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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回顾: 2023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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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执业律师,全国首家劳动法庭特聘专家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八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江苏工会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企业发展工程协会培训认证专委会副主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专家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调解员,南京市2019年度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南京市2020-2022年度优秀劳动法律业务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专著《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正热销。(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最新发布:2016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重磅发布:2017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年度特稿:2018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年度特稿:2019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年度特稿:2020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年度回顾:2021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年度回顾:  2022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不经意间,2023年是我辞职离开法院的第八个年头了,也是我第八次对年度劳动法律事件进行梳理和回顾。

三年新冠疫情落下帷幕,给我们带来了2023年第一个完整的正常年,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长,劳动法活动蓬勃开展,劳动法进一步迸发出强烈的生命力。

回顾2023年,有着很多值得镌刻和铭记。

今天,一起来看看2023年度劳动法记忆!目   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发布

二、官方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件成常态

三、人社部、最高法院联合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四、国务院《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范社保工作

五、社保缴费从登记到征收均由税务部门负责

六、国家新规严厉打击代缴社保骗保等违法行为

七、非劳动关系特殊群体逐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八、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后死亡属于工伤

九、用人单位劳动备案并缴纳社保,法院不支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十、学历造假案终审判决七年后被高院撤销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发布


距离旧的第四个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发布时间,已经整整10年了。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4个旧司法解释,时间分别是:2001年3月22日、2006年7月10日(仅有这一个解释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12日、2012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把4个司法解释“四合一”整合成1个新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仅仅是新瓶装旧酒,其内容基本上没有什么新意。

所以,很多人都期待、渴望新司法解释(二)的到来。

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征求意见稿)终于来了尽管仅仅是征求意见稿,但也意味着离正式实施越来越近了,正常情况下三五个月之内是可以看得到的。新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统一了目前存在的一些分歧,在部分领域指明了方向。鉴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和地域的多样性,这个司法解释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它总还是确定了实务中一些争议问题的裁判尺度。其他的,譬如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终止、劳动者被迫解除中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标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解除等很多在实务中存在的大量争议的问题,还是继续维持现状吧。

其实现在,我满脑子里想的都是:新司法解释(三)什么时候能够出台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二、官方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件成常态
2023年,是人民法院、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公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最多的一年。每月都有劳动人事争议十大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这在以往的年份是从未出现过的盛况。

前些年,因为五一是劳动节,所以人民法院、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往往选择在五一前后尤其会在五一前向社会发布当地劳动人事争议十大案例、典型案例,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思考。

但近几年,伴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多,劳动争议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每年6月份,人社部会照例发布一份上一年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里面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从2017年度到2022年度,当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数量分别为:166.5万件、182.6万件、211.9万件、221.8 万件、263.1万件、316.2万件,也就是说这期间几乎翻了一番。

2023年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仍会继续增加,保守380万件,甚至不排除超过400万件,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审判压力越来越大,总结经验汇集案例也越来越频发,仅仅在五一前后发布典型案例就远远已经不够了。所以我们就看到,几乎每个月都有劳动争议方面的典型案例、白皮书等的发布,这种现象很突出。高院 人社发布19件劳动典型案: 调岗 超龄 新业态 解除 欺诈 工伤... 

高院发布2023十大劳动案: 挂靠工伤 停工停产 产假返岗 养老保险损失...

最新劳动案例: 两不找 人事二倍工资 严重失职 服务期 骑手 裁员

最新法院劳动典型案例: 涉降薪 裁员 通知工会 解除理由... 

最新十大案例: 调岗 停工留薪  产假 末位淘汰 诚信 绩效奖金... 

法院联合发布十大劳动案: 加班 迟发工资 解除 不胜任 工伤医疗... 

法院发布未签劳动合同类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人社发布: 新业态用工争议十大案, 涉骑手 快递员 主播 货运司机... 

高院发布劳动典型案(2023), 涉解除 代打卡 规章制度 侵权工伤双赔... 

高院 人社厅联合发布劳动典型案: 调岗降薪 冒名入职 混同用工 性骚扰... 

高院发布10大劳动争议案: 二倍工资 负激励 长期两不找 年终奖 医疗期... 

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案例: 个体户 性骚扰 工伤 新业态 竞业限制... 

高院发布十大劳动案: 女职工退休年龄 用工主体责任 销售 主播 月嫂... 

高院发布涉违纪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十大案: 旷工 虚假发票 抽烟 严重损失..

                          

三、人社部、最高法院联合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3年5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联合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6号),即聚焦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着力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

本批发布的案例,涉及网约车司机、配送员、网络主播、网约家政服务人员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覆盖平台经济主要行业类型和常见用工方式,充分贯彻落实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的要求。发布的典型案例,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明确“从属性+要素式”的劳动关系认定思路,结合平台实际用工中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等要素,全面分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加强对劳动管理程度的综合考量,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作出重点规范;对通过订立民事合作协议规避用人单位义务、“假外包真用工”、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违法用工行为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实现平台经济有序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双赢具有重要意义。

重磅! 最高院 人社部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四、国务院《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范社保工作


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共七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监督、法律责任与附则。

作为社保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了经办机构职责,确定了便民利民的基本要求,设置了具体的监督管理举措,明晰了侵害社保基金的法律责任,标志着社保经办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规范社会保险经办,对于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重磅新规! 国务院《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12.1施行) 


五、社保缴费从登记到征收均由税务部门负责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和征收。但受各地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进程较为缓慢。此后,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新疆、西藏、吉林、山东、山西、湖南、江西、广西、贵州、四川等地,纷纷规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但登记、申报、核定往往还在社保部门。2023年下半年,重庆、江苏、广东等地纷纷发布规定,将现行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方式进一步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征收、稽核也全部由税务部门处理。重磅! 社保缴费从登记到征收、稽核, 全由税务局负责 (11.1日实施) 
重磅新规! 缴纳社保改为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 (公告+解读) 

重磅! 7月1日起, 用人单位向税务局缴纳社保! 

六、国家新规严厉打击代缴社保骗保等违法行为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举报社保违法违规可奖励10万元,于2023年5月1日正式执行。

实务中,部分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可能会通过找代缴公司挂靠社保,或者在亲戚朋友的公司挂靠社保,但其实双方并未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3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就包括: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


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最高罚5倍! 判无期!

人社发布14件社保案: 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骗保 伪造身份信息...

虚构劳动关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有哪些法律责任?

人社部: 5月1日俩新规执行! 欺诈 骗保 代缴社保等红线不能碰! 已有人被判刑! 

人社部 财政部发文: 严打社保代缴、骗保, 举报查实最高奖10万元! 


七、非劳动关系特殊群体逐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实务中,存在着大量的并非劳动关系的群体,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生、平台从业者、家政服务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在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如何保障他们的职业伤害权益?各地对此进行了探索和实践,浙江早在2018年7月18日下发了《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实习生和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2019年10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转发推广浙江省的这一做法。其后,很多地区纷纷将特殊群体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沪人社规〔2023〕30号)规定,用人单位可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海南省《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规定》,在该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湖北省公布《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送审草案)》,拟将超龄未退休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障。

伴随着新业态用工的越来越多,以及需要保障的就业人员越来越多,2023年,一些地区继续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如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将工伤保险扩大到大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实习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政服务人员、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由第三方平台服务机构或平台统一管理,参与影视、舞台剧制作的群众演员等群体。安徽省《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省内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人员(如超龄就业者、实习生、平台从业者等),用人单位或个人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各地政府的这些举措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使工伤保险惠及更多群体,在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分散了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人社发布: 新业态 实习生 村干部 家政人员等可单独缴纳工伤保险 (2023.7.1) 

人社新规: 超龄人员、实习生可单独缴工伤保险! (2023.12.1) 
八、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后死亡属于工伤


2023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涉及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后死亡能不能认定为工伤。戴某某生前系临沧市住建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被派驻到云南省永德县参与脱贫攻坚。2019年9月3日8时40分,戴某某被发现昏迷在房间后随即被送医救治。9月4日23时被医院确诊脑死亡。戴某某家属决定人体器官捐献,报经批准后继续对戴某某行器官维护处理。9月5日14时30分,对戴某某行脏器取出手术,完成器官捐献。同日15时28分,临沧市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宣告戴某某死亡。临沧市人社局认为根据临沧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判断,戴某某从突发疾病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已经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情形的规定,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审法院认为,在人体器官捐献情形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适用,应当以诊疗机构确认的脑死亡时间作为死亡时间。在确认戴某某人体器官捐献前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情形时,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出具的诊断证明、临沧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说明、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确认登记表等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推翻《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关于戴某某死亡时间的认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后,“48小时”内才可以认定工伤,但这一规定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挑战,一些人认为超出48小时死亡就不能认定工伤的做法实在太苛刻、太冰冷。客观地讲,这一规定是合理的。工伤方面的立法,初衷是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的,所以规定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都算工伤。立法其实已经是充分考虑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向劳动者倾斜了,不宜再指责立法不公。至于有人说48小时不够,那么同样,就算是72小时,96小时,甚至480小时,总会有人因抢救时间超过这一时段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近年来,一些法院突破了48小时,认为特殊情况下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人社部门仍然基本上没有突破,毕竟48小时是白纸黑字写在上面的,而司法的灵活性更大,法院基于特殊情况的判决仍然属于极个例。

又一例! 职工岗位上突发疾病抢救6天去世, 人社局不认工伤, 被法院撤了! 

重磅! 最高法院发布4件涉劳动用工典型案: 补缴社保 超48小时工亡 见义勇为 劳动权益 

九、用人单位劳动备案并缴纳社保,法院不支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1期公报案例,其中 “陈武桂诉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中包含劳动合同部分必备条款,且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未签书面合同的后果系明知,未在入职时积极主张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权益,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离职后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异化了法律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谋取额外利益,不应得到保护和提倡。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如下:第一,在主观意图上,被告德通公司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并无故意。在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公司为原告陈武桂办理人事招录、离职手续,在《职工录用花名册》详细记载劳动者基本情况,《工资表》记载了陈武桂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 出勤时间等,公司又对双方的劳动关系进行备案登记,并为陈武桂缴纳了社会保险,应认定公司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明显故意。第二,在形式上,达到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效果。虽然《职工入职登记表》、《离职登记表》、《职工录用花名册》等文件均没有劳动合同字样,但记载了工作岗位、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内容。公司在行政机关对双方劳动关系进行备案登记,备案花名册可公开查询,无论是行政部门对劳动就业管理的需要,还是劳动者对其个人在德通公司就职情况的知情需要,均已得到满足。以上书面文件虽然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但结合劳动关系在行政管理机关的的备案登记,可以确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达到书面劳动合同所需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第三,在合同目的实现上,陈武桂主张权益并未受阻。 公司一直未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瑕疵并未影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及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陈武桂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未因缺失形式上的书面合同而受阻。第四,在法律原则上,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应予恪守。陈武桂连续在两家公司工作离职后均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其在入职德通公司后,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未签的后果系明知,但未积极主张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权益,而是在离职后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异化了该法律条文的目的,与诚信不符,不应提倡。近年来,劳动者“碰瓷”企业的现象屡屡发生,部分“劳动者”采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伪造个人签名等不诚信行为,意图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起诉的方式,获得高额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在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查明后往往会持否定意见。

最高法院公报: 劳动备案且缴社保, 不支持未签合同二倍工资! (涉嫌碰瓷) 

员工告过21个劳动案, 还能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吗? 高院: 碰瓷很明显!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219条意见: 全国+各省

十、学历造假案终审判决七年后被高院撤销

2015年11月17日,一公司以学历造假为由解除了入职近10年的女员工施美凤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员工以虚假学历证书至公司处应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之后双方虽然签订过数份劳动合同,但欺诈事实始终存在,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2016年11月22日,二审法院认为,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期限,公司在员工入职近10年时以入职时学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336元。

2023年8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再审认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者有该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提供的调查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书》等证据,能够证明施美凤所持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证书系伪造。施美凤持虚假的学历证书至公司应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在应聘资料中提交专科毕业证书,亦能证实其将学历作为应聘的有利条件之一。施美凤入职时隐瞒真实的学习经历并向公司提供虚假的毕业证书,该行为在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一直持续。结合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施美凤还存在故意删除公司重要资料、多次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及网络购物等情形,公司解除与施美凤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向施美凤支付经济赔偿金。

最新判决! 高院7年后撤了二审: 员工学历造假但已入职10年, 能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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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已印刷5次)一书是劳动法行天下公众号创始人刘秋苏的鼎力之作,作者刘秋苏曾任法官十余年,现为执业律师、兼职劳动仲裁员、兼职法学教授,系江苏省南京市优秀劳动法业务律师。本书凝结了作者数年来的实务心血,书中既有法官、仲裁员的裁判思维,又有律师的办案技巧,还教人以胜诉策略,正反双向分析,结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被称为迈向劳动法专业化的教科书式著作。既可作为律师办案的枕头书,也可作为企业防范劳动风险、法官和仲裁员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以及高校的实务教材、当事人的维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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