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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快乐,愿世间再无洛丽塔|圆桌论坛第049期

政治学人 政治学人 2021-04-25

回归生活的政治·圆桌论坛

第四十九期——再思未成年人性侵问题


议题发布


2020年4月9日,一篇题为《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的文章曝光上市公司高管鲍某长期性侵其养女李星星(化名)。当事人鲍某曾任烟台杰瑞集团副总裁及首席法务官,中兴通讯独立非执行董事。2015年,鲍某向受害人李星星母亲提出“重组家庭”后,将李星星接到北京独自抚养,2019年4月李星星向烟台警方报案称遭受鲍某长期性侵。目前,当事人鲍某已被杰瑞集团、西南政法大学辞退,从中兴通讯辞职,案件的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鲍事件的曝光也使《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一书再度受到关注,本书基于作者林奕含的真实经历写就。作家林奕含出生于1991年,少年时期遭受性侵的经历使她患上严重的心理和精神疾病。2017年4月27日,林奕含自杀身亡。这两件事不免让我们联想到俄裔美国作家弗拉基米尔·纳博科夫所创作的长篇小说《洛丽塔》。该作绝大部分篇幅是死囚亨伯特的自白,叙述了一个中年男子与一个未成年少女的恋爱故事,作者用反讽的写作手法讲述了恋童癖犯罪的独白。

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少年儿童就是明天的世界,然而作为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却屡屡成为性侵受害者,更有上述事件中的施暴人凭借受害人对自己的信任、尊重和依赖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这一惨痛事实应引起重视与思考。因此,本期的讨论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

1.多国立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然而高压之下屡禁不止的原因何在?

2.如何看待成年人利用不平等关系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

3.如何更好地保护在权势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未成年人?



嘉宾介绍

主持人:


刘成晨

桂林理工大学

公共管理与传媒

学院

社会工作教研室

主任

MPA教育中心主任 


参与嘉宾:


张珺

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

付光伟

河南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

学院 

社会工作系系主任

点评嘉宾:


刘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博士 

LSE访问学者  

南京市委党校讲师


观点阐述


刘柳


聚焦不平等关系与未成年人性侵

如何看待成年人利用不平等关系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我认为这种不平等还原到事件中是二者年龄、身份、资源的位差体现。位于强势的成年人通过“情感需求”的话语包装,将处于劣势的未成年人的性剥削变成“寻求庇护——依附”精神汲取取向。

利用不平等关系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会对受害人带来怎样的伤害?除身心的伤害和阴影,我想从看似抽象却真切关乎我们每个人生存的角度来谈——这带来的是人类能否续存下去的问题,即一个人和他的后代要在一个制度框架活下去,这种愿望是哪怕自身是一个不利他人也不至于丧失基本权利的生存状态。同时,他的后代人的生活也不至遭受致命的损害。此外,未成年人还处于“认知懵懂期”,不平等关系的侵害会影响未成年人道德认知的建构。这种认知建构从个体来看,或许只是影响了个人的道德和规范。然而,从一个群体来看,这会形成社会的自我阶层定位(Class Identification),即从不平等——受到侵害——进而认命服从的逻辑板结群体阶层的定位,这会影响个体和社会的“可行力”(Capability)。

如何保护劣势中的未成年人?各种法律建制的具体实操条例还需要不断完善。从根子的逻辑起点来谈,保护劣势的未成年人,就应追求平等,平等背后则是要消除非自愿性。而要想获得自愿性,就必须要保障劣势主体的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应然权利(Idealistic Rights)是道德权利,是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实然权利(Actual Rights)是主体实际中,通过上述我们第一反应的法律权利的保障下实际上享有的权利。那么何种法才能称为良法?道德底色必不可少。


付光伟


未成年人性侵的原因何在?

成年人利用不平等关系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行为,在理论上有多种解释,比如心理学用恋童癖来解释,文化上有人迷信所谓的“采阴补阳”,社会学从社会层面的不平等关系来解释。但不论那种解释,在法律面前,它构成了对性侵对象极大的生理、心理、社会上的伤害,从重、从严处罚是必须的。

鲍毓明性侵养女事件,之所以令人关注,不在于鲍某的精英身份,因为从全球来看,性侵未成年人事件最常发生在社会精英身上。而在于鲍某实施性侵是在私密的家里进行的,而对象还是自己的“女儿”,“虎毒不食子”,这种行为彻底摧毁了中国人的道德底线,由此引起全社会的极大愤慨。

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期,生理、心理、智力发育尚未成熟,性侵行为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都造成巨大伤害。鲍某案以一种“类家庭”的关系实施性侵,它对性侵对象心理上的伤害可能更深、更大。而且,这种类家庭化的性侵行为,更加难以被发现,加大了社会监管的难度。

为什么法律越来越多,而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却越来越多,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本身的问题,也有深层的社会原因。从后者而言,我们可能需要深思当代社会中精英阶层的道德为什么会沦丧。


张珺


未成年人性侵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对于鲍某涉嫌性侵未成年人一案,两个法律问题值得关注。第一,我国刑法设定的性同意年龄是否偏低。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看,14周岁作为性同意年龄偏低。未成年人的性同意能力受其认知水平、心理状况、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尤其是特定关系中,如监护、教育等情形中,由于双方地位实质不对等,未成年人的“同意”往往不是真实意愿。应当提高性同意年龄,防止对未成年人的性剥削。第二,如何及时发现和妥善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隐蔽性相对较强,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全面实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同时,为减少再次伤害,案件调查要格外注重对受害者的隐私保护和心理疏导,实行“一站式取证”,避免反复询问检查受害者。媒体要审慎报道,不过度渲染揣测,防止舆论压力加重受害者心理创伤。案件审结后,通过多方参与的综合救助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教育、心理、经济等多方面帮扶。

从该案展开,应进一步探索如何完善预防与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机制,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的成长环境,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应建立严格的性侵未成年人前科者管理机制,限制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大力整治儿童性剥削制品,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罪恶产业链。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防范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帮助因监护人失职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摆脱困境。


刘成晨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难在何处?怎么办?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或伤害,是近些年来我们的媒介与学界经常讨论的问题,在媒介端,我们常常看到相关的新闻报道,包括本次事件。我们的社会有没有这样的震慑呢?有。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的法律、政策与文件。但为何这样的事件频频发生呢?4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0年第一季度决定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与 2019 年第一季度相比,这一数字上升了2.2%。”怎么就这么难保护未成年人呢?

有人提出:“一般性侵儿童的犯罪比较隐蔽,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一对一的环境当中,证据本来就很难保存,加上孩子第一时间不敢说、不敢报警,导致一些证据的灭失,给立案或者破案都会带来非常大的困难。”这就会导致犯罪者或失范者逍遥法外。当然,结合本次事件来说,信用的滥用、权威的施压、借用关系型环境的作恶(结构性因素),以及未成年人的性教育问题等都构成了本次犯罪得以实施的原因。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目前加强心理疏导,防止二次伤害,加强校园安全等都是“事后诸葛亮”的做法,亡羊补牢对不对?对。但我们更需要考虑如何预防?我们要做的是:第一,在法律方面,提高法律的威慑力,让其不敢失范。这是最为核心的。就鲍某的做法而言,其应该受到严惩,而不仅仅是被开除、解聘那么简单。“当双方存在特定关系,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的同意在法律中应视为无效,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第二,在学校方面,加强未成年的相关教育与知识学习,提高他们的自我权利(“当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信任关系,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未成年人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信任关系的存在也导致被害人无从反抗,这种滥用信任关系的行为明显侵犯未成年的性自治权。”)与保护意识,尽力去避免耻感文化对其困扰等。第三,在家庭方面与社会救助方面,家庭作为未成年的保护系统与社会支持系统,这里面有权威、权力不均等的问题。鲍某所谓的“养父”身份,并不意味着他就可以乱来。那么,社会有没有对其收养进行鉴别?如何监督?社会救助方面有没有更为完备的方案以解决这一部分弱势未成年人的成长与生活问题?我们的社会保障方面还是需要加强。



学术争鸣


一、法律能保护未成年人吗?

张珺

刑法对利益的保护具有事后性的特点,往往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才能发挥作用。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熟人作案、利用监护等特殊职责作案的现象较典型, 受害者认知能力不足,或受诱骗、胁迫等原因,导致性侵行为“发现难”,惩戒就更难,容易逃脱法律制裁。行为人有一种基于优势地位的自信心理

严刑峻法对于防治性侵未成年人是否有效?

付光伟

张珺

我个人观点严刑峻法是有效的,但这个严必须是综合的严。不仅是刑期加长这个层次的,还要结合对前科者的严格管理,以及执法层面持续把性侵未成年人作为打击重点。

我对“一站式取证”感兴趣,当不好的事情发生,能如何做可以最大化保护受害人? 

刘柳

张珺

一站式,对受害人适用,一次性询问、检查、取证,避免反复让受害人回忆痛苦的经历。调查取证的方法人性化,对鲍的报道中提到刑警询问受害人时采取粗暴手段,这会加重受害人的痛苦。取证还应考虑到受害人的心理压力,反复询问可能会使受害人认为自己被怀疑,从需要保护的对象成为“嫌疑对象”,不利于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法律有法律的力量,但是不是全部。

刘成晨

刘柳

是的,而且法律不同类别语境还存在判定的模糊和难点,需要多管齐下。

法律的宽严不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的根源,犯罪的“本”是人性之恶,刑法起到的是底线作用,在引人向善方面是比较乏力的

张珺

刘柳

美国对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也是14岁。然而,14岁的未成年人已具有一定的认知判断,或出现借用未成年人身份逃避惩罚。年龄划分在不同类别的法律上,是否存在不兼容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我认为可以提高性同意年龄。因为目前按满14周岁具有同意能力,这给了“养成癖”之类人士可乘之机。

张珺


二、此类事件为何会发生、应该如何防范?

付光伟

怎么样理解鲍事件?我觉得应该思考此类事件什么时候开始多起来的?是原来都很多没有而没有披露呢?还是近些年才突然增多?背后深层的社会背景是什么? 可能很复杂。我觉得与互联网带来的性交易的个性化定制、隐密化有很大关系。应该从“互联网+”这个新的时代背景去理解成年人性交易方式的改变,去设计符合时代需要的制约体系

付老师的观点从市场交易的产业链展开,但是产业链里的性交易很难区分自愿和强迫的问题,甚至可能出现隐蔽的合法化。付老师也在观点里提到精英道德沦丧问题。客观而言,“精英”二字就蕴含了身份背后资源的不平等性,这与本期圆桌聚焦的问题——成年人如何利用不平等关系侵害未成年人非常契合。透过这些事情具象背后,道德沦丧的根源是否又可以追溯到不平等性这一层面?那么我们如何解决这种因果反噬呢?由此,我想回到我一开始阐述的观点,必须要消除非自愿性,要保护人的自尊,保护人的实然权利

刘柳

刘成晨

我个人的观点是这样的:第一,性侵本身发生的危害性,不容置疑,对受害者的影响会很大,尤其是心灵上的,那位案例里的自杀女性就是典型,还有本次鲍某事件,通过录音、报道等,都可略知一二。第二,关于原因,我之前阐述过,即耻感,我觉得这个需要注意。第三,如何治理?是靠法治,还是性教育等。

耻感消除如果从家庭支持系统的⻆度来看,是否力量会薄弱和不专业,社会有无一套比较专业的程序? 

刘柳

刘成晨

家庭是初级社会化场所。家庭作为最主要的支持系统,我觉得它在教育孩子方面是非常重要的,社会以及学校的教育也需要跟上。

关于刘老师您提到未成年人的家庭原因,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不足的干预现状如何呢,案件发生后受害者及其家庭能得到哪些来自社会的扶助? 

张珺

付光伟

我从开封的实例来看,检察院、妇联、团委的各种救助还是不少的,但是我觉得根本的是权力的不对等在加剧。

这样的社会救助,来自于:第一,心理的疏导;第二,社会的帮助;也就是社工的链接资源,可以用法律来保护权益。就治理对策,老师们还有什么想法吗?

刘成晨

张珺

目前事件中对家庭监护的干预能够达到什么程度呢,从虐待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的一些案件看,受害者不容易脱离家庭困境?

这是防止侵害发生的源头。

刘柳

刘成晨

所以我在思考,在收养未成年人时,是否应该有一个评估?被收养人无法在这样的家庭继续生活下去时,就需要社会救助,正如付老师所言,团委、社工机构等等,都可以提供此类救助。

除了救助,我觉得更重要的还是建立强有力的约束体系,这其中法律约束肯定是最重要的。同时,从赋权角度来看,需要培育超级大众。

付光伟

刘成晨

监督也很重要。法律监督,道德监督,包括网络监督等等都是必需的。社会学往往从结构、文化、个体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此类案件中,法律制度以及关系结构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探讨。 

碎片化的社会组织,目前只能做一些有限的救助工作。

付光伟

刘成晨

应该让社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介入儿童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当中去。


三、“权势性侵”:特定关系中的不平等

张珺

“权势性侵”是性侵未成年人预防和打击的难点。监护、教育等特定关系中,未成年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自我保护能力受限。利用——特定关系实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对施害者的惩戒难。虽然《关于依法惩治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刑法对利益的保护具有事后性特点,一般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才能发挥作用。而遭受性侵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伤害巨大,甚至难以挽回。

回归到鲍某事件的具体情境中,本期圆桌主要视角是不平等。跟以往爆出的侵害未成年人事件不同,鲍某事件不平等侵害的焦点在权势上。不论是师源型侵害,还是亲/养父/熟人侵害,这些过往事件的不平等性集中在年龄、认知、关系感情这主要三个层面。而鲍某事件因权势不等造成的侵害具体表现在:一是身份上的位差。这是形成权势侵害的根本原因。鲍某因其独立董事、法务官等多重身份带来的资源利益链使其自带位阶光环。外界对鲍某的认知是值得信赖的精英,造成了侵害事件的隐蔽性。二是家源型父系权势强大导致李星星和其母亲在事件之初持容忍态度。这是权势侵害不断叠加发生的原因。家源型侵害特别是父系的侵害,尤其是事件中母亲的经济情况无力支撑其自身和李星星的生存,就更无法支撑其反抗的动力和能力。而父系权势的侵害在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认知上存在一定模糊性。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中,对家庭照顾者会产生生存——适应——依恋的心理认知。因此,未成年人对照顾者,特别是父亲给予其生命-照顾的父权系的强势关系下,会产生自己值得被关爱的“内在运作模式”。这跟李星星未成年在认知和性自愿懵懂有交叠的因果关系。三是社会宏观系统上处于强权势资源的鲍某对弱者的反抗可以较低成本进行摆平。这是该侵害事件一直悬而未决的原因,更可怕的是可能会导致强者欺压弱者的行为因没有受到严峻的处罚而更加“嚣张”。

刘柳

张珺

坚持严厉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应当强化对于利用特定关系性侵未成年人的预防机制,把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风险降到最低。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乃至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的行为约束。要求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从业人员,不得在从业机构之外且无监控设施的场所单独与单个未成年人相处。对刑满释放的性犯罪前科者实施严格管理,建立对性犯罪前科者信息的共享机制,确保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机构掌握相关信息,能够限制此类人员接触未成年人,并禁止性犯罪前科者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

宏观系统是一个涵盖文化、亚文化、社会环境的综合系统,包括对权势资源强者的认知对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给予等等。我国已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法律和措施,然而,我们不愿看到的事件依然在发生。从保护的重心来看,除了社会宏观系统下各种法律制度部门的协同保护仍需完善外,还需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因为侵害事件预防——发生——揭发的第一源头就在未成年人自己。或许大家会质疑,未成年人在认知、能力上本就是处于弱势地位,自我保护很难实现。然而,如果从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家庭监护等这些环环相扣的环节进行衔接对推进自我保护是有益的。这种推进的方式就如同我们在仰望星空时,虽然不能一步抵达却一直沿着正确的路径在靠近,这是整个制度和文明进步所沉淀下的价值。

刘柳

付光伟

从国内外被披露出来的——性侵案例来看,实施性侵的主体以各行各业的精英人物为主。本该引领社会发展新风尚的精英,为什么会变得如此堕落?而且这种现象超过了国界,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问题。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单从一个人的人品来寻找解释,它背后的深层原因可能还是社会性的。其中之一便是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精英人物对于性服务的需求越来越个性化。性侵幼女事件的增多都是在这个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同时,互联网也让精英的控制能力大大增强。开封尉氏县的赵志勇性侵、强奸多名幼女,他使用的主要手段就是拍裸照,威胁那些受害女孩不要对任何人讲,否则就要把她们的裸照发到网上去。这说明互联网成为某些精英人物控制性弱势群体的手段和工具,以往“网络民主”的角色弱化了,这是值得思考的重大问题之一



学人点评


刘柳


很高兴能再次回归圆桌与新老朋友一起讨论保护未成年人的话题。付老师谈到了类家庭化的关系为侵害未成年人披上了隐蔽的外衣,从鲍某的身份角度提出了精英道德沦丧的观点。刘成晨老师从信用的滥用、权威的施压、借用关系型环境的作恶以及未成年人的性教育等方面分析了犯罪的原因。同时,提出家庭作为社会初级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与支持的观点。张珺博士从我国刑法设定的性同意年龄(14岁)是否偏低发问,认为未成年人的性同意能力受其认知水平、心理状况、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应适当提高年龄的设定,防止对未成年人的性剥削。同时,张博士提出及时发现和“一站式取证”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是关键的观点。

在争鸣环节,大家讨论很热烈。聚焦于事件本身,鲍某利用不平等关系侵害李星星,用“女儿-未来妻子”混乱说词混淆视听,逃避惩罚。甚至还以“父亲与孩子玩游戏”等言辞给李星星洗脑,颠覆其认知,产生心理层面的“煤气灯效应”。此外,鲍某以其强大的社会资源恐吓李星星,导致李星星屡次报案未果。基于事件里的这些细节,大家从收养——性交易产业链、社会监管、严峻法律等角度展开相关措施讨论。

侵害未成年人事件,是“文明”世界的“原始”行为,是不平等关系中,强势方的认知图式(cognitive schema)将弱势方类别化(categorization),认为弱势方应为其所用。强势方更高的地位决定了他们能作用于弱于他们的对象,形成“使用”与“被使用”的关系。这是不平等关系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发生的机理。而法律和道德双维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而言,不仅是未雨绸缪,更是“重症下的救治”。如果说,道德是“内隐的”(inward),那么法律则是“外显的”(outward)。从逻辑源头对这二者进行梳理,要在践行中发挥有效性,还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1. 法律与道德形成二维模型,惩处与弘扬形成“双脚”共同支撑起保护未成年人的“伞”。2. 法律道德共同保护还应有的三个支柱——性教育、心理咨询以及呼救技术形成“三驾马车”。3. 保护未成年人还需“四大护法”,需要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等主体的合作监管与治理

无数侵害未成年人的事件,都会让我想起那句:你们还敢把孩子带到这个世界吗?李星星们本是眼里有光的人,却深陷泥沼。如果我们的讨论能对法律道德延伸出的具体制度措施上有启发,哪怕是一点点,都是有益的,这恰恰是圆桌讨论的旨趣和意义所在。我想,这个世界会变好的。不是鸡汤,而是因为信,才会有追求文明的力量!



主持人总结


刘成晨:


以上几位嘉宾(包括刘老师、张博士、付老师)的对话十分精彩,也富有逻辑。

我们可从他们的对话中发现一根线,大家几乎都在围绕“法治”与“未成年人保护”来进行讨论,这种不约而同,似乎意味着,在对类如鲍某这样的人性之恶,就应该从法律来加以惩治和约束。但,只有法律可行吗?非也。我们的一些对话者也在其中谈到了,法律的“严”,并非是根治这一问题的唯一药方。相反,应该是整体性的一个维度来看待,例如从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等视野去分析结构的、文化的、心理的、个体的等原因

谈到原因,退一步说,之所以有这种对未成年人的侵犯,正如我们的对话者所说的那样,是复杂的,但我们也不是说没有找到一二,例如隐蔽性的问题,收养评估的问题。等等。

然而,有些地方我个人认为,还没有触及更深层次的内容,比如,我们到底需要对什么法律进行什么修缮?法理是什么?这是我们的法学需要考虑的。再例如,我们的社会救助对于这类的未成年人保护,有无一些具体的方案来加以帮扶弱势群体?我们的相关部门,是否引起了重视?怎么解决接下来未成年人可能面临的这类风险?社会组织又在其中能够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怎么做?等等,这都是需要进一步厘清和谈论的。

中国有句俗语:“亡羊补牢”,我们目前最需要做的是,如何避免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毕竟谁有不愿意再发生此事,尤其是生女儿的家庭怎么办?)那就需要法律、社会政策、社会救助、社会组织、市场规范等一起发力。乃至于对家庭、未成年人本身加以相关知识、相关服务的倡导、救助。实然,有些东西是我们难以一步到位的,但我们可以从“个案”的角度去做点什么。同时,本次对话,也是为这类问题的解决而做出的一点点努力(感谢“政治学人”团队的支持)。我们希望借助该机会来呼吁社会“围观”这个问题,有“焦点”,才能推动“注意力政治”与“注意力社会”去及时解决“未成年保护”这一难题。他们本身已是弱者,我们不能再制造“更弱的人”,这不公平,也不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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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刘佳宇

编     辑:苏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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