人称义……不在乎遵行律法」(罗三28)?
在此他们有很狡猾的逃避方式:虽然不是他们自己所捏造的,而是跟俄利根(Origen)和其它古时的作者借来的,却仍然是荒谬的。他们唠叨在称义上需要礼仪律的行为,但不需要道德律的行为[1]。他们虽然不断的争辩却不明白最基本的逻辑。当保罗引用以下的经文证明自己立场时,难道他们以为他癫狂了吗?「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三12),「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三10)。他们若非癫狂,就不会说保罗在这里的意思是神向遵守礼仪律的人应许永生,或惟独咒诅那些违背礼仪律的人。那么,若这些经文所指的是道德律,那无疑道德上的行为对使人称义也是毫无参与。以下的经文也有相似的含意:「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三20),而不是使人称义。「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罗四15),却不使人称义。因律法无法赏赐人坦然无惧的良心,律法同样也无法赏赐人义。既然神称信心为义,因此这义不可能是行为的奖赏,而是神白白的赏赐(罗四4–5)。我们既因借着信心称义,就毫无自夸的根据(罗三27 p.)。「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加三21–22 p.)。难道他们仍然敢唠叨说这些经文指的是礼仪律,而不是道德律吗?若是这样,就连孩童也要嘲笑他们的悖逆。因此,我们应当确信当圣经教导律法无法使人称义,所指的是包括礼仪律和道德律的这整个律法。
20.律法上的行为
b若任何人想知道为何保罗不只是提到律法,也详细的解释他自己的意思,答案并不复杂。虽然行为极为重要,然而行为的价值来自神对这些行为的喜悦,而不是行为本身的价值。因谁敢在神面前提到自己的行为,除非这些行为是神所悦纳的呢?谁敢因这些行为获得奖赏,除非这些奖赏是神所应许的呢?所以,这些行为之所以配得称为义行和配得奖赏,完全是出于神的良善。据此,行为有所价值,是因借着这些行为表达人对神的顺服。因此,为了证明亚伯拉罕不可能是因行律法称义,保罗在另一处宣告律法是在神与亚伯拉罕立约四百三十年之后才颁布的(加三17)。无知的人或许会嘲笑在神颁布律法之前人怎么可能会有义行,但保罗知道行为只能因神的见证和祂所赏赐的尊荣才会有价值,所以,他认为在神颁布律法之前,行为无法使人称义是理所当然的。我们知道当保罗想证明律法上的行为无法使人称义时,为何提到这些行为。这是因为他知道人只能用行为反驳以信称义。
然而,保罗有时也直接地说人绝不可能因行为称义,就如当他引用戴维的见证而说: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罗四6;诗三二1–2)。因此,我们仇敌任何的反对都无法拦阻我们将「惟独」[1]这绝对的说法当作一般的原则。
他们在另一方面承认人惟独以信称义,但他们却也愚昧和狡猾的说这是使人生发仁爱的信,所以义依靠爱[1]。我们当然同意保罗所说惟独依靠「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才能使人称义(加五6)。然而信心并不是因使人生发仁爱而使人称义。信心反而惟独因使我们与基督的义有份而使我们称义。否则保罗所强调的一切必定落空。他说:「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罗四4)。难道有比这更清楚的教导吗?即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而且,神之所以称信为义是因为这信是出于神白白的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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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义》朗读 |卷二 全集 在基督里认识神是救赎者,这认识首先赐给律法时代的以色列人,其次是福音时代的我们
《基督教要义》朗读 |卷三:
/01第一章 藉圣灵隐秘的运行使我们因基督获益(3.1.1-2)
/02 第一章 藉圣灵隐秘的运行使我们因基督获益(3.1.3-4)
/06 第二章 信心的定义和其性质的解释(3.2.8-13)
/07 第二章 信心的定义和其性质的解释(3.2.14-15)
/08 第二章 信心的定义和其性质的解释(3.2.16-19)
/09 第二章 信心的定义和其性质的解释(3.2.20-23)
/10 第二章 信心的定义和其性质的解释(3.2.24-28)
/11 第二章 信心的定义和其性质的解释(3.2.29-32)
/12 第二章 信心的定义和其性质的解释(3.2.33-37)
/13 第二章 信心的定义和其性质的解释 (3.2.38-40)
/14 第二章 信心的定义和其性质的解释 (3.2.41-43)
/32 第五章:他们在赎罪上加添赎罪券和炼狱(3.5.1-5)
/33 第五章他们在赎罪上加添赎罪券和炼狱(3.5.6-10)
/37 第七章 基督徒生活的总结:自我否定(3.7.8-10)
/41 第八章背十字架,自我否定的一部份(3.8.9-11)
/44 第十章信徒当如何使用今世和其中的福份(3.10.1-2)
/45 第十章信徒当如何使用今世和其中的福份(3.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