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内涵、意义与实现途径——对话浙江大学郎友兴教授
本期嘉宾
郎友兴,1964年生,浙江临海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博士。现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主任,教育部政治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2013-2022)、浙江省政治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等。主要研究领域:政治社会学、民主与民主化、中国农村选举、地方政治与治理、协商民主与中国实践、社区研究。在《政治学研究》、《二十一世纪》、《Japanese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Journal of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等著名期刊发表多篇论著,出版《改革与乡村: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义乌市七一村村庄政治研究》、《发展中的民主:政治精英与村民选举》、《政治追求与政治吸纳:浙江先富群体参政议政研究》、《区域治理与绩效》、《政治学基础文献读物》、《非政府部门的发展与地方治理》、《寻找民主与权威的平衡:浙江村民选举经验研究》、《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路》等著作。
编者按
协商民主自20世纪80年代兴起以来,就成为继代议制民主和参与式民主的最新民主理论。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立即在学界引起广泛讨论。在十八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后,学术界开始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模式”。但是作为西方de “舶来品”,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在中国本土化的发展过程中仍在面临着一些争论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协商民主理论具有怎样的独特内涵与特点?中国协商民主如何实现制度化?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对协商民主的发展具有怎样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在协商民主发展过程中具有怎样的运行逻辑?本期政治学人特别专访浙江大学郎友兴教授,希望通过政治学学者的专业视角揭开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奥秘,为全球政治学人提供思想的养料与学习的启示。
01
问:郎老师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接受政治学人平台的专访。据了解您曾在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地求学、访学,治学经历丰富。此番经历,对您的学术生涯和学术旨趣有何影响?您当时是如何确定协商民主为研究领域的呢?
■ 郎友兴
我的经历谈不上丰富,因为在我看来,各种大学的访学、读书固然重要,但是对于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来说,更重要的恐怕是另一类非学术的经历,尤其在中国做社会科学研究,这种非学术性经历就是人生的经历与阅历。我这代和你们年轻一代的学者通常都是从学校到学校,差异就在于,可能就是你从国内这个大学到国内的另一所大学,他可能从中国的大学到国外的大学,仅此而已。像我下面接着说到的两位教授,具体说来出生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学者,他们的人生经历与阅历是我们所没有的,而这些经历的意义是无法超越的,也是极为重要的。一是他们更有家国情怀,这不是说我们和你们没有,二是他们对于中国问题的理解更具有穿透力,他们对于中国的忧虑更为深刻。
澳大利亚、新加坡两地求学,对我来说,都有不小的收获。只是20多年近30年前(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在澳大利亚时,接触多的是西方学者而东方学者较少(现在应该改变了不少)。在澳大利亚求学时,我的印象是自由度大并且不存在着快出成果、多出成果的压力山大的情况,至少我在那里的时候是这样。不久前大家都在热议的《慢教授》一书,我自然想起在澳大利亚的日子。不仅仅老师们如此,研究生也是如此。我印象很深的一件事:认识一位历史系的澳大利亚本地博士研究生Peter。记得我第一次问他博士论文进展如何时,他回答说还有三章未完成,大概两个月后再遇到他时,告之还有五章没有完成,看他样子似乎一点都不着急。如果放到中国学生身上,那绝对不会是这样的心境。慢自然是可以做出不那么应景的好学问,做学问比“慢”大体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我也不完全认同“慢”, “慢”也未必出精品,更何况,我的理解是在澳大利亚那里的“慢”有点懒的意思。当然,澳大利亚人不需要快,我曾问过阿德莱德大学一位教授,他说他们有阳光、海滩,干吗急呢。
新加坡不一样,那是一个东西方学者交汇之地,尤其我所在的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对于学术成长是很有好处的。东亚研究所所长王赓武教授不仅学问做得好,特有人格魅力,世界各地的学者都愿意前往东亚所交流。在王老师的领导下,东亚研究所已经成为世界上研究东亚问题最重要的学术机构之一。因此,我也有机会分享这不可多得的学术资源。东亚研究所每周有两次固定的活动,所里人员需要参加。每周二早上,所里例会,时间可长短,有一位同事主持,主要是分享一些信息,大家做些交流,包括一些非学术的。现在国内学术交流活跃、频繁,即使疫情期间也阻隔不了学者学术交流的热情。某种意义上讲,因疫情不得不借助于现代网络技术,反而使人们有更多参与学术活动的机会。只是我觉得,学者单位内的交流很少,大半年可能才碰到系科的同事一次。我曾经有心在自己的系科里学一下东亚所的例会,但是,总归不成功。另外,每周五下午的学术讲座,主讲者可以是所里人,但更多的是外国的学者,或路过新加坡,或在所里作访问的,或会议来新加坡与会的学者。不过,印象中研究所规定,所里的研究人员每年须作两次讲座。我有所设计,想在我所在的单位里进行此安排,但是,也总归不成功。
我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村民自治与选举,二是协商民主。说起来,这同两位老师,徐勇教授、何包钢教授,有着直接的关联。徐勇教授为国内顶级学者,是开启村民自治研究的第一人,而何包钢教授是一位出色的华裔学者,两年前成为澳大利亚国家社会科学院的院士。我第一次去澳大利亚,是以访问学者身份前往的,当初在西澳的莫道克大学访问。在访问期间,在塔斯马尼亚大学工作的何包钢老师邀请我前往那里看看,做一个讲座。讲座在社会学系里进行,而不是在何老师所在的政府系。讲座由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社会学系Jan Pakulski教授主持,他后来成为我在澳大利亚求学时的导师。他是研究阶级阶层、精英问题的大家,印象中也是澳大利亚国家社会科学院的院士。记得我做的讲座是关于中国阶层变迁的问题。这次短暂的访问,促成了两件事,或者说我作了两个决定,一是参加何包钢教授申请澳大利亚政府资助的 “中国村民选举” 研究项目。这样开起了我对于村民自治与选举的研究。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如果要说中国政治学有什么研究的重点或热点,那非村民自治、村民选举不可。华中师范大学徐勇教授引领了这个研究,我和何包钢教授也多次前往华中进行交流。徐勇教授及其团队的田野调研给我的印象很深,那里对我的学术研究帮助很大,至今我依然受惠于徐勇教授。另一个就是我决定回国后研究中国的政治精英问题。讲座结束后我去Pakulski教授家。他希望我能够研究中国八十年代的改革者,尤其高层主政的改革者。他的理论旨在于作一个比较研究,具体说来就是政治精英与东欧国家、中国的社会转型的比较。他原本是波兰人,曾在华沙大学读书。他对社会主义国家很有研究,对中国也很有兴趣,只是不懂中文,但是,中国的议题对于他的比较研究很重要。他后来受邓正来教授邀请前往复旦大学访问。邓正来教授让我从杭州赶到上海,参加他的讲座并担任评论。有趣的是,那次访问上海时,他告诉我,他儿子娶了一位华裔的马来西亚姑娘,是否想通过儿媳了解中国就不得而知了。尽管我本人并没有接受他的建议做此研究,但是,为精英问题所吸引,我后来的博士论文就是从政治精英角度切入到中国农村选举问题的。2017年,在华中师范大学召开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30周年的研讨会上,徐老师不无感叹地说,曾经红火的村民自治只留下了不到两个手头数量的学者在关注,现在大家都关注 “治理”问题了。
世纪之交,何包钢教授和我前后从澳大利亚到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工作、学习。那时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与实务正在兴起,而何包钢教授同当今西方研究协商民主的主要学者有密切的交往。在新加坡时,我们就有想法将一些英文著作译成中文。为此,我联系了浙江大学出版社,但那时出版社出于非学术的考虑而没有促成此事。后来看到了中央编译出版社出了西方一些协商民主研究的译著,这些著作中有一些是我们当初列入译作的目录,这样我们也没有什么遗憾了。2004年上半年我从新加坡回到杭州,何包钢教授比我略早些时候回到了澳大利亚。我们离开新加坡前商量,等我回到浙江大学后在杭州开一次有关协商民主的国际会议,并且在浙江找地方开展协商民主的实验性研究(当初商量以斯坦福大学费什金教授的Deliberative Polling办法进行实验)。会议于2004年11月在浙江大学召开。应该说当今西方研究协商民主的主要学者都参加了,包括费什金教授、Dryzek教授。徐勇教授也应邀参加了此会。会议也邀请了一些地方官员包括泽国镇书记与镇长参加,他们两位对西方学者所谈的协商民主很有兴趣。此会议促成了在温岭市泽国镇进行实验。因为费什金教授很期待他的研究方法能够在中国进行实验,他会后受邀访问了泽国镇,这样就开启我们同温岭的多年合作。我自己的学术也转到协商民主的研究上来,尤其中国本土的经验上来。记得去年年中,徐勇教授委托陈军亚老师联系我,说徐老师受教育部委托主持中国政治学四十年研究成果的梳理,列出了一些领域,其中有协商民主研究,这个领域徐老师第一个想到的人选是我,大概的意思是这样。徐老师将有关协商民主研究列入中国四十年政治学的重要成果,我当然很高兴。但是,诚惶诚恐。不过,我还是根据模板的要求写下了如下的文字:“该研究团队以郎友兴教授领衔,汇集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师范大学、东南大学的年轻学者,以浙江大学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浙江大学民政研究中心等为依托,凝练了相关的研究方向,组建研究团队,在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理论阐释与经验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我自己知道,我们的研究成果根本谈不上“丰硕”,只是为了配合徐老师的工作,写上“丰硕”以证明协商民主研究在中国政治学中应该占有一席之地。
02
问:我们了解到,您常年专注于协商民主研究,协商民主理论起源于西方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90年代引入协商民主后立刻引起学界广泛探讨。在您看来,中国协商民主理论经历了本土化改造后具有什么样的独特内涵和价值?中国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之间有何区别?
■ 郎友兴
在时间上,协商民主理论事实上并非“起源于西方20世纪80年代”,著名政治学家费希金在其著作《When the People Speak》(有中译本)中就宣称:“协商民主是最能体现古希腊民主的民主模式”,公允地说相关的理论论述早已有之。有意思的是,无论在我们学术界还是官方的媒体,都说我们有丰富的协商民主思想、传统与实践。协商这个概念的确早已有之并且成为中国政党政治的重要特征。但是,另一个经验事实却是这样,如同你们所说的“我国在90年代引入协商民主后立刻引起学界广泛探讨”。这是个有趣的誖论。中国学术界对于协商民主的兴趣确实来自于西方理论的引介,实践上也是近十多年来的事,并渐渐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鉴于这种情况,我最初将Deliberative Democracy译为商议民主,怕同我们长期以来所使用的“政治协商”等同起来,而中国台湾学者译之为审议民主,因为西方Deliberative Democracy同中国的协商民主还是略有区别的。中央编译局将Deliberative Democracy译“协商民主”。大家都接受了,我也接受了,并且我以为中央编译局比我想得深,我猜测译为协商民主可以在中国政治语境下容易被接受。这是可以理解的。自从中共十八大以来,世界见证了中国协商民主政治的快速发展。从比较的视角来看,较之亚洲还是北欧,中国协商民主的建构与进展可以用“神速”一词来形容。2015年2月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由此,中国的协商民主由政治领域扩展到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各个领域,形成了由中央到地方直至社会基层,从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到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纵横交织的协商民主网络体系,协商民主将进一步向下延伸,由高层精英走向社会大众。我们很难在西方国家中见到类似这样从立法机构到政府再到政党再到社会的全方位、多维度的协商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相当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
中国协商民主的内涵自然超出了西方的意义,自然地我们也不会拿西方的来界定我们丰富的实践与经验。标准的界定是“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其价值主要在四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二是有利于有利于凝聚共识,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是有利于发挥我国政治制度优越性,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谈到中国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之间有何区别这个问题,不好回答。不好回答不在于两者没有区别,而是在于,现在我们一谈到中国同西方,就要说些不同、区别,变成一个政治正确的问题了,好像不说些区别,不谈点不同,就没有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就有美粉之嫌疑,等等。区别、不同是自然的,明显的,不光光协商民主方面,其他的都是如此。其实不谈区分,中西的差异也自然而然会显现出来的。因此,在我看来,重要的是基于中国历史与经验构建出协商(民主)理论,从而推进全球协商民主理论的进展,而不是动辄谈差异、区别、特色。没有理论构建,谈什么区别与不同啊。不怕遭批评,中国有非常多的协商经验、实践,但是,还未有可以同国外进行对话的理论。至少我的感觉是,如果有自己的什么理论更多的是政治意义、意识形态意义上的,而学术话语与逻辑的成份、成色不足。
03
问:从理论建构角度来看,在当前政治学整体发展的态势下,构建中国特色政治学话语体系在学界一直热议不断。在您看来,对于中国的协商民主研究如何避免陷入“自说自话”的困境?立足于中国协商民主实践,中国学者应当如何发展协商民主理论并弥补西方协商民主的局限?
■ 郎友兴
有关“自说自话”的困境,一是我不太清楚你们所指的意思究竟是什么,二是如果存在着“自说自话”的情形,我个人认为,不会出现所谓的“困境”,因为道理很简单,既然能够“自说自话”,就不会有“困境”,否则就不会“自说自话”。“困境”恐怕来自于,早些时候似乎很有解释力的西方理论对于中国经验的解释力变得有限或者无效了,而我们自己又无力构建具有解释力的理论以解释中国丰富多样的实践与经验。也就是说,我们手中没有什么可以支撑的学术资源了,由此出现所谓的“自说自话”。我自己对于西方协商民主实践与理论作过分析,包括分析其问题之所在,但是,并没有也没有能力去构建出理论,提供出一个我认为够得上称之为理论的东西。
这里不妨将我自己已有的一个研究拿出来,看看对于西方的评析是否精确。国内外所进行的诸多协商民主实验在许多方面取得非常好的效果。但是,像盛行于西方的协商民意测验、公民陪审团、专题小组、大规模的协商大会等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并未超越政治学界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四大质疑。首先,代议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不明确使得协商民主目标的失焦是学界对西方协商民主实践的主要质疑;其次,协商实践中的权力关系的不平衡导致协商议题设定权的失衡;再次,协商议题内容与范围充满了不确定性;最后,西方的协商实践所形成的协商共识与结论在原有制度体系下落实起来比较困难。
西方协商民意测验、公民陪审团、专题小组、大规模的协商大会有其限度的。第一,协商民意测验。这是费什金教授倡导的。与普通的民意测验不同的是,协商民意测验首先要使被调查者获得充分信息,同时在此基础上充分协商与讨论,目的是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这种方法需要按照严格的概率抽样的方式抽取被调查者,同时需要通过类似于实验方法的前测与后测来判断被访者的态度有没有通过协商与讨论得到一致改变。这种方法由西方学者发明,斯坦福大学费希金教授使用这种方式在世界各国开展了许多试验。应该说它解决了普通民意测验的一些局限。但是,这种方式需要专业人士的协助,因而操作上的费用比较高。更重要的问题是,协商民意调查是政府或主办方自上而下的调查,因此这个调查也极有可能出现本文上一部分所述的权力不平衡所导致的协商议题设定权力的不平等现象。同时,如果没有相关的制度保障,调查结果也很难能够直接应用于决策之中。第二,公民陪审团。公民陪审团脱胎于西方司法传统的陪审团制度。但是公民陪审团不仅仅限于司法活动,它由一个代表政府的政府委员会开设,由其来选择议题和专家,并以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陪审团成员。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为相关议题提供专业的信息,协助陪审团成员进行协商与讨论。陪审团成员在经过充分的讨论之后,要提供一个推荐报告给政府委员会。最终享有解释陪审团的建议并实际指导行动的则是政府委员会。这种协商方式的问题是参与的范围比较小,也不能像协商民意调查那样声称获得了有代表性的样本。不过与上一种协商方式一样,最大的问题便是协商的主办方有可能通过自己的控制权来左右协商结果的解释与落实,致使协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第三,专题小组。与上述两种方式不同的是,专题小组这种协商民主方式的参与者并不是随机抽取而来,而是直接由与该专题有关的所有个人与团体组成。他们可能对于这个专题持有各自的意见与看法。由于这是一种只涉及到一定区域内部分居民的方式,因此与该议题相关的人员都可以参与,这种协商民主方式的规模一般来说不大。这种协商方式由于吸纳了同协商议题相关的人参与协商,因而对议题较为熟悉,这样协商能够更深入地进行。不过,这种方式最大的问题是虽然参与者都与议题息息相关,但是在程序设计的过程中没有解决不同参与者的话语权利而所造成不平等的现象,最后的结果极可能有利于掌握话语权的一方,或者最后不同利益的参与方很难达成共识。第四,大规模的协商大会。大规模协商大会是随着信息科技发展而诞生的一种公民直接参与协商的民主方式。参与者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分组直接表达出自己对于协商议题的看法,而其他参与者则可以直接作出回应。然后主办方将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一些解决方案和一个建议的初步报告,而每一个参与者也都会收到这份报告。这种协商方式的最大问题在于很难保障参与的深度,最后的结果由于不能从制度体系中获得合法性,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很难被落实。此外,主办方的主导权没有得到制度性的限制,因而容易导致在议题设定和共识解释的权限上的不民主。
我认为,中国的实践(我比较了解的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浙江余杭的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北京朝阳区的党群协商共治体系等)是超过了西方的经验。这些年,每年都有同费什金、沃伦教授等西方学者交流,某种意义上他们很是“妒忌”我们中国学者有这么多的经验可调查、可参加,而在西方很少、很难。这几年,徐勇教授的华中师范大学提供了中西研究协商民主学者交流的一个平台。当然,受疫情影响2020年我们没有一起进行线下交流机会。中国的实践可以回应对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方法的质疑。首先,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浙江余杭的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北京朝阳区的党群协商共治体系通过体系等经验理顺了协商与代议之间的关系,同时在代议体系并不强势的情况下,党群协商共治体系能够为人民服务,使得协商目标落实在公共需要之上;其次,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等经验表明,实践的议题设定有着丰富且民主的渠道,通过上下结合的方式,使得协商议题设定权的不平衡得到解决;同时,通过问需、问计、问政的方式解决了西方协商程式的协商内容与范围具有不确定性问题;第三,从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浙江余杭的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北京朝阳区的党群协商共治体系通过体系等经验来看,它们设立了一整套监督与评估机制,使得不同主体对共商共治工程实施的项目和程序有着较好监督,保障协商结论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基于此,我认为,中国协商民主的系统化与制度化的努力是一种超越了西方经验的协商民主新路径,只是我们的理论没有跟上。
04
问:为建构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理论,许多国内学者纷纷回归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寻找中国的协商政治传统,例如中国传统的谏官制度、言官制度、廷议朝议等。那么,您认为中国传统儒家的协商政治因素能够为现代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发展提供哪些新的视角?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中国传统儒家的协商政治因素?
■ 郎友兴
我的古代中国政治知识有限,不能做更多的评论。了解历史是重要的,中国政治学研究需要历史的维度。徐勇老师近几年来回到历史,做出了引人注目的成果,我认为这些成果从长时段来说,恐怕不亚于他所开启的村民自治研究那样的学术价值。中国人民大学杨光斌教授倡导历史政治学也是值得期待。我是了解到国内学者回归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寻找中国的协商政治传统这个情况的,并且已经读过了一些研究文献。例如,我有幸先读到何包钢教授还未正式出版的《通往国家治理现代化:协商民主的新路径》的书稿。在这本书稿中,何老师专门辟出两章(第四章《王道理想和协商民主》、第五章《儒式协商:中国协商的源与流》)加以讨论。我在我所提供的《审读意见书》中曾经有这样的评论文字:“他对于协商民主的中国传统因素作了系统的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儒式协商,丰富了人们对于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政治的理解。”现在,我依然认为,梳理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协商元素是有意义的,也有必要的。是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不少协商成份,例如你们所提到的谏官制度、言官制度、廷议朝议,但是,我认为有两点需要认识到位的,一是谏官制度、言官制度、廷议朝议这些协商是中国传统专制国家下的统治术,并且世界各国家的历史传统中都普遍存在着,并非中国特有,只是中国历史悠久而手段多样丰富而已。原因很简单,没有一个统治者或统治集团天天举着大棒,天天让人们闭嘴,刚愎自用,堵塞民意,堵塞“官意”(这是个临时想起的概念,指相对于民意的来自官僚集团内部的声音),能够维系住统治与社会秩序的;二是它们不是民主政治本身。因此,重要的是如何将其纳入或者嵌入到当下中国协商民主政治的实践之中,这需要政治智慧,不是简单的移植就行了。
05
问:从制度化角度来看,约翰·密尔曾提出,政治制度的问题不在于其能否“设计”,而在于如何“设计”。而当前我国各地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发展主要依靠地方政治精英的推动,协商民主的有效性实现并不稳定。那么,从制度层面来看,您认为应当如何实现中国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 郎友兴
根据我自己对于温岭、余杭等经验研究,我认为,中国的协商民主运行可以是持续的,可以是有效的。基于对温岭市泽国镇、余杭区小古城村等研究,我总结了中国基层协商民主有有效运行并可持续三个条件,也就是你们所提出的如何实现中国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程序化和制度化的条件。这三个条件可以归到制度主义所提到的主客观的约束性。在解释人的行为时,理性选择学派和历史制度主义者分别将主观能动性和客观约束条件视为影响行为的主要因素。
(1)联结各项价值观,实现协商民主的价值。
小古城村等协商民主运行有效性在于其制度设计联结着各项社会价值,以民主创新的方式实现了协商民主的价值。第一,协商民主的包容性与多元性。不平等参与是民主政体尚未解决的一大困境。为了回应这一挑战,许多民主制度开始反思创新,例如解决包容性问题——试图改变那些将某些社会团体排除在外的有差别参与,以便应对宏观政治体系中存在的政治不平等现象。包容性是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亦是协商民主获得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从三个维度解决包容性的问题:一是“谁是人民,谁有权参与”的问题;二是谁真正参与了的问题;三是制度设计对公平表达的影响方式问题。小古城村的“谁来议”就体现了包容性与多元性理念的价值。第二,协商民主的人民性。在费什金看来,协商民主可以设计一些协商的机制,使“人民自己作主”这一民主政治本义重现,促使政治人物必须倾听人民的声音,认真了解人民的需求,否则他就无法在选举中获得人民的支持。就表现形式而言,民主确实是人民定期或不定期的投票,但其本质在于平等地展现出所有人的意志,激发公民公共参与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自由平等地对话和协商达成政治共识,以此来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让人民能够充分享受国家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福利。而人民的主体性也即是公共性的问题。公共性对协商民主的正常运转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一方面协商民主及其决策要从公众那里得到认可并获得合法性,另一方面公共性带来了更具有公共精神的决策,减少了自私自利的判断。不过,人民的主体性容易被忽视,因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参与实际上对政治决策的影响往往微乎其微,因为公民的观点经常被忽略,或者参与的过程和结果会被政治权威所操纵以便迎合他们自身利益”。第三,程序性。程序具有重要的价值,民主制度建设的核心就是程序建设。协商的程序是指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协商的程序实质上就是对协商的基本的规范、要求与限制。程序性当然是协商民主的重点, 因为程序是协商民主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尤其对于较不重视程序及其程序正当性情形下的地方治理来说,程序性更为重要,也正是程序性的特征把协商民主同各类座谈会、咨询会区别开来。协商民主的程序性需要平等原则,需要责任原则,需要公开性原则。这个平等不只参与层面的平等,更重要的就如同费什金教授所认为的,透过协商的过程,可以让公民平等参与的结果不会产生多数暴力。而责任原则意味着参与者的想法和意见必须能经受住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审查,而不能信口开河,随意承诺。协商民主要求理由提出场所和理由的内容是公开的,程序是公众知悉的, 协商过程是公开的。
(2)协商民主制度外的力量:政治与公众的支持。
尽管制度设计十分关键,但是协商民主有效运行需要制度外的力量的支持和其他条件的支撑。首先是政治和社会公众的支持。一项制度设计即使很精良,可是如果不能得到政治上的支持,不能赢得公众理解和支持支持,那么也是不可能有效地得以运行并实现其价值的。在中国地方或基层,政治、行政、财政等支持可为协商民主创新实践提供空间和推行机会。政治主要表现为政治领导人和官僚体制中的官员。在政治上的支持首先来自于中央,经验反复地表明,在目前的中国政治与行政体制中,“如果不是中央政府明确运行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变通政策落实是要冒较大风险的”。政治上的支持表现为党政部门的多方参与和支持。例如,从浙江的经验来看,组织、宣传、统战、政协、民政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城乡基层协商。例如,在临海市的村级协商民主中临海市统战部起主导的作用,余姚市将统一战线与基层协商民主结合起来,由余姚市委统战部门牵头协调,而在海宁市斜桥镇村级民主协商中,海宁市政协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需要理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政治组织在推动城乡社区协商民主中的权责关系,形成权责清晰的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机制。在中国,政治上的支持还表现为政策的出台,表现为财政上的资助。
对于基层乡村的协商民主运行来说,在官僚体制下中的官员,来自于县乡(包括街道)党和政府官员的支持尤其重要,因为县乡级党和政府作为城乡社区协商民主的主要推动者和实际操作者,因此,也成为了完善基层协商制度的主要力量。官员的支持表现为官员的责任心与积极性,因为推动协商民主,就需要打破原本地方政府主导的决策“惯例”,而习惯模式改变是需要地方官员的能力,更需要他们的决心与勇气。
当然还需要赢得社会大众的理解与支持。协商民主在基层扎根的一个强大动力来源于民众的民主诉求,民主利益诉求推动着中国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正如小古城村自己所总结的那样,在该村协商民主的推进,上下联动是前提,而自上而下的协商模式离不开镇村网格三级党组织的密切配合:自下而上的协商模式,能确保协商议题从最基层群众的利益出发,较好地激发群众参与协商的主动性;自上而下的审查把关,则能确保协商议题具备合法性,并让利益达到最大化。
(3)协商民主需要有效地嵌入、联结到其他制度。
中国基层协商民主制度有效地运行,需要探究协商民主如何能更有效地嵌入、联结其他制度,要有人民代表大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的嵌入,要嵌入到基层治理结构之中,要联结到政府环境决策与执法机制之中。用小古城村的总结来说,要使基层民主协商“长效运转”,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予以规范。首先,需要嵌入与联结到党的制度与工作之中。其次,需要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基层社区协商与基层自治的关系。协商民主不是取代村(居)民自治,而以助力自治,或者弥补村(居)民自治的不足。为此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并加强与村(居)务公开、村(居)务监督、村(居)民代表大会等制度的衔接。二是明确城乡基层社区协商是地方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基层协商与乡镇、街道协商的联动。再次,需要成文制度的指导和支持。目前而言,宪法中尚无专门条款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包括城乡社区协商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法律中也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城乡社区协商作了零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与基层协商民主如权利义务、协商内容、程序等法律法规,主要依靠党委和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获得制度供给,以成文的制度或文件指导基层协商民主。小古城村就是根据余杭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社区民主议事协商工作的意见》,总结出了“议什么、谁来议、怎么议、议的效力”的四议工作法,实现了基层社区协商的有效运行。
当然,协商民主有效性的运行还需要经济、财政、公民文化等支撑,这是自然的,毋须多言。
06
问:在西方政治体制中,协商与民主是不可分割的一体,而从中国传统政治制度角度来看,协商并不意味着民主,协商可能是权威的。在您近期的研究中也提到,由于公民环境意识勃兴与环境威权主义之间存在张力,因此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治理资源嵌入环境治理结构。那么,您认为在协商民主治理过程中,应该如何平衡协商民主中协商和权威之间的张力?
■ 郎友兴
对于以上的问题,我想换个角度来谈。主要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协商民主的特征问题。上面第2个问题已经涉及到了。二是中国协商民主的两个取向及其趋势。这两个问题是我近来集中在思考的,在几个学术研讨会上作过交流,只是杂事多而未能写成文章。
在《中国协商民主的双重性格》中,有关中国协商民主的特征问题,我曾经提出过“双重性格”的说法。我观察结果是这样:五个“难以”, 中国的协商民主,一是难以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来分析定位,难以西方协商民主经验实践加以一个个地对照,二是难以中国传统协商经验加以分析,三是难以政治协商来界定或框定,四是难以单纯从协商维度来看待中国的协商民主,五是难以单纯从民主维度来看待中国的协商民主。这些“难以”背后在于中国的协商民主具有多维的双重性,至少有四个维度的双重性。我曾经从四个方面(协商目的与动机、协商手段、协商功能定位、协商内容)来分析双重性。基于协商目的、动机的双重性是吸纳性的权力分享Vs分摊性的责任机制,基于协商手段的双重性是动员、整合Vs合作,基于协商民主功能定位的双重性是工具性Vs价值性,基于协商内容的双重性是政治性Vs事务性。初步的分析结论是中国协商民主具有双重的特点,它既超越民主,又超越协商本身,当然也非简单的“协商”+“民主”。双重超越的中国协商民主:(1)超越民主的协商民主:以治理有效性为导向的协商民主。尽管用协商民主的词,但是,这个民主已经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使用方法了。中国意义上的协商民主是一个工具性的治理机制;(2)超越协商的协商民主:作为动员、整合、合作的机制的协商。这实际上就是从行政动员回归到政治动员;新时代的“群众路线”模式(新版的“群众路线”) 协商民主在更高层面恢复中国的协商政治的传统。新时代的群众路线,是动员、整合与合作的机制。这并非说中国的协商民主缺乏协商民主的基本要件,包括西方意义的协商民主的基本因素,某种意义上说甚至在制度化与程序化方面的努力超越了西方协商民主的进展。在中国,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协商被视为“authoritarian neoliberal governance”。这当然是一种新的协商民主,然而,需要思考的是,它属于一种新的民主类型吗?
在《商量与审议间:中国协商民主的两种取向》中,对于中国协商民主的理解,我的观察结果是这样,在中国对于协商民主存在着两种理解的取向,即审(商)议与商量,并且在中国的媒体与学术界越来越将“协商民主”拉向商量的维度。尤其自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之后“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地指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这样一来,这样一来,从“民主是好东西”到了“商量是个好东西”。类似的有“商量,中国的民主智慧”,“商量思维”的时代价值,“中国式商量”等等概念或提法,还说“通过商量出办法、出共识、出感情、出团结”。协商当然是一种商量,也需要商量,但是,目前看来,中国协商民主中商量取向压倒其他取向。但是,这还不是全部,更不是根本。无论商量取向还是审议取向,在中国两者不约而同地将协商引向了治理的方向,趋于治理的面向,即所谓的“协商治理”。这也不是中国独有的趋势,西方似乎也是如此。在西方学术界也有不少学者持有作为治理的协商民主观,认为协商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治理行为,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和规范。在分析西方协商民主的动力因素时,功能主义者如Dryzek认为,协商民主的主要功能是为了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协商民主有助于加强政府面对复杂问题的治理的能力(capacity),例如Dryzek认为协商民主可以缓解社会矛盾,美国斯坦福大学费什金教授认为,协商民主有利于促进互信、扩大共识,从而有助于控制和缓和社会矛盾。瓦拉德兹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促进不同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的利益与需求的公共政策。何包钢和马克•沃伦发表于2011年的一篇论文中也认为,中国的协商民主同样具有鲜明的功能主义特征,各级政府主导的协商民主实践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政府治理困境,政府借协商民主制度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缓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治理风险。对于中国多数的务实地方政府来说,是否选择或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取决于它能否解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和存在的诸问题。因此,中国的协商民主尤其地方、基层的协商民主实具有明显的工具化色彩,而协商民主的价值维度就彰显不足。趋向于治理面向的中国协商民主,是追求治理的绩效而超越民主价值的一种协商民主,所表明的是协商民主的工具理性,而不是价值理性的一面。中国意义上的协商民主是一个工具性的治理机制。通过协商制度的建设,以健全治理机制。它以问题为导向,旨在解决问题,然后演化成为通过协商寻找新的合法性,一个新的途径,以协商为工具获取合法性。有关协商民主的治理功效,有不少表述,典型的如,“ 引入和倡导协商民主有利于提升我国公共政策的合法性”,“ 协商民主可以更好地指导中国改善民主治理的质量”,“ 协商民主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07
问:非常感谢您的回答,郎老师常年从事地方治理和协商民主研究,积累了大量的基层实践经验,相信郎老师一定有很多的感悟和体会。在访谈的最后,可否请您为广大的政治学人们谈谈您这么多年的研究经验和感悟?
■ 郎友兴
因为我的研究经验不多,要谈研究经验和感悟,勉为其难,更何况要对“广大的政治学人们”来谈。逻辑应该是这样的:经验多,教训理应也多,也更深刻。而我因为经验不多,所以,教训也无多。勉强说几点。第一,年轻的学者对研究方法的掌握,尤其量化、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的掌握。我的掌握主要指能够运用就好,在具体研究过程,你所掌握的研究方法,无论定量还是质性的,还是别的方法,能够运用就可以,不必(不求)精通,除非你想成为研究方法的专门家。在我从教的浙江大学政治学系,这些年所教过的本科生中只碰到一位数学特别的厉害。他计划先攻读统计学的研究学位,再回到政治学的研究上。我对他充满信心,支持他的计划。他最终申请到比利士一个统计学相当厉害的大学,成为统计学专业的一名研究生。其他学者和我本人都多次作过比喻,研究方法,就好比开车,我们是司机,知道如何开车、开好车就行了,至于汽车发动机如何工作,那是工程师的事,甚至还不是工程师的事,更可能是物理、机械等领域教授们的事。在国内学术界,对于政治学界研究的量化趋势现象越来越担忧,尤其比我年纪大一辈的学者对此多有批评,甚至有些反感。我个人主张,年轻学者无论做什么方面,掌握方法是基本的,应该没有例外的。至于反感,我觉得没有必要,国内政治学研究中存在过分量化现象,或许是必然的,没有经过这个阶段或许中国政治学(politics)就不能走向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但是,对于年长学者的担忧,倒是需要好好对待的,要做出有意义与价值的学术,方法只是手段,比方法更为要紧的是研究问题本身、研究的理论旨趣、理论的对话、理论的构建。
第二,实证或经验研究。中国政治学的实证、经验研究不是太多了,而是远远不够。掌握第一手的经验材料是值得我们继续努力的。说掌握经验材料多多益善,没有什么不对。但是,问题在于,什么情况才能说经验材料丰富、扎实呢?恐怕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问题不在这里。如果没有研究问题,没有问题意识,或者不能从材料中发掘中研究问题,再多的材料,再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也没有什么意义。你对一个村庄的了解即使有四十万、五十万调研笔记,又能够怎样呢?你终归比不过村书记、村主任、村会计,或者任何一个年长的村民,对于村庄的了解吧(同事毛丹教授在一位博士生开题时曾经有过这样的善意批评)。所以,就社会科学研究来说,经验材料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问题以及对问题的切入框架(framework),毕竟现实社会现象丰富多彩而复杂,我们只能掬其部分,而实践又是变动不居,更何况要穿透复杂的现象并非是件容易的事。
第三,比较的意识。我这里讲的比较当然是一种方法,更主要的是一种研究意识。我将比较上升到社会科学研究的本质上加以理解,就是说社会科学的研究本质上是比较的。没有比较(方法与意识),研究结论都是存疑的。例如,如果不放到比较的维度来省察的话,所谓的特色、特征,所谓地方性知识,都是“自说自话”,至少在社会科学意义层面上还缺点东西。
第四,智库与咨询报告。越来越多的学者介入到政府事务之中,提供咨询报告,提供对策研究。我支持将研究论文写在中国的大地上,尤其作为治国理政学问的政治学更应该如此。只是作为学者,而不是智库人员本身和政府工作人员,我们要有分际,就是在智库与咨询报告中明白我们扮演什么角色,能够做些什么。没有哪位学者敢夸口说,我要比政府官员更了解政府的实情和运作了。我个人认为,学者的角色或者长处不在于为政府提供一、二、三、四具体的对策与办法,而是,在两个方面做出贡献:一是现象背后的东西,二是为政府的决策提供理论支撑或者思考的方向。不算题外话,我对于大学里越来越以咨询报告和行政官员的批示作为评价标准(如什么级别的批示相当于什么级别的课题或者学术刊物的论文),较为担忧。
别的也说不上什么,能够说上的,其实别的学者已经说了,说得比我好,说的比我早。最后,谢谢政治学人平台,谢谢各位读者!
本期采编:赵文洁
本期编辑:佩 倢
初 审:高梦冉
终 审:大 兰、欧阳星
本文系政治学人平台首发,文章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立场;个人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及网站链接;媒体转载(包括网站、微博、微信号)请联系政治学人微信后台。识别二维码可添加编辑团队微信。
更多精彩文章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