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达评论||刘建义:大数据驱动政府监管方式创新
大数据驱动政府监管方式创新
刘建义
技术更新是政府治理变革的动因。基于对信息生产、传递、分析方式的变革,大数据将推动政府转变监管方式,转向“循数”监管、精细监管、实时监管、流程监管、协同监管,以建设现代化的政府监管体系。目前,大数据已经广泛应用于食品药品、生态环境、股票金融、媒体舆论等领域,政府监管得到显著提升。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使得监管主体、客体、过程及其环境都发生了改变。那么,如何确保大数据深度嵌入政府监管并有效发挥作用?
首先,监管主体要具备基本的数据素养。所谓数据素养,即“在实际情境中具有数据意识,能基于数据提出问题,结合信息技术,使用恰当方法对数据进行收集、整理、表征和分析,并掌握用数据进行说理和交流的能力”,是人们有效且正当地发现、评估和使用数据信息的一种意识和能力,包括对数据的敏感性、收集、分析处理能力、利用数据进行决策的能力以及对数据的批判性思维等内容。对数据的敏感性和批判性思维强调监管主体应具备数据意识、大数据思维,能够“循数”思考,理性看待大数据现象,是主观认知;数据的收集、分析处理能力和利用数据进行决策的能力则强调监管主体应该具备分析、利用大数据并能够“变现”、“智慧监管”的技能、力量,是客观要求。
培养监管主体的数据素养,要强化监管人员的大数据意识。通过教育、培训,强化监管人员对大数据现象、技术和价值的客观认知,理性、辩证地看待大数据技术的适用及其局限。并将数据思维贯穿到监管决策与执行的整个流程,坚持“循数”监管,尊重数据证据、发挥数据力量。同时,确保监管人员充分落实大数据倡导的共享、协同价值,肯定企业、社会组织、普通公民在政府监管中的积极作用。
同时,还要强化监管人员的大数据能力。通过借调轮岗、挂职锻炼、专题培训等方式,锻炼大数据技能,提升监管人员的大数据实践能力。同时,加强监管人才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对大数据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提升监管队伍的理论化、专业化水平。并积极开展与科研院所合作,鼓励并接受科研人员、教师等高层次人才来单位挂职锻炼,联合组建“智慧监管”智库。
其次,监管大数据基本实现开放共享。大数据共享包括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跨行政区域政府间的信息共享、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数据合作共享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等。大数据开放则强调公众可以自由检索、下载和依法使用政务数据、公共数据。对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公民隐私的数据,政府应扩大数据开放渠道,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挖掘数据价值。监管数据的开放共享将为多元主体提供统一的信息服务,降低不同主体之间、监管主体与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奠定全流程、协同监管的信息基础。
第一,建立政府监管大数据平台。遵循分类管理原则,按照地区、行业、领域分别建立统一的政府监管大数据平台,对内开放数据接口,统一数据格式,将所有监管数据存入数据库,便于检索和利用。对外则建立统一的监管数据应用平台,与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网站相对接,推进监管数据的可视化操作,方便企业、社会组织、普通公众以及被监管者即时查阅并监督执法进程和结果,驱动政府监管走向公开化、透明化、协同化。同时,推进电子证照系统的建立与使用,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证流程,实现“数据跑腿”。
第二,进一步完善信息基础设施。遵循前瞻性原则,对接物联网、人工智能、5G网络等要求,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顶层设计与布局,实现东中西部地区、城乡地区统筹建设。同时,积极布局WiFi热点、移动网络,提高社会覆盖率和使用率,并配合改革收费模式、降低资费标准,便于监管移动终端的布局和使用,推动实时监管、流程监管、智慧监管的实现。
第三,优化行政体制机制,建立区域内的监管数据开放共享联盟、跨区域的监管数据开放共享协调机制,弱化部门间信息互动的行政壁垒。建立监管数据开放清单制度,明确“涉密”信息的范围和使用主体,规范企业、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的信息检索、获取、使用行为,走向协同监管。
最后,监管制度基本满足创新需求。制度是对社会现象或实践活动的约束与规范,旨在降低公共环境的复杂性和社会行为的不确定性,能够为大数据嵌入政府监管提供合法性依据和规范性指导。一方面,制度是对社会客观事实的抽象与概括,能够确证政府监管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制度是对客观规律的文本阐释,能够指导大数据监管平台的设计与建造,进而为各级、各类监管部门运用大数据提供标准和样本。只有当大数据监管变得合法、有章可循,政府监管数据开放共享才能真正实现。
一方面,加快旧制度的优化、更新,加强新制度的制定完善。充分考虑大数据渗透及其带来的影响,及时终止、废除过时、老旧甚至起阻碍作用的制度,对制度当中的部分内容如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监管程序、监管方式和手段等进行修订、调整,延长既有制度的生命力,以满足大数据时代政府监管的需要。同时,制定新的、具有包容性的政府监管制度,清晰界定大数据监管、智慧监管等概念,厘清大数据之于政府监管的作用、价值,明确大数据嵌入政府监管的内容、方式、途径,为大数据监管实践奠定合法性基础。
另一方面,加强政府监管制度的执行。以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为蓝本,各级、各类政府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配套制定切实可行、详尽具体的实施细则,强化大数据监管的可操作性,指导并规范各地区、各部门的大数据监管实践。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绩效考核体系,将大数据素养、监管数据开放共享等纳入考核体系,加强对大数据监管行为的规范与指导,以回应大数据时代的政府监管新问题、新实践。还要建设一支懂服务、会监管的政府监管队伍,推动大数据时代政府监管政策的有效执行。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02-28
作者:刘建义,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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