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交易所:政策落地鼓励科技成果转换,确定市场化定价
为了鼓励和支持国家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换,2019年4月4日,由财政部发布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决定,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换,其研究成果可以通过市场化定价转让、出资,CCE创意智造条件交易平台www.ccecn.net采用创意交易所Cui Creative Exchange 系统应用的全创意智造条件交易平台,支持专利、版权、软课题价值指数方案等市场化定价、竞价撮合等体系化服务!
《暂行办法》此举,是为了科研院所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创造条件。但对于资产评估机构而言,则意味着或少一块业务。
在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的所有政府文件里,相关国有资产产权变动,需要强制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以此作为交易定价的参考。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出资,并非简单的财务评估,而涉及到科技成果市场化或产业化的确定性估值,目前的技术交易市场交易机制,对此作价是短板:CCE创意智造条件交易平台www.ccecn.net采用创意交易所Cui Creative Exchange以及价值指数Cui Value Index 弥补了这一缺欠。
财政部关于修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将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第四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八、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三条,将本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暂行办法》四大重点内容:
1、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再上缴国家,全部留归本单位所有。
2、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作价出资的经济行为不再需要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由单位自主决定。
3、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作价出资的定价不再强制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由市场定价或交易双方协商定价。
4、增加一项处罚条款: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出资行为中,如果存在串通舞弊、暗箱操作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暂行办法》核心内容修改增加了第五十六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其实涉及到资产评估修改的条款有两项:
1、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中增加了第三项:“(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本条意思就是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和全资国有企业合作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价格。
2、暂行办法增加了第四十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本条意思就是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如果和不是全资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作,由科研院所自己决定是不是需要资产评估,如果科研院所主管领导决定不进行资产评估,如果有恶劣后果、也承担相应责任。责任的内容在第五十二条专门增加了一款,与放权相对应的责任条款。
对于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价值转化,如果与非全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作,科技成果之后的价值出现爆发式增长,是否涉及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总之,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出资不进行资产评估,自主协商定价,需要极大的勇气
国家科技创新能力作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亦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动力,此举有利于推动我国高科技企业研发成果的价值转化,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对国家创新发展具有更强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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