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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说医疗 || 疫情下互联网医疗的机遇和挑战

大辉哥 世辉律师事务所 2022-06-13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平安好医生平台访问人次达11.1亿,APP新注册用户量增长10倍,APP新增用户日均问诊量是平时的9倍。疫情防护相关视频累计播放量超9800万。[1]而早在疫情发生前就已开始建设的互联网医院纷纷开通了线上发热门诊、慢病复诊、新冠肺炎咨询等,如江苏省某医院从2020年1月30日起在互联网医院的基础上专门增设新冠肺炎网络门诊服务。2020年新冠疫情阻击战使得互联网医疗需求被大大地激发并受到关注,遇到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2020年6月22日,国内数据分析公司Analysys易观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医疗年度分析2020报告显示,2019年利好政策密集推出,用户对于线上就医的接受度稳步提高,市场即将进入高速发展期。报告预计,2020年互联网医疗市场规模将达2000亿,市场增长达46.7%,达2015年以来最高增速。[2]

2020年7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明确要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以互联网优化就医体验,打造健康消费新生态。不仅要规范推广慢性病互联网复诊、远程医疗和互联网健康咨询等模式,要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互联网医疗的兴起,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医疗行业的发展方向;同时,与互联网医疗相关的法律规范也日益丰富和完善。




作者:世辉律师事务所 I 孔祥钧 I冉静 



互联网医疗的形式和规定


互联网医疗在实践中的形式十分多样,国家卫健委在就《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中阐明,“互联网+医疗”大致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诊断和治疗的核心业务,第二类是围绕着诊断治疗以外的内容,如预约挂号、诊间结算、移动支付、信息推送等诊断和治疗以外的部分。其中第一类又可细化为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3]

1互联网诊疗

1.定义

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2.开展互联网诊疗的条件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即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将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2互联网医院

1.互联网医院的分类及设置

互联网医院可以分为两大类:

(1)第一类: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指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所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2)第二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指即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2.诊疗服务的范围和限制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医院的诊疗服务:


3远程医疗

1.定义

根据《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远程医疗是指某一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方直接邀请或通过第三方平台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共同开展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不属于远程医疗的范畴,医疗机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2.开展远程医疗的条件

远程医疗以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为基础,邀请方与受邀方须具备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要求的设备设施,邀请方与受邀方的人员还须满足《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执业医师数量、执业年限要求,如受邀方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三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等。


4互联网健康咨询

互联网健康咨询不同于互联网诊疗,通常仅提供健康建议、就诊指导、心理疏导等咨询服务,不涉及明确的诊断和治疗。如果明确诊断为某种疾病,且为咨询者提供服用药品等治疗建议,则属于诊疗的范畴,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4]目前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健康咨询无特殊的资质要求。




二互联网医疗的未来



1服务内容更广

尽管《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为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医疗行业的整体活力,扩大互联网医疗的服务范围,2020年4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 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中提出“以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为载体,在卫生健康领域探索推进互联网医疗医保首诊制和预约分诊制,开展互联网医疗的医保结算、支付标准、药品网售、分级诊疗、远程会诊、多点执业、家庭医生、线上生态圈接诊等改革试点、实践探索和应用推广”,对突破这一规定进行了探索。目前互联网首诊仍存在较多争议,可以预见的是,如未来实行互联网首诊试点,相关法律法规会更加严格,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资质要求也会更加高。


2支付方式更优化

今年初爆发的新冠疫情推动了医保支付制度在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加速落地。《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平安好医生官网信息,平安好医生已打通湖北、东莞和银川的当地医保支付系统,为当地市民带来便捷、高效、安全的互联网医疗服务。[5]


3信息及数据安全更受关注

以互联网医院为例,我国法律法规强调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互联网院应按照《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信息系统,配备信息专业技术人员,遵守互联网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信息系统应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第三级标准完成定级备案和测评,每年应依法开展测评,测评通过后应提交系统年度测评报告。此外,法规要求不得将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信息平台不得部署在托管、租赁于境外的服务器。


【附录】以下为我们对互联网医疗行业重要规定的梳理,以飨读者:



[1] 平安好医生官网,https://www.jk.cn/aboutUs/news/114。

[2] 《中国互联网医疗年度分析2020》,https://www.analysys.cn/article/detail/20019817。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9月14日专题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http://www.nhc.gov.cn/wjw/xwdt/201809/6ef9780373714c1c94ba431b7cc8a4dc.shtml。

[4]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9月14日专题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http://www.nhc.gov.cn/wjw/xwdt/201809/6ef9780373714c1c94ba431b7cc8a4dc.shtml。

[5] 平安好医生官网,https://www.jk.cn/aboutUs/news/126。




版权与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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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钧 合伙人

kongxj@shihuilaw.com

孔祥钧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公司并购、技术许可、知识产权、合规及风险管理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涉及的行业包括生命健康与医疗、高科技和快速消费品等。

孔律师在生命健康与医疗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他于2010年加入赛诺菲中国,担任亚太研发及中国区域法务负责人,全面负责赛诺菲在中国日常运营中的法律事务以及亚太研发中心的法律支持,涵盖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注册、生产、经销、学术推广以及近年来兴起的互联网医疗等创新业务模式。他曾多次参与赛诺菲中国与其他企业、医疗机构、学协会和患者组织之间的合作项目;曾完成赛诺菲在中国的首例License Out项目;主导完成赛诺菲某子公司在北京研究基地的关闭和转让;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协助收购其他制药企业以及业务整合;作为项目主办之一,参与、推动、谈判赛诺菲中国首个移动医疗项目,并起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参与赛诺菲中国的产品引进、联合推广或外包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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