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港交所18C章咨询文件简析及与上交所科创板规则对比

作者:杨明皓 王峰 骆嘉昀 张逸聪

香港交易所(“港交所”)于2022年10月19日发布了特专科技公司上市制度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就修订《上市规则》以让特专科技公司于港交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制度(“18C章”)提出建议,并咨询市场人士意见,《咨询文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本次《咨询文件》的发布旨在为特专科技行业的公司解决该等公司于港交所主板上市所可能遇到的若干困难,为其提供上市渠道,以期进一步拓宽投资者在香港市场的投资机遇,使香港市场更加多元化的同时,增强其与美国、中国内地等其他市场的竞争力。


本文将简要介绍港交所就特专科技公司上市之主要拟议要求,并与港交所传统主板、上交所科创板之相关上市政策进行比较。


一、《咨询文件》的主要建议


本次《咨询文件》将特专科技公司分为(a)已商业化公司及(b)未商业化公司两大类:



(a)旗下特专科技产品已实现有意义的商业化(以其收益(收入)达到最低门槛证明,即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特专科技业务所产生的收益(收入)至少达2.5亿港元)的公司(“已商业化公司”);及


(b)主要从事研发以将特专科技产品商业化或仍未达到最低收益(收入)门槛的公司(“未商业化公司”)。


1.

特专科技行业之定义及范围


《咨询文件》拟将“特专科技行业”定义为从事:(a)新一代信息技术;(b)先进硬件;(c)先进材料;(d)新能源及节能环保;及(e)新食品及农业技术的公司,具体可见下表对相关特专科技行业及可接纳领域:



2.

主要上市要求



此外,《咨询文件》亦就首次公开招股及首次公开招股后事宜拟做出以下若干主要规定: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的规定


 首次公开招股发售的股份总数至少50%分配予独立机构投资者;

 上市后自由流通量至少达6亿港元

● 须披露的资料包括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及现金流、产品及商业化现况及前景、研发、行业资料、知识产权以及适当的示警声明。


首次公开招股后的规定


 对控股股东、关键人士及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施行首次公开招股后禁售期的限制;及

● 对未商业化公司施加额外持续责任,包括于中期报告及年报中额外披露发行人达到商业化收益(收入)门槛的进展,以及披露有关上市文件中载列的任何业务及财务估计的更新。


二、港交所18C章与上交所科创板之比较


港交所18C章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科创板(“科创板”)在行业定位等方面存在一定相似之处,但二者也各有侧重。我们从行业属性及科创属性、上市要求、首次公开招股及上市锁定期方面进行简要对比,具体如下:


行业属性及科创属性:18C章与科创板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硬件、先进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行业领域均存在重合,但科创板对科创属性要求更为严格,尤其在研发人员比例、发明专利数量和收益(收入)规模方面有明确标准。


18C章规定了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硬件、先进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食品及农业技术五大行业。其中,新食品及农业技术未列入科创板重点推荐领域中(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新食品及农业技术领域企业一定无法在科创板上市)。同时,上市发行人必须符合从事研发满三个会计年度且每年研发费用占总运营开支至少15%或50%的条件。


科创板主要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及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领域。其中,生物医药领域对应港交所18A章标准。除行业属性外,科创板对上市发行人的科创属性要求总体而言更为严格,除研发投入达到营业收益(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外,还规定研发人员占总员工数量的比例需达到10%以上、形成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数量需达到5项以上、营业收益(收入)规模符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益(收入)金额达到人民币3亿元以上。


上市市值要求:18C章主要关注预期市值且要求更高,达80亿或150亿港币,科创板则整体考虑企业市值、收入、利润、现金流等综合财务表现。


18C章对上市发行人的预期市值80亿港币(已商业化公司)和150亿港币(未商业化公司)要求高于科创板(除红筹企业外,10亿-40亿元人民币),同时,18C章看重上市发行人历史融资情况。


科创板除预期市值外,也看重上市发行人其他方面的财务指标及综合财务表现。总体而言,科创板五套上市标准中,收益(收入)、利润、现金流等状况越好,则相应在预期市值方面要求更低。


首次公开招股:18C章未像科创板IPO一样规定25%的发行比例,而是规定了IPO中机构投资者比例和上市后流通量。


18C章要求上市发行人首次公开招股发售的股份总数至少50%应分配予独立机构投资者,同时,其上市后自由流通量至少达6亿港元。


科创板要求与A股其他板块一致,即上市发行人在上市后的总股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IPO发行股份数应达到公司上市后总股数的25%以上,但如果总股本人民币4亿元以上,则IPO发行股份数达到10%以上即可。


上市锁定期:18C章较传统港交所主板上市扩大了锁定人员范围并增加了锁定期限最长至24个月,但科创板锁定期规定仍更为严格。


18C章除现时适用于控股股东的禁售规定外,港交所规定对关键人士(主要指创办人、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特专科技公司技术营运及/或特专科技产品研发的主要人员以及特专科技产品的核心技术的主要开发人等)及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施行首次公开招股后禁售期的限制。关键人士及其紧密联系人的锁定期为公司上市后12个月(已商业化公司)及24个月(未商业化公司),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锁定期为公司上市后6个月(已商业化公司)及12个月(未商业化公司)。


科创板则较18C章更为严格,即全体IPO前股东锁定期为公司上市后12个月,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锁定期为公司上市后36个月。除上述惯常IPO锁定期要求外,中国公司法、证券监管规定及科创板上市规则对科创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份锁定还存在额外锁定要求,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在任期内(无论任期内是否离职)每年减持不超过前一年所持股份总数的25%,核心技术人员在其IPO锁定期届满后,所持IPO股份还需再分4年解锁,每年解锁25%。除前述规定外,科创板对未盈利企业、上市后6个月内股价连续跌破发行价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减持也存在额外限制。


三、小结


港交所《上市规则》本次修订的重点是放宽对于特专科技行业企业上市的条件,以满足产品及/或服务商业化尚处于早期的潜力科技公司的上市融资需求。


对于中国内地的科创企业来说,上交所科创板与港交所18C章的上市路径各有优势。港交所18C章更适合有国际化需求的企业,尤其是五大科技行业与消费、金融及新兴产业相结合的企业部门,而上交所科技板已经在半导体、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形成了集群效应。


港交所本次咨询期将于2022年12月18日结束,我们将会紧密关注港交所的下一步行动,并第一时间为企业客户提供最新咨询与服务。



资本市场专栏往期文章

  1. “中瑞通”正式通航,开启互联互通新篇章

  2. 上海自贸区债券发行之法律实务探析

  3. A股、香港、美国证券市场分拆上市的法律观察

  4.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新变革——浅谈《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相关备案管理办法

  5. 香港联交所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公布《咨询结论》

  6. 香港联交所SPAC上市咨询文件评析

  7. 北交所:回顾、框架与展望

  8. “双创板”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核规则解读

  9. 也说美国资本市场新宠SPAC

  10. 新三板转板上市办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11. SPACs Regain Populartiy on U.S. Market

  12. 不走寻常路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再受青睐

  13. 向左走,向右走?把脉中概股私有化后的回归选择

  14. 国有控股企业“股票发行价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问题研究

  15. 区块链产业星火重燃——记亿邦国际的境外上市之路

  16. 创业板“负面清单”对传统企业上市的影响

  17. 慈善基金会是否具有担任上市公司股东资格?

  18. 《中国私募基金募集与运营法律实务指南(私募证券卷)》发布

  19. 香港上市视角下的融资租赁公司之监管与合规要旨探析

  20. 重大变革后的QFII及RQFII资金管理政策概述

  21. AIC资管新规重点解读与前沿探讨

  22. 上海QFLP试点机制新动向

  23. 比较视角下的中国版基础设施公募REITs解读

  24. 金融科技与科创板:能否结缘?

  25. 民营医疗机构:赴港IPO之合规注意事项探析

  26. 和创业伙伴们一起坐上火箭——非上市公司员工期权激励操作要点

  27. 新三板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八大看点

  28. 公司财产分配与优先清算权的实现

  29. 当监管机构来敲门,我该怎么办?——兼评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处罚情形

  30. 迎接BVI私募基金监管新时代

  31. 开曼私募基金法正式出炉

  32. 《新证券法》对境外上市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影响

  33. 一个时代的落幕?开曼预计将开启私募基金监管新时代

  34. 新证券法解读——第一讲:对信息披露行为的规制

  35.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的法规分析及实践解读

  36. H股“全流通”改革正式推开,直接境外上市架构迎来重大利好

  37. 海外基金设立地角逐之狮城争霸(新加坡)

  38. A股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法律规制及操作实践

  39. 科创板落地系列之三:科创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主要上市条件比较简析

  40. 科创板落地系列之二:科创板正式规则与征求意见稿比较简析

  41. 提高罚款无法根治上市公司“割韭菜”问题

  42. 从并购实务角度看上市公司商誉风暴

  43. 上交所科创板与港交所主板比较简析

  44. A股爆雷!谁来担责?


作者介绍



杨明皓律师分别于香港大学和伦敦大学获得法学学士与银行和金融学理学士,获中国香港执业律师资格,亦获澳洲新南韦尔斯执业律师资格,于2018年加入竞天公诚。在此之前,杨律师于一家领先美国律所工作,也曾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科工作多年,负责主导多个上市项目的审批及上市政策的制定。杨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资本市场、合并与收购。杨律师在资本市场经验丰厚,曾经参与多个具规模的上市项目并为多家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合规法律服务,获得同业及客户广泛认可。


杨明皓律师历史文章

  1. 香港联交所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公布《咨询结论》

  2. 香港联交所SPAC上市咨询文件评析

  3. 上交所科创板与港交所主板比较简析


王峰律师是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在境内外证券发行、并购重组、证券合规等方面具有20年的执业经历,尤其在医药、半导体、化工等行业企业境内外IPO、融资及并购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王峰律师团队业务涵盖企业融资、上市、并购、日常业务合规及争议解决。


王峰律师为《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高度推荐律师(资本市场:股权)和LEGALBAND客户首选:资本市场多面手15强。


王峰律师历史文章

  1. 公司财产分配与优先清算权的实现

  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应对指南

骆嘉昀律师毕业于香港大学及中国人民大学,分别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及法学硕士学位。加入竞天公诚之前,骆律师就职于一家领先美国律师事务所的香港办公室。骆律师的业务重点为香港资本市场及收购合并业务,在证券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骆律师曾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中作为香港法律顾问代表发行人和承销商,在长期的执业经历中积累了广泛的行业经验及独到理解,其客户包括代表大型中国公司和声誉卓著的投资银行,服务的行业涵盖能源、生物科技、互联网科技、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地产及物业等。同时骆律师为多个香港上市公司、投资银行及基金投资人就香港证券合规和监管事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经办包括上市公司的融资及并购项目、投资及收购上市公司、上市前融资等事务。骆律师具有中国香港律师执业资格及中国律师资格。


骆嘉昀律师历史文章

  1. 香港联交所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公布《咨询结论》

  2. 香港联交所SPAC上市咨询文件评析

  3. 上交所科创板与港交所主板比较简析


张逸聪律师先后毕业于香港大学、诺丁汉大学及香港中文大学,分别获得法学研究生文凭、法学学士学位及社会科学学士(政治及公共行政学)学位。2015年至加入前,张律师为的近律师行(Deacons)的合伙人。


张律师在企业融资范畴拥有超过13年执业经验,在过往协助了超过30个成功上市项目和上市申请。张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上市、资本市场及兼并和收购项目。张律师也会为客户就与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相关的企业合规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张律师于2019年至2022年被《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评为资本市场:股权领域推荐律师。张律师曾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为40位40岁以下精英律师。另外,张律师参与服务的项目曾获得《商法》杂志颁发“年度杰出交易大奖”及《亚洲法律杂志》(ALB)颁发“项目大奖”。


张律师具有香港律师执业资格,并在2021年通过了首届的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考试。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